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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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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关于保证机构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办理备案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 ̄20073253号)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以下简称“保证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 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承办。现将办理备案手续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机构向中介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备案。 (一)《设立“专用账户”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资质备案证明复印件及分支机构列表(交易保证机构可不提供); (四)企业简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中介协会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向申请单位出具《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 明”)。备案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三、保证机构可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商业银行签署《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示范文本见附件3),开设“专用账户”,同时将100万元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内,并与中介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保证 金托管协议》(见附件4)。 四、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一)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 (三)保证金交存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原件); (五)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服务收费标准,不向交易当事人收取划转服务费用的,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原件)。 经中介协会核查并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www.breaa.on)”发布后,保证机构方可从事存量房交易 结算资金划转业务。 中介协会办公地址: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设大厦702室联系电话:63959552 63958052 附件1:《设立“专用账户”备案申请表》 附件2:备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3:《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4:《北京市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0o七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 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7 ̄3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121号)的要求,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 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为 切实做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准则,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现阶段做好建筑节能土作的基本 ・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目标和要求。《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不仅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 了统一的技术要求,也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 段,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和要求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要把《规 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在建筑 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贯彻实施《规范》的基本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 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争取年内对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 能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参加《规范》培训人员的学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班、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四、《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 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 部重新进行备案。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 的依据。 五、《规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 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 交付使用。对《规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 工质量验收。 六、《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 彻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活动。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八、为确保《规范》宣贯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我部将于2007年5月下旬召开《规范》发布宣贯会议.并委托中国建筑科学 研究院举办师资培训班,组织《规范》编写组成员集中进行讲解,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宣贯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选派5 ̄10名师资人员参加培训。发布宣贯会议和师资培 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7]55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 要求,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主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 461-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市民用建筑中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施工应按照本标准执行。新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 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既有建筑上增没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 核,并就安装位置与安装方式与物业部门协商解决,以保证屋面防水性能及其他设施不受破坏。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协会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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