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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民诉易混淆知识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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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民诉易混淆知识点对比刑诉基本概念国家追诉公民的刑事责任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依法行3.人民、使职权;4.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任何人5.未经人民依法判决,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7.犯罪嫌疑人、原则。民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对等原则;3.同等原则;4.调解原则;5.处分原则;6.辩论原则;7.诚实信用原则;8.法律监督原则。注意:刑诉的辩护原则VS民诉的辩论原则1.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2.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3.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4.再审的监督:上抗下。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注意】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节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1.监督的范围: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2.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3.监督的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4.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一审、二审、再审。【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检察监督调解的案件范围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和解的案件范围1.附带民诉;2.自诉案件;3.公诉案件:(特殊程序)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执行和解)。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仅限于是否谅解和民事赔偿问题,定罪、量刑、证据取舍等不能和解。1.自诉案件:和解可以撤诉。2.公诉案件:(1)侦查阶段: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2)审查起诉: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审判阶段: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只有一审可以有。【注意】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1.独任庭只能在简易程序;2.但是简易程序未必都是独任庭:(1)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2)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1.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所作的判决、裁定;2.二审不生效:(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2)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的核准。当兵的找当官的,当官的找组织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回避后,侦查人员的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和解的法律效果可以申请撤诉。合议庭中的陪审员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注意】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1.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2.但是独任审理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4)督促程序。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1.最高人民一审的案件;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4.小额诉讼标的案件;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独任制适用范围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回避的决定权回避的效果回避的效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和外部机关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1.绝对不公开: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2.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2.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1.机关: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工:调解自愿,且调解无强制力。分工问题2.:审查起诉、法律监督。2.与仲裁的分工:3.:审判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1)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亲告、轻微、公转自。管的范围;(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3.和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仲裁要前置。1.重大的涉外案件(港澳台)。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海事海商案件。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有可能在基层)。1.危害、恐怖活动案件。5.与仲裁有关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4)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中级一审的案件范围上下级的管辖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原告就被告(住所地)。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共同管辖】几个都有管辖权,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1.刑事公诉案件: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人民;2.刑事自诉案件:同民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只能是自然人。【注意】《刑诉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当事人陈述;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自然人、单位。【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20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移送管辖证据的法定种类证人资格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不出庭专家辅助人1.适用鉴定人规则;2.就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不是证据,视为当事人陈述。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指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1.直接证据,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可推翻);2.众所周知的事实(可反驳);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反驳);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反驳);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推翻);8.自认的事实(可撤回)。高度盖然性。【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免证对象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供述:刑讯、没让核对、没给翻译;2.证言:麻醉状态、意见证据、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没让核对、没给翻译、威胁、拒绝出庭且不真实;3.物证/书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4.辨认笔录:违法各种辨认规则。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民诉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期间的补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救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提出,由人民最后裁定是否准许。1.精神损害不赔;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赔,只赔丧葬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提出,由人民最后决定是否准许。赔偿问题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都赔。单位诉讼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起诉新单位。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2+1+3+X20天,三年以上的案件一个半月。2+2+X申请人在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受理前对于的起1.公诉案件:诉,都要受理。受理后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自诉人的起诉如果不符2.自诉案件: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注意】过时效、被告人下落不明、撤诉同一事实又起诉不能受理。,无罪无责可以撤诉。1.公诉:2.自诉:自诉人,只要自愿就可以撤诉。传票两次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注意】刑诉中,撤诉后有新的事实、证据可以再起诉。6+6+X三个月,延长累计不超六个月。判决3+X;裁定30天。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应及时解除。一审审限简易程序审限二审审限诉前财产保全对起诉的处理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注意】下列情况可以受理:1.过时效;2.被告下落不明;3.撤诉同一事实起诉。撤诉问题原告(有独三),只要自愿就可以撤诉。传票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注意】民诉中撤诉视为未起诉,随时可以再起诉。【新法速递】二审、再审撤诉的,同一事实不能再起诉。缺席判决1.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可以拘传1.刑事被告人拒不到庭的,2.原告不被允许撤诉的,拒不到庭也可以到庭,不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2.附带民诉中的被告人拒不到庭的,【注意】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告,经过两可以缺席判决。次传票方可拘传。基层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认罪;1.依职权: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依约定: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开庭前)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上诉、抗诉1.上诉主体:(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2.非上诉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禁用范围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转普审限计算二审启动方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不是从程序改变之日起算。上诉上诉主体一审的原告和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注意】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上诉的对象判决、裁定都可以上诉。【例外】最高院的一审裁判不能上诉,调解书不能上诉。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例外】非诉程序、最高的一审裁判、调解书不能上诉、小额标的、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判决15天;裁定10天书面上诉状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审查后裁定。【提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上诉的期限上诉的形式判决10天;裁定5天书面或者口头上诉的撤回人民法1.上诉期间内要求撤回上诉,院应当准许。(次数不限)应当2.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由第二审人民进行审查。撤回上诉能否反悔权利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撤回上诉不能再上诉。有限审查原则。【例外】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1.维持原判:维持原判决、裁定。2.判决改判:(1)应当改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可以改判:基本事实不清的。3.发回重审:(1)应当发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2)可以发回:基本事实不清的。1.:(1)本院→决定再审;(2)上级→提审。2.抗诉:(1)最高检→对各级;(2)上级检→对下级。【新法速递】地方各级对同级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1.申请期限:(1)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2)如果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时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向原审人民的上一级提出。【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考点】向谁申请谁来审,高院、最高院特殊情形可以指令原审。决定再审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二审的审查范围全面审查原则。二审的裁判结果1.维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2.判决改判:(1)应当改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2)可以改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3.发回重审:(1)应当发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2)可以发回: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的启动主体1.:(1)本院→决定再审;(2)上级→提审或者指令再审。2.抗诉:(1)最高检→对各级;(2)上级检→对下级。再审申诉(请)1.申诉期限:(1)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2)超过二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2.再审的申诉由终审处理。【例外】重大、疑难、复杂可以向上一级申诉。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再审对执行的影响行。【例外】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决的执行。【新法速递】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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