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的建议》的提案执行情况
根据和永明、赵俊英委员提交的《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的建议》的提案,残联会同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只有对拒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的单位做出制裁性规定,才能体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
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韶关市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国家意志、行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生存权,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三、残联和地税两个部门拟在6月上旬,通过在全县开展一次加大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宣传力度,包括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的宣传,尤其是派出流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传车”,在县城及各乡镇集市进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等法律、法规得以落实。争取县委、
县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召开了各单位一把手会议,特别强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重要性,并督促县属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积极主动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此,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今年征收保障金额度达到应征收比例的2.2%以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9万元。为促进我县城乡残疾人事业的和谐发展积聚必需的财力。(始兴县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