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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精选推荐

来源:华佗小知识
刑法重点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征:1、特定性。2、⼴泛性。3、严厉性。4、刑法具有补充性。5、刑法是其它法律的保障法。

结论: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征在于它的严厉性。这也决定了,这么严厉的刑法,我们在适⽤的时候应该⾮常慎重。(这要求我们,⼀些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为,如果实质上不具有危害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的机能1、⾏为规制机能。2、保益机能。

3、⾃由保障机能(⼈权保障机能)。

结论:刑法最重要的机能是国家权⼒,防⽌国家突破法律的规定侵犯⼈权。三、刑法解释

**考点:(1)⽆论何种解释,其权⼒均是说明性的,可以进⾏扩⼤解释,不得进⾏类推解释。(不得突破条⽂含义)(2)全国⼈⼤在⽴法时,其权⼒是创造性的,但在⽴法解释的时候,其权⼒是说明性的。《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本⾝,是对刑法典伤筋动⾻的修改,不是⽴法解释。

(3)三种解释的效⼒:⽴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优于学理解释,不是按时间的远近。

(4)⽴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只是解释的主体不同,不涉及解释⽅法的问题。(⼆)刑法解释⽅法1.刑法解释⽅法分为两⼤类:

(1)解释技巧(论理解释):平释、宣⾔解释、扩⼤解释、缩⼩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附、补正解释。——条⽂的适⽤⽅法

(2)解释理由:⽂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较解释、⽬的解释。——解释的参照事项

** A、“对⼀个刑法条⽂或者⼀个刑法⽤语的解释,只能采⽤⼀种解释技巧,但采⽤哪⼀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理由,⽽解释理由是可以多样的。例如,对刑法第 175 条的毁坏概念,不可能既作平释,⼜作扩⼤解释;也不可能既作平释,⼜作缩⼩解释;更不可能既作扩⼤解释,⼜作缩⼩解释。解释者采⽤哪⼀种解释技巧,是需要解释理由来⽀撑的”。

B、扩⼤解释是⼀种合理推演的。因此,⽆论是对被告⼈有利的、还是对被告⼈不利的扩⼤解释,均是可以适⽤。(3)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的结论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不能想“当然”。

例如,播放淫秽录相的⾏为,根据刑法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成⽴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罪,根据当然解释,⼆⼈在公园公开发⽣性⾏为的危害性更⼤,更应⼊罪,但由于刑法对此没有明⽂规定,我们不能将该⾏为当然⼊罪。(4)历史解释(⽴法意图)。根据历史背景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真实含义的解释⽅法。**考点提⽰:

(1)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看是否会让你感觉吃惊。但⼀般认为,官⽅做出的解释,⽆法确定其是扩⼤解释还是类推解释的时候,⼀般认为是扩⼤解释。重要学者对某⼀问题的解释,⼀般也不宜认为是类推解释。

(2)各种刑法解释⽅法本⾝⽆所谓对错,但解释结论是否能被司法实践所采纳,起决定性作⽤的看解释结论是否符合刑法⽬的,如果解释结论不符合刑法⽬的,解释结论就是错误的。刑法解释结论也并⾮⼀定要有利于被告。

(3)通过各种解释⽅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必然正确,也即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4)刑法⽤语解释具有相对性:同⼀术语,在刑法不同条⽂中,内容可能不⼀致。2011 年卷⼆ 51.①对于同⼀刑法条⽂中的同⼀概念,既可以进⾏⽂理解释也可以进⾏论理解释②⼀个解释者对于同⼀刑法条⽂的同⼀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解释⼜作缩⼩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扩⼤解释被允许,但扩⼤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约束的对象:既约束司法⼈员(⼴义),也约束⽴法者。1.形式的侧⾯——司法权

(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成⽂”的罪刑法定。

其中“法”必须是全国⼈⼤制定的,并且,涉及犯罪、刑罚的内容必须由刑法规定。“习惯”在解释刑法中的某些概念时,有⼀定的意义,但绝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禁⽌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变通为: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3)禁⽌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变通为: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可以适⽤(4)禁⽌绝对不定期刑。2.实质的侧⾯。——⽴法权(1)明确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确定”(合理)的罪刑法定(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罪刑相适应原则

贯彻1.⽴法(司法解释)。2.量刑。3.⾏刑。三、平等适⽤刑法原则(司法平等⽽⾮⽴法平等)刑法的适⽤范围⼀、空间效⼒**考点提⽰:

(1)考⽣只要知道中国刑法有没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对同⼀案件的管辖权并不排斥中国刑法的规定。(2)各种管辖原则先适⽤前⾯的,再适⽤后⾯的,⼀个犯罪只有⼀种管辖原则。(⼀)属地管辖—

1.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哪些?(1)领陆、领⽔、领空。

(2)旗国主义(移动的领⼟):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即使在其它国家领域内,也认为

在中国领域内)。其他交通⼯具,视同⼀辆⾃⾏车,不属于我国领域。外国航空器、船舶进⼊我国领域,也认为是我国领域内。

2.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想)沾边就管,极度扩张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我国刑法的)——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主要是。(⼆)属⼈管辖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最⾼刑为 3 年以下(轻罪)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作⼈员和军⼈在域外犯罪的,⼀律适⽤我国刑法。

3.上述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域外判决的消极承认

4.刑法第 7 条中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三)保护管辖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故意杀⼈、抢劫、强奸)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我国刑法。(四)普遍管辖原则

1.⾏使普遍管辖原则的:

(1)针对的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国际罪⾏,中国刑法⼀般也将其规定为是犯罪)(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为规定为犯罪。(中国适⽤普遍管辖原则⾏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刑法)(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式:或起诉(适⽤中国法律)、或引渡。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即使在外国受过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时间效⼒

从旧兼从轻,但特别注意,2011 年 5 ⽉ 1 ⽇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第四章犯罪概说⼀、犯罪的分类(⼀)理论分类1. ⾃然犯与法定犯。

考点:⾃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历年真题中,单位拐卖⼉童、窃电的案件,由于单位不能成为拐卖⼉童罪、盗窃

罪的主体,只能追究⾃然⼈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然犯,⾏为⼈产⽣法律认识错误,后果⾃负。2.即成犯(故意杀⼈罪)、3.状态犯(盗窃罪)、

4.继续犯(⾮法拘禁罪、拐卖妇⼥罪、绑架罪)。区分的意义:只要犯罪⾏为在继续(继续犯),中途加⼊的⼈可以成⽴共同犯罪。

提⽰:凡是侵犯⼈⾝⾃由的犯罪,都是继续犯。(⼆)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亲告罪与⾮亲告罪。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对于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的划分,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第五章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的要素

1.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2.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如“⼈”、“妇⼥”、“毒品”——⽣活术语

如故意杀⼈罪的对象“⼈”,显然通过我们的直觉、感观就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刑法第 320 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其中,“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境证

件”即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解释才得适⽤的,在⽇常⽣活⽤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事实+价值判断。——专业术语。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作⼈员、司法⼯作⼈员、公私财物、他⼈占有的财物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户抢劫中的“户”。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侮辱、诽谤等。

[注意]:有些要素,如毒品,但刑法已经对毒品的标准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故意犯罪,要求⾏为⼈对记述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有认识。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为⼈只需要认识到客观事实即可。

例如,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只要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即要求⾏为⼈认识到物品是下流的、肮脏的,就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为⼈没有认识到客观事实,误将英⽂的淫秽书籍当作英⽂学习教材出售的,不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罪)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出罪)。4.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5. 成⽂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七章犯罪客观⽅⾯⼀、⾏为

(⼀)作为犯——刑法叫你别⼲,你偏要⼲(故意杀⼈罪、强奸罪、放⽕罪等)[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不作为犯——刑法叫你⼲⼀件事情,你偏不⼲(不履⾏义务)

种类(1)真正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规定只能由不履⾏义务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逃税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这种犯罪既可能是违反了刑法的禁⽌性规定,也可能是违反了刑法的义务性规定。——如放⽕罪、故意杀⼈罪

**考点:不作为犯可以通过积极的⽅式(作为⽅式)或者消极的⽅式(不作为的⽅式)来实施。但你的本质是不履⾏义务。真题2004卷⼆15: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不作为犯的成⽴条件

(1)当为。(2)能为。(3)不为。

**要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如果即使履⾏义务,危害结果也必然发⽣的,没有履⾏义务的,也不成⽴不作为犯罪。3.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根据。(1)法律(刑法)明⽂规定的义务。

(2)(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产⽣作为义务。(3)法律⾏为引起的义务(合同⾏为为⾃⼰设⽴⼀个积极作为的义务)。即使该合同是⽆效的或是超过期限的,也不影响。

(4)先⾏⾏为(危险⾏为)引起的义务。

⼀般认为,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但是,A、正当防卫⾏为造成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后不救助的,不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B、成年⼈之间从事社会正常风险(谈恋爱、旅游、喝酒),相互间没有救助义务。(5)⾃愿救助所产⽣的义务。(且需要⼀救到底)

(6)紧密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的义务。

例如,共同登⼭的队员,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危险时,都有义务求助。(7)对危险物、危险⾏为的监管义务。

结论:⼀般认为,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单纯的发现。但是,正当防卫创造了风险⽆救助义务,防卫过当创造了风险,有救助义务。成年⼈所从事的正常风险⾏为(谈恋爱、旅游、喝酒等),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

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制造风险,但如果在你监控的区域,同时你是唯⼀可以求助的⼈,也认为有救助义务。(如在⾃⼰家中)

4.先前的犯罪⾏为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发⽣根据?(可以)**(1)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例如交通肇事后,有救助义务,如果不履⾏,刑法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死亡这⼀特别严重的情形。

(2)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依结果定罪。如果造成死亡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例如盗伐林⽊砸中他⼈,造成被害⼈重伤后不予救助,最终导致被害⼈死亡的案件。甲的⾏为成⽴盗伐林⽊罪与不作为犯的故意杀⼈罪。⼆、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与⾏为⼈主观上怎么想的没有关系,同时,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具有假设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的。

2.因果关系是“⾏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1.条件说为基础。**考点:条件必须是危害⾏为;条件必须是实⾏⾏为(⾮预备⾏为)。2.因果关系中断 A(条件)→→B(条件)→→C(条件)→→D(结果)

(1)介⼊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在案件当时发⽣的概率低于 10%

(2)介⼊的因素必须是独⽴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 100% 第⼋章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14,16)

1.如何理解该规定? **只要实施了⼋种⾏为即可,⼋种⾏为以外的其他⾏为,该年龄段的⼈对此不负责任。14—16 周岁的⼈绑架⼈质后将⼈质杀害的,定故意杀⼈罪;拐卖妇⼥过程中实施奸淫⾏为的,成⽴强奸罪。2.具体展开:(没有过失犯罪)(1)故意杀⼈。

[注意]:刑法分则中的“致使被害⼈死亡”、“造成被害⼈死亡”,⼀般指“过失”造成被

害⼈死亡。

“使⽤暴⼒造成被害⼈死亡”、“杀害被害⼈”,⼀般是指故意造成被害⼈死亡,成⽴故意杀⼈罪。

刑讯逼供、暴⼒取证,聚众⽃殴过程中致⼈死亡,虽然刑法没有说明是“使⽤暴⼒”,但通常认为其⼿段⾏为是使⽤暴⼒,对被害⼈的死亡结果是故意。

抢劫罪、暴⼒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致⼈死亡”即包括故意致⼈死亡,也包括过失致⼈死亡。2)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3)强奸。包括普通强奸,也包括奸淫幼⼥。——14—16 周岁的⼈明知被害⼈是幼⼥的,偶尔与幼⼥发⽣性⾏为,双⽅⾃愿,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抢劫。包括所有的抢劫,不包括刑法第 269 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但是,如果暴⼒⾏为造成被害⼈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

不仅包括刑法第 263 条的抢劫罪,还包抢劫⽀、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这些物品也具有财物的属性。(5)贩卖毒品。

(6)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7)放⽕。(8)爆炸。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年满 16 周岁[16,…)注意时间点:犯罪时。(1)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年⼈犯罪从宽处罚。已满七⼗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能⼒

[原因⾃由⾏为]:注意: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实⾏犯罪,但在实⾏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犯罪既遂。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例如:

a.甲想杀⼄,故意使⾃⼰陷⼊⽆责任能⼒,实施了杀害⼄的⾏为。——故意杀⼈罪既遂

b.A 欲抢劫 B,故意使⾃⼰陷⼊⽆责任能⼒,对 B 实施强奸,不对强奸承担刑事责任。——定抢劫罪未遂3.醉酒⼈的责任能⼒:⽣理性醉酒,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按精神病处理。

4.⽣理缺陷的⼈(聋哑⼈、盲⼈)——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份犯1.⾝份的特征:犯罪前具有;临时或终⽣均可;与特定的犯罪相关联;种类多;

客观层⾯,不存在于⼈的内⼼。2.⾝份犯的种类:

(1)真正⾝份犯;(2)不真正⾝份犯。

[注意]:⾝份是就单独的实⾏犯⽽⾔的。例如,成⽴受贿罪要求特殊⾝份——国家⼯作⼈员,但⾮国家⼯作⼈员可以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教唆犯、帮助犯,但⾮国家⼯作⼈员单个⼈不可以成⽴受贿罪。强奸罪的⾝份是男性,⼥性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

第九章犯罪主观⽅⾯⼀、故意(⼀)故意的分类

1.直接故意。——不要求⾏为⼈认识到⾃⼰⾏为的违法性

(1)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必然会、可能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考点:在认识程度⽅⾯: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为⼈认识到这个“词”(如毒品、妇⼥、⼈)。⽽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为⼈认识到客观事实(通过客观事实认识到⾏为的社会意义),不要求⾏为⼈精准地认识到法律概念(如淫秽、猥亵)。不要求⾏为⼈认识到⾃⼰⾏为的违法性。

(2)意志因素:希望结果发⽣。(不是对⾏为的态度,⽽是对结果的态度。)考点提⽰:并且,罪过形式仅存在于实施⾏为之时,⽽不可能存在于实施⾏为之后。2.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可能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放任结果的发⽣。(如结果必然发⽣,就是直接故意)。3.应注意的⼏个问题:

(1)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没有特别规定,均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2008 年卷⼆2B);(2)间接故意犯罪,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处罚,过失犯罪更是如此。(3)罪过形式仅存在于实施⾏为之时,⽽不可能存在于实施⾏为之后。(4)明知⾃⼰的⾏为必然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就是直接故意。⼆、过失

(⼀)过失犯处罚的例外性,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轻于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法定刑

**考点:刑法中只有两个地⽅要求犯罪是故意犯罪,⼀个是累犯要求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另⼀个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要执⾏死刑。

如果使⽤了犯罪分⼦过失、玩忽职守、不注意、不慎、不料、不认真负责、违反操作规则等之类的,⼀般认为是过失犯罪。题⼲中使⽤了“突然”、“意外”等,⼀般认为是意外事件。(⼆)过失的种类

1.疏忽⼤意的过失(⽆认识的过失)

应当预见⾃⼰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相应的过失犯罪,必须对具体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如成⽴过失致⼈重伤罪,⾏为⼈必须对重伤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成⽴过失致⼈死亡罪,⾏为⼈必须对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没有预见。如何理解“应当预见”?——⾏为⼈是否违反了基本的⽣活规则、业务规则、⾏业规则等。2.过于⾃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1)如何理解“轻信能够避免”?——很相信⾃⼰的判断

⾏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的同时,⾏为⼈不相信危害结果发⽣,原因在于:凭借⼀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真实可靠。(2)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必考点、常考点]间接故意认识到结果发⽣的可能性(明知,概率⼤)不是希望结果发⽣(放任结果发⽣)

过于⾃信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仅是预见到,概率⼩)不是希望结果发⽣(排斥结果发⽣)

区分的标准:⾏为⼈是有所主客观⽅⾯凭藉,或者有防果措施。则为过于⾃信的过失;凡是出现了赌徒⼼理(如“死了活该”),则为间接故意。(这类标准,应付司法考试试题问题不太⼤)……凭藉既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主要是客观环境、⾃⾝能⼒、他⼈情况等。如下两点应该引起注意:

(1)有的情况下,⾏为⼈虽然也“排斥”危害结果的发⽣,但主、客观上没有任何依据,我们仍然定间接故意,⽽不是过于⾃信的过失。例如,甲男欲毒死他的妻⼦,可能毒死他的⼩孩,但杀⼈⼼切,还是投毒,最后⼩孩也死了。结合⽇常⽣活经验,甲男对其⼩孩死亡其实是“排斥”的,但他没有采取任何依据,因此,只能定间接故意。(没有采取防果措施)

(2)有的情形下,⾏为⼈客观上虽然采取了⼀定的防⽌结果发⽣的措施,但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还是⽆所谓的⼼理,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只能认定为是间接故意。例如,甲⽠地的⽠⽼是被⼈偷,于是甲就给⽠打了农药,并插了⼀⾯⼩⽩旗,上⾯标明“⽠内有毒,请勿⾷⽤”,此外,甲⼜到村⾥到处说,“我的⽠打了农药,偷吃出事我不负责”。事实如果真的导致了被害⼈死亡的,直接认定为是故意杀⼈罪(间接故意)。——2008 年四川卷案例分析题。(防果措施太⼩了,⼏乎没有任何意义,主观⼼态也是放任)——这种情况下,应该⽐较加害措施与避免措施的效果答题技巧:

A、赞成票----直接故意

对危害结果的发⽣ B、弃权票----间接故意C、反对票----过失四、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没有超出同⼀犯罪构成的范围。1.对象错误——认错⼈了

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致,即“错了等于没错”。2.打击错误—⼈看清楚了,但法不准(⼜称⽅法错误、⾏为误差)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不⼀致:(做题时,没有特别说明,均按法定符合说)3.因果关系的错误。——结论:错了等于没错。A、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B、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死晚了C、结果的提前实现,死早了,但不能死得太早

**特别说明:上述任何⼀种错误类型,⾏为⼈都是基于⼀个罪过形式,实施了⼀个犯罪⾏为,所以定⼀罪。如果⾏为⼈基于数个罪过形式分别实施了多个犯罪⾏为,则应数罪并罚。(⼆)抽象的事实错误---超出同⼀犯罪构成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2.打击错误

处理原则:分别不同对象判断,择⼀重罪处罚(但也需具体分析)。

例⼀:A 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重罪)时。成⽴盗窃罪既遂例⼆:B 将他⼈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遗忘物⽽据为⼰有。定侵占罪

例三:C 以为是⼫体⽽实施奸淫⾏为,但事实上被害⼈并未死亡。侮辱⼫体罪既遂。五、违法性认识错误

**本部分要解决的问题:⾏为⼈产⽣了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后果⾃负(即原则上,成⽴故意犯罪不要求⾏为⼈认识到⾃⼰⾏为的违法性);但如果这种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他的⾏为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六、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难强⼈所难

(⼀)概说:刑法应考虑⼈性的弱点,不能强⼈所难。

1.期待可能性不仅仅是有⽆的问题,⽽且存在程度的强弱。

2.期待可能性与罪过形式(故意、过失)之间是两个独⽴的问题。换⾔之,有故意的⼈,可能也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的运⽤

1.刑法第 307 条第 2 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包括当事⼈本⼈毁灭、伪造证据。——⼈的⾃我保护、趋利避害是本能。

2.基于⾃然灾害、⽣活严重困难的已婚妇⼥,流落他地⽽不能独⽴⽣活,与他⼈重婚。——1982 年的司法解释。

3.最⾼⼈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 7 条:“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或者机动车辆承包⼈指使、强令他⼈违章驾驶造成重⼤交通事故”。⼀般认为,驾驶⼈不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处罚应当更轻。4.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许霆盗窃案。⼜如,现实⽣活中,误收假币后使⽤的⾏为。第⼗章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违)法侵害。——⼈的⾏为(包括⼈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为)(1)“不法侵害”包括违法⾏为与犯罪⾏为。(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

“不法侵害”主要是针对有具体受害⼈的侵害。在不法侵害所针对的是没有具体受害⼈的国家、公共利益时,正当防卫的适⽤范围应当有所。

(2)“不法”应从客观理解。

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还是⽆罪过,也不论侵害⼈是否有责任能⼒,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3)对来⾃动物的侵害如何处理。

A、野⽣动物侵害时,予以反击,不成⽴正当防卫。——可能成⽴紧急避险。

B、有主的动物伤害他⼈,主⼈如有过失或故意,将动物打死的,属于侵犯不法侵害⼈的财产,成⽴正当防卫。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正在进⾏是指已经着⼿,尚未停⽌。

**考点:(1)正在进⾏是指已经着⼿,尚未停⽌。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虽然在犯罪⾏为已经既遂,但在当场还能够挽回损失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对于财产型犯罪的延长时间防卫,由于不法侵害⼈对被害⼈的⼈⾝危险不存在,不宜实施造成被害⼈死亡这⼀严重后果的防卫。(3)事先安装防卫装置的,只要没有造成重⼤损害,仍然可以考虑成⽴正当防卫。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通说:成⽴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实施实⾏⾏为的⼈,包括⼈⾝与财产)。—正对不正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我加的: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成⽴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注意:(1)适⽤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不限于上述犯罪;必须严重危及⼈⾝。

(2)性质:法律注意规定。**考点:特殊防卫并不特殊,仍需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条件。⼆、紧急避险

三、其它违法性阻却事由

(⼀)法令⾏为(⼆)正当业务⾏为(三)被害⼈承诺

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成⽴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为,但未能着⼿实⾏犯罪。2.主观上:为了实⾏犯罪。

3.未能着⼿实⾏犯罪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犯和犯意表⽰、未遂犯的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为是否着⼿。

着⼿的标志,(1)犯罪对象是否出现;(2)⾏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动词。特殊情形

A、诬告,只要实施了该⾏为⾜以使被害⼈被追诉就认为是该罪的犯罪既遂;

B、即使对象没出现,如具有法益侵害紧迫性、严重性,也认为是已着⼿(如拿着机关对着房门射击)(四)貌似预备⾏为,但为实⾏⾏为的情况。A、组织、领导、参加罪B、煽动国家罪⼆、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条件1.⾏为⼈已经着⼿实⾏犯罪。2.犯罪没有既遂。

考点:特殊类型的犯罪的既遂。

A、绑架罪、拐卖妇⼥、⼉童罪,只要控制⼈质就是犯罪既遂。B、挪⽤罪,⼀般挪⽤达到⼀定时间就是既遂。[犯罪既遂要求⾏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造成既遂犯所要求结果,但由于与⾏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以犯罪既遂论处。

例如,甲对胡某实施诈骗⾏为,被胡某识破。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 3000 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成⽴诈骗罪未遂)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欲达⽬的⽽不能。

考点:“能”/“不能”应以犯罪分⼦本⼈的判断为标准(犯罪中⽌:能达⽬的⽽不欲)(⼆)未遂犯的类型1.实⾏终了的未遂、未实⾏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有既遂的可能性,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2)不能犯未遂:由于⾏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反馈的信息看:没有考过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能犯。

3.迷信犯与不能犯 **考点:不能犯只有绝对没有法益侵害危险,才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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