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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上的bai效力 在刑法上的效力 在民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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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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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bai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du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zhi登记,即以夫dao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
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
具体包括:
第一,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第四,收养人年满30周岁。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规定:
我国《收养法》针对某些特殊的收养关系,作了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这里的特殊,主要与收养关系主体的身份状况有关。具体而言:
1.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放宽条件有四点: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的;第四,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收养人如为华侨,除按以上规定的放宽条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
2.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
3.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收养放宽条件有以下三点:第一,继子女的生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第二,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第三,作为被收养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应履行的手续
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办理收养登记,即向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养子女的称姓问题(养子女既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被收养人原来的姓)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均同父母子女关系。
五、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
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1)协议解除
《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按照《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已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应征得本人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送养人的同意不是协议解除的必要条件。
(2)诉讼解除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
第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二,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起诉。
六、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间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依照我国《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
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一、bai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du完全自愿。新婚姻法zhi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dao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自由bai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du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基zhi于法律规定和本人意志,dao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是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结婚自由(恋爱自由是结婚自由的组成部分)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本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结婚,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公民享
有了结婚自由,可以自主的选择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强制婚姻等都是对结婚自由这一权利的侵犯,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离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离婚问题。公民享有了离婚自由,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干涉他人的这一权利。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婚姻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所谓的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自由也作了一定的,法律作出某些的出发点是基于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体利益的考虑。这些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等等。
参: (1)
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
因为丙对甲、
乙的关系向女儿提出合理规劝是法律所
允许的;对甲、丁的关系,丙也只是介绍相识。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 决定的。 (2)
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
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因为依我国、法律的精神,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凭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
而解除。乙赠与甲的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由张某抚养。理由:(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千具体意贴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
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本案中俞某有其他子女,而张某没有。(2)根据婚姻法规定,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为个人财产。(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向人借款的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但若该车婚后供双方共同使用,张某也应少量承担一部分债务。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重婚的民事后果。
重婚将产生下列三项民事后果:
(1)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
(2)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3)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5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亲等指计算亲属远近亲疏的单位。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分为直系亲属的计算和旁系亲属的计算。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以代数为标准来算亲等。以自己为基础,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为二亲等。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数至与所指的旁系血亲共同的直系血亲(同源之人),然后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上、下代数相加之和,即是自己与所指的旁系血亲等。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 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 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2、另一方有给予帮 助的经济负担能力 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准据法是指bai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du律关系当事利与义zhi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特点有: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1.收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