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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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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探索

作者:陈宣仁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8期

摘 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重要的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而征地补偿费用过低,直接影响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文章在分析农村土地征用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提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意见,供有关方面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用 补偿标准 提升依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286-01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基本载体,强化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课题。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利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土地管理事业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土地权属的二元性,即土地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权形式,导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主要是:征地程序不规范,未能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未能在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向村民公开征地补偿标准;未能很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接受群众监督;未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农村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征地补偿费用偏低。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农民的“保命钱”。《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某省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全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1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只有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078元,青亩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人均8828元。据这个省农调队的调查,53.2%的农户认为偏低。近年来,一些地方实行统一征地,并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和挂牌交易。这种“低征高卖”对失地农民刺激很大。农民认为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现在给他们的补偿偏低,普遍存有异议,这给征地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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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从以往的普遍情况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现在土地被征用,由农民变为城镇居民,在工作岗位的竞争上一般都处于弱势,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就难保障,他们对今后的生活,十分担忧。由于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不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有限,一旦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长期生活保障。加之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往往在短期内把有限的安置费消费光,“坐吃山空”,相当一部分人落到了生活无着落的困境;尽管农村中已有部分农民进入二、三产业,脱离了土地不再从事农业,但是这绝非全部,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仍然无法找到谋生的出路。

3.征地后对农民的管理和安置问题。土地被征后,失地农民如何管理、如何安置,这也是农民关心的问题。征地拆迁后,大部分农民要纳入城市化管理,撤村建居委会工作如何进行,农民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医疗、就业、社会扶助等方面享受何种待遇,都必须解决。 二、探索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1.探索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征地权限运用不规范;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办法还不够科学合理;现行土地的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从当前来说,主要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货币化、市场化的征地安置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征地主体、失地农民三者之间最佳的利益联结点,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

笔者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应按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国家统计资料为准)来作为年产值的标准。理由是:(1)被征地的位置,一般都在城乡结合部,在城镇或城市规划的规划区内。(2)被征地农民,以后必成为城镇或城市居民。(3)被征地农民,生活不能永远在最低层,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按城镇或城市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准,是应该的。(4)农用地的年产值一般都变化不大,但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是逐年提高的,让农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也是应该的。

2.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失地农民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部门应当进行失地农民“创业培训”,转变失地农民传统的农业观,使失地农民树立新观念,促进其向都市市民转变,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在城市化进程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就业。2004年温州市颁布了《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贫有所助,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3.制定优惠,确保农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失地农民的安置,事关党和国家的形象,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是住房安置;二是生活安置;三是就业安置。搞好服务,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安排农民进入第三产业从事服务工作,应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置一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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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安置岗位,如从事旅游服务、饮食业等。部门还可以通过聚集农民闲置资金及村集体资金发展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来盘活资金,增加失地农民的收入。建议制定相关对农民安置用地税费予以减免,以降低安置成本。

4.建立监督机构,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土地补偿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的替代“土地保障”的“货币保障”,不仅是农民失去土地后从事其他产业的资金基础,也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唯一资本。农民失去土地之时,也就是引导农民建立长久生活基础的最关键时刻,对村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必须到位。成立一定的监督机构,不仅要监督村集体组织把该发的钱发给农民,而且对村集体拿土地补偿款进行的项目投资也要监控,确保不损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作者工作单位: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浙江苍南 325800) (责编: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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