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公司《关于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扎
实推进本部门精细化管理工作,真正落实“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的管理理念,以“精细管理、对标落实、协调服务、督察督办”为工作指南,改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精细化管理构建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培育“行为养成习惯化、岗位操作标准化、现场管理规范化、组织考核精细化”的精细化管理文化,使各项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结合本科室实际,特制定安监处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安检科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安检科精细化管理领导组 组 长:车明通 副组长:刘润权 成 员:宋怀保 郝帅 二、领导组职责
组长职责:1、负责本科室精细化管理的全面工作。
2、组织制定本科室每月工作计划,分解每月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3、督促本科室成员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4、负责对本科室成员进行考评。
副组长职责: 1、参与制定本科室精细化管理细则。
2、参与制定本科室每月工作计划,分解每月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3、贯彻执行精细化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4、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职责: 1、严格执行本科室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2、按时完成本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 3、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安检科精细化管理目标和任务 为确保本年度我矿安全生产指标的顺利完成,提高和调动全部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心,转变思想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完成我矿今年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安监处工作目标:
一、目标: 1、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工作。
3、加强隐患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三违”人员。
三、管理指标
1、贯彻落实集团重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推行精细化和对标管理。
3、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规定和管理的需要,监督、督促安全资金投入及时到位。 4、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6、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和落实集团公司规定,杜绝违法、违规案件。 四、执行力
对矿领导安排和交办的各项工作,能够及时、高效、地完成。 五、否决指标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第三章 安检科精细化管理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区队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 矿领导、有关科室及区队负责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程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二)、现场调度、车辆、当班班组长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在前后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道路、挡车墙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区队、科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
第六条 各区队长、当班班组长在交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
第 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九条 各检修班的设备负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区队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条 各检修班长要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主要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区队长、科长领导汇报。 (四)、生产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十二条 生产人员每班交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记录本上。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问题要立即向区队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五)、区队领导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队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听取当班班组长的情况汇报。 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 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 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5、对重点设备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区队所辖设备及场所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运行设备状况。 2、现场安全防火情况。 3、现场文明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各区队长、科室负责人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 各区队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六)、矿领导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生产矿长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
第二十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区队、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矿长每旬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部门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防火情况等,协助各区队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在每月四次的安全大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安全矿长应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 (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权力 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检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力勒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义务 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 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 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 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
安 全 检 查 流 程 图
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 1、专项检查。 2、综合检查。 3、联合检查。 → 检查方式 1、通知被检查部门做好接受检查准备。 2、布置、督促被检查部门自检自查。 3、采取现场查看、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等方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 检查方法 1、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日记。 → 检查记录 1、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责令现场整改。 2、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3、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 处理问题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存档
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各类事故(包括伤亡与非伤亡事故,以下同),以便研究分析事故性质、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 各部门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发生事故后,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用无线电话、有线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口头报告调度室及主管领导,各单位要按照“三条
线”(调度、行政、安监)逐级进行报告。矿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保险、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条 干部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体力虚弱、需休工)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的,除按第四项规定及时报告外,还应根据事故情况由区队、矿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登记表,本单位存档一份。 第六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按程序报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煤监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
第七条 发生重大的非伤亡事故时,矿在按第四项要求进行汇报的同时,生产技术、安监等有关部门应以最快的方式达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采证。
第 甲单位的人员在参加乙单位生产时发生事故的、应由乙单位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上报,并通知甲单位;
第九条 凡发生轻伤和非伤亡一般事故时,由各单位调查、处理和上报,填写的事故报告表上报时间不能迟于5天;
第十条 凡发生重伤和非伤亡三级事故时,由矿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登记表;
第十一条 凡发生死亡、多人事故或非伤亡一级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
龄、职称、伤害程度、经过及原因,报告矿安监科和生产技术科、调度室。
第十二条 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否则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责任者要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此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事故统计报告程序流程图
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矿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我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根据授权,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事故分级
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 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三)事故报告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5、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四)事故现场处臵和保护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五)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授权,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六)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同意后,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二十条 由煤矿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在抢救伤员或对现场作紧急处臵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向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事故处理完毕后,煤矿要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开采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集团公司、市公司和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区队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市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及业务科室解决的隐患。 2、露天开采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 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 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专业负责人、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运行检修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生产人员在前后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生产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前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2、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
3、各区队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情况;下班前向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4、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到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专业负责人每旬组织由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区队每天组织一次、班组每班组织三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完毕后,矿长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6、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上报。
调度室: 重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生产技术科: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负责监督检查防尘、防汛、防火、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重点排查坑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开采整改措施。
机电科 :负责检查各种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查排水系统、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各区队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臵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
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班组及区队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及时上报至安监科。安监科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及时整理并按照隐患级别落实整改方案,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定期向市公司安全监察部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的整改。 第 安全隐患的管理。安监科负责安全隐
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 露天开采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十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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