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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来源:华佗小知识
弱电分包工程合同书

第一部 协议书

总承包人(全称): 某某建筑 分包人(全称): 某某

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鉴于某某(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某某工程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图纸与工程所示本工程的弱电系统工程的所有工程内容。

承包内容:弱电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试验、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测试、理、清洁、维护、验收、保修、培训、售后效劳等工作。

但除弱电系统各楼层主桥架、垂直桥架、播送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道外。 水系统阀门、传感器的安装由总包负责〔保护由分包人负责〕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整〔RMB¥:元 〕 其中:

设备价:整〔RMB¥:元〕

工程理费、安装及系统调试费造价:整 〔RMB¥:元〕 三、工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由于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开工的工延误违约金为:每延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叁和分包人自报的工违约金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

由于非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开工的分包人将延误的原因和需延迟的时间书面上报总承包人审核并经建立书面认可后工可相应顺延。

四、工程质量

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争创“白玉兰〞奖同时必须到达相关部门规定的开工验收备案制要求。假设由于本分包人的原因达不到上述约定的质量中的任何一项工程质量违约金为: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叁和分包人自报的质量违约金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书(如有时); 3、书及其附件、询标回复;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立、图纸及有关技术; 8、〔含补充〕及答疑;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和质量完本钱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内对发包人承当保修责任。

八、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发包人该分包工程款项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 与总承包人承当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总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见证方公章且分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提交了合格的履约保后生效。

十一、合同见证及其他

建立作为本合同的见证方但这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立主张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应向建立承当逾开工、质量、平安等一切责任。

本合同中涉及有关需要建立确认的事项或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事项或建立股东指定审价进展审价等涉及建立的约定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立主张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应向建立承当逾开工、质量、平安等一切责任。

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银行: 银行: 帐: 帐: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见证方:〔公章〕

第二部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 l、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又称建立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总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和经发包人确认的具有与分包人签订本分包合同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总承包人承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经理:指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工程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 工程建立: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地方和行业的工程建立以及经建立和设计确认的对工程建立进展的任何要求更为严格的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且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工程设计认可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总承包人采用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 中标书:指由发包人发出或发包人受权总承包人发出确实定分包人中标的。 1.17 开工日: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1.18 开工日: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1.19 合同价款: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生的且非分包人责任导致的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 施工场地: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总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详细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 所应承当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

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开工日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询标回复及其附件;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含补充〕及答疑; (8)、本合同工程建立、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也构成合同的组成但形成时间在后的具有优先解释的效力。

2.2 当合同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规及工程建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一样。 3.2适用法律和行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一样。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立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立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详细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立。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立。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立的应由总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总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当;如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工作分包人的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展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根底上根据有关工程建立进展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承包人和建立确认前方可进展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进展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展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置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当。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理解

总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当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防止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承包人违背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未经总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承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将被视为违约并承当违约责任。

6、指和

6.1 总承包人指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分包人应执行总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分包人拒不执行指总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完成该指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总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和。

7、工程经理

7.1 工程经理的、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工程经理可受权详细的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受权受权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总承包人所发出的指、 由工程经理(或其受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经理可发出口头指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工程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承包人发出口头指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总承包人指不合理应在收到指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的并以书面形式分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总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那么总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背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工程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那么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总承包人工程经理在收到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当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总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工程经理

8.1 分包工程经理的、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恳求和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工程经理按工程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根据分包合同 发出的指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经理获得联络时分包工程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经理送交。责任在总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总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总承包人并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总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工程经理。 9、总承包人的工作

9.1 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展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当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穿插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展施工。

(6)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总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展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开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立、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总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总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总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总承包人批准的进度方案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方案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开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总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有关主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文明消费等的理规定按规定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受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开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那么总承包人应及时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那么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别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再分包给别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根本性违约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总承包人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因此导致的总承包人应向建立承当的全部损失〕。

12.2 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展催促和检查并承当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

13、开工与延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前5天 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开工的理由。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接到延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相应顺延。总承包人不同意延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开工要求工不予顺延。

13.2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开工工程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分包人推延开工日。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14、工延误

14.1 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延误经工程经理确认工相应顺延: (1)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开工时间延长; (2)总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工程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批准或所发出的指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工程经理同意工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总承包人在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视为同意顺延工。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6、工程开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开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开工的分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6.3 提早开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平安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到达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质量评定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分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承当总包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应承当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当的总包质量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平安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有关理规定严格按照平安组织施工承当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平安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批准后施行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总承包人承当。

18.3 发生平安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中标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 (3)本钱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部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规和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分包工程开工结算中一并支付。总承包人收到后l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0、工程量确实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总承包人接到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总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总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后7天内未进展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总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总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承包人不予计量。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总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调整支付。

21.4 总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21.5 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展分包人可停顿施工由总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以更改、增补或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展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该变更指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总承包人确认后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总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总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应立即工程经理并向工程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的复印件。工程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对该指的处理。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确实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经总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总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未予确认时视为该已被确认。

七、开工验收及结算 23、开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开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完好的开工资料及开工验收。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开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和份数。

23.2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开工验收之日起3日内发包人进展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进展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总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总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开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开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当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开工日为分包人提供开工验收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开工之日。 24、开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开工验收经总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开工结算及完好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开工结算。

24.2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开工结算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展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总承包人确认开工结算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开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开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开工工程交付总承包人。

24.3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开工结算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开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展保修详细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工程开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总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展;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 (3)总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总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或总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2)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开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背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当因此违约造成的工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总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总承包人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总承包人应将相应部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以保证总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展索赔。总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已经得到批准。 27.4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相关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施工记录以便总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总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那么总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

28、争议

28.1 总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会申请仲裁; (2)向有辖权的人民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 (2)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顿施工; (4)要求停顿施工。 九、保障、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总承包人承当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以下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当。

29.2 总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当与以下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施行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防止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忽略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当。 30、

30.1 总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发包人已经的视为总承包人的。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支付费用。

30.3 事故发生时总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详细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总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总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给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给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由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视为总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合格证明总承包人不得指定消费厂或供给商。

33、文物

33.1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总承包人承当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总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总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当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顿施工超过28天总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总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开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交付开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老实信誉原那么履行、协助、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细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 1、 词语定义

1.3 发包人:指某某置业又称建立。 1.4 总承包人:指某某建筑。 1.5 分包人:某某。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的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但当在某一条款中同时提及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时此时的“工程师〞应仅指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当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涉及工、工程量和价款方面的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为准。

1.15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6中标书:指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加盖公章后发出确实定分包人中标的。

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生的且非分包人责任导致的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总承包人确认〔因总包原因造成的情况〕或者经过建立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因非总包原因造成的情况〕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增加的合同价款。

1.27 削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生的应该削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过建立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减少的合同价款。

1.28 结算调整价:指追加合同价款和削减合同价款之和。

1.29 结算造价:指工程通过开工验收后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及结算资料总承包人对其进展初步审核后交监理和建立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理指定的审价和/或门审定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之根据。建立不向总承包人承当因总承包人原因增加的造价对于该部造价〔如有〕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结算造价由两部组成:一是分包合同中标价二是结算调整价。

1.3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

1.31 设计: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不含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完成的深化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即建筑设计〔集团〕。

1.32 监理: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即指监理〔工程监理〕和测量师事务所〔监理〕。

2、合同及解释顺序

2.1 通用条款第2.1款最后自然段内容不适用。

2.2当合同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解决但此解释不得损害建立的利益。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工程建立及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3 适用、

〔1〕本工程的技术与应按照本工程设计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

〔2〕本工程适用、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假设上海没有相应、时应按、执行。 〔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要求为准;

以上工程建立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 年 月 日;

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其中编制开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可在后编制开工图时提供)。

由分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部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其中编制开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可在后编制开工图时提供)。向建立提供7套施工图纸。

4.2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展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当:本工程整个弱电工程专业设计的所有内容由分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分包人有义务确保其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在工程施行过程中建立有任何修改分包人须无条件执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措施工程中的报价中包干使用。。

4.4 如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完好分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交所缺图纸的并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补充图纸的最后限。分包人应至少提早8天向总承包人提出补充图纸的书面申请。假如分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因图纸来不及补充而造成的工损失由分包人承当工不予顺延;假如总承包人不能在分包人提出的最后限前补全所缺图纸那么由此造成的工损失由总承包人承当工予以顺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工程经理〔总承包人代表〕

7.1 工程经理: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2 总承包人的任何指和只有经总承包人代表或其书面委任的代表签字前方可生效没有总承包人代表或其书面委任的代表签字的任何来自总承包人的书面分包人均可回绝执行否那么因分包人执行此类指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应由分包人自行承当且分包人不应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

7.3 总承包人代表的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在回执上加盖分包人公章或分包人部门或分包人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即行生效。如分包人人员未签署收到时间以总承包人指发出的时间为指生效时间。分包人回绝签收的总承包人可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邮寄送达。 7.5 对于经分包工程经理签署而送达总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总承包人代表将签署明确的答复。假设总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答复不明或未签署答复那么总承包人代表的签字应仅被理解为总承包人代表已收到分包人的书面并非确认该中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除非经总承包人代表受权总承包人代表以外的其别人对分包人的任何签署均对总承包人无约束力。

7.6 工程停工、工延误或导致总承包人应付价款、费用增加的书面以及不在被受权范围内的任何书面均需经总承包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否那么总承包人不予认可。

8.分包工程经理

8.1 分包工程经理: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2 分包人的任何指和只有经分包工程经理签字前方可生效没有分包工程经理签字的任何来自分包人的书面总承包人均可不予成认所涉及的合同价款或费用总承包人也概不支付。

8.4 分包工程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周不少于6天分包工程经理在本工程施工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常驻工地不得兼任除本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分包工程经理必须带着本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总承包人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提早24小时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前方可缺席。分包人不得随意调换分包工程经理及主要工程负责人。如需更换应书面征得总承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

8.5 如总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分包工程经理或者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理人员不称职可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三天内另派不低于前任资力〔资格、经历〕的人员接替工作。分包人不得要求由于更换分包工程经理引起的工顺延。

8.6 如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更换本工程分包工程经理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原分包工程经理在总承包人指定时间内重返工作岗位同时依的规定向分包人主张违约金;如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更换本工程现场专业技术、理人员总承包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在总承包人指定时间内重返工作岗位同时依的规定向分包人主张违约金。

9.总承包人的工作

9.1总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总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施行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当:提供分包人开工条件协助分包人的收尾工作;提供分包人合理的、现场宿舍、食堂及仓库或临时堆放场地以满足施工要求;根据总承包人的总进度方案安排向分包人提供并协调现有脚手架的使用;提供分包人现有合理的施工场地及通道;提供分包人卫生设施共同使用;提供门卫、警卫保安工作对工地作全面看以防盗并协助看分包人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提供临时照明及电力满足分包人的施工需要提供试验所需负荷;提供临时用水满足分包人的施工需要;落实统一排污;提供工地内现有的装置及机械给分包人作卸货、垂直运输;提供一切必要的平安、消防设施供分包人共同使用;提供标高、定位的根本点、线给分包人作施工根据;协调、安排、分发提供相关图纸给分包人;协调并综合各工种的预埋件图、留洞图、施工图和布置图等。所需费用已由建立在总包合同中支付给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工不予顺延。

9.3 提供工程总进度方案要求和详细的形象进度要求。

9.4 在分包人开场施工前向分包人进展平安消费、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5 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9.6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要求。

9.7 审核分包人上报的变更和签证并向业主按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

9.8 在施工间协调好分包人与其他分包的关系定召开消费协调会为分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9.9 在开工前总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展现场交验。

9.10 在施工间提供分包人施工用电源、水源在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相应扣除分包人施工用水、电费。如分包方装表按抄表数扣除如分包方未装表那么按分包方报价中水电费扣除。

9.11 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根据总进度方案安排向分包人提供并协调现有脚手架的使用;提供分包人现有合理的施工场地及通道;提供分包人现有卫生设施共同使用;提供门卫、警卫保安工作对工地作全面看以防盗;提供工地内现有的装置和机械给分包人作卸货、垂直运输;提供一切必要的平安、消防设施供分包人共同使用。如因总进度需要工地无现有的消费和生活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

9.12 提供标高、定位的根本点、线给分包人作施工根据协调并综合各工种的预埋件图、留洞图、施工图和布置图等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9.13 总承包人接分包人材料及半成品进场、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工程开工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分包人进展验收。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分包人负责弱电工程的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本工程设计和建立审核认可。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略图纸 套向建立提供的图纸数量为 7套提交时间为: 。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工程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方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总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方案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总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当: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总价中。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除本分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应由总承包人完成的工作之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人完成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均由分包人负责完成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总价中。

10.3 工程开工前应向总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方案及其它有关施工包括经总承包人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

10.4 开工前参加总承包人组织的平安消费、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总承包人、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0.5 分包人负责弱电工程的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本工程设计和建立审核认可。积极配合总承包人做好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做好各项施工环境和系统线的平衡工作。如因分包人未能全面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损失分包人承当增加的费用工不顺延。

10.6 工程开工前分包人应负责到上海建立工程交易理中心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 10.7 分包人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安康和平安的法律、法规。 10.8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总承包人现行的一体化理体系程序规定组织施工并承当对分包人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安康平安目的〔指标〕到达规定要求。

10.9 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0.10 从总承包人提供的电源开场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分包人自行装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平安检查?用电及文明工地要求。

10.11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要求装备必要的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承受总承包人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平安及文明施工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展施工。并随时承受业主、总承包人、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如违背规定或达不到规定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费用由分包人承当但工不予延长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进展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总承包人的损失总承包人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

10.12 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间及开工未交付前的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总承包人批准方可施行保护费用由分包人承当。假设有损坏分包人承当修复责任。 10.13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分包人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分包人负责并应及时总承包人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总承包人等共同研究认可后由分包人组织施行并承当一切费用。

10.14 因设计变更造成分包人工程返工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分包人经济损失分包人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总承包人经总承包人核实后及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

10.15 分包人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交总承包人工程部分包人的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在工程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早五天书面总承包人并经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人员调动必须在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分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分包人承当法律责任。

10.16 分包人用工必须遵守上海有关规定分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用工造成平安质量事故的均由分包人承当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背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分包人负责。

10.17 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a. 。

b. 上岗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c. 工作记录卡。

d. 安康证明。 e. 就业证。 f. 暂住证。

假设不符合手续总承包人有权回绝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18 分包人施工队伍应组建相应的工会组织进场后一个月内应明确工程工会负责人并及总承包人工程工会组织员参加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19 分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分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分包人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20 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工宿舍内应装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装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

10.21 分包人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费以总承包人所缴纳总额按各专业分包工作量比例分摊如总承包人代分包人交纳该费用的分包人同意该费用在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0.22 分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总承包人提出经总承包人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那么每人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分包人应在3天内用总承包人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 总承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总承包人正常工作者; ③ 违背总承包人工地现场理规定者; ④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⑤ 与分包人进场人员花不符者; ⑥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23 分包人在工程建立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总承包人和建立人员损害总承包人和建立利益根据详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分包人合同总造价的1—5%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总承包人和建立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当。

10.24 分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平安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平安。

10.25 发生重大质量、平安、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外还应在2小时内向总承包人并以书面形式详细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总承包人。

10.26 在施工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平安的原那么如发生工伤事故总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

10.27 分包人必须贯彻上海建委、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加强平安知识教育装备专职平安员执行和遵守总承包人的一切有关平安消费的规章制度承受总承包人的监视检查。

10.28 分包人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平安消费的及要求必须向总承包人报验前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总承包人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总承包人机械理范围如因分包人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

10.29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有关理规定严格按平安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到达文明施工工地及化理并随时承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如分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分包人承当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施工现场平安措施不力而引起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其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当。

10.30 分包人按照总承包人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10.31 分包人须按有关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项工程验收工作。 10.32 分包人须在质监站开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到达验收。

10.33 分包人承包的工作內容中一切运输均有分包人负责承当并把多余材料当天归回原处。 10.34 在工程开工之后15天内分包人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以保持其清洁和整齐逾不撤作为工计算。分包人承包人在完本钱工程后须按发业主包人指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

10.35 分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开工限的要求此类要求建立、总承包人将不予考虑。

10.36 分包人装备的专职预结算人员代表分包人处理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事宜及时向总承包人提交各种与工程造价理有关的书面。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总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0.37分包人代表、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发包人或监理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早24小时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前方可缺席否那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分包人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故外出必须提早1天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总承包人批准后才能外出否那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0.38 分包人在施工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那么口头汇报不作根据。分包人发文应有固定格式、的编同时应有分包人代表的签字和/或分包人公章或分包人部门。

10.39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工程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未经总承包人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将任何工程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假设经确认有未经总承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进场施工总承包人有权回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相应部的合同价款。

10.40 合同规定由分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分包人回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总承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理费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的责任由分包人负责。

10.41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和工程损失及由此造成对总承包人的损失应给予全部赔偿。除非总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否那么总承包人对于分包人某一违约行为的责任未予追究不应被视为总承包人对分包人任何此类违约行为放弃追究责任。

10.42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那么分包人完本钱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工作的全部费用、报酬及价款均已被认为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总承包人无须另行支付其他费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应由总承包人完成的工作之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人完成的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均由分包人负责完成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

10.43 在总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付款的情况下分包人应确保总承包人免于被分包人分包或供货或分包人合同相对人以任何方式索赔以及免于使总承包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任何否那么总承包人对于因处理此类索赔或消除权利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均可向分包人追偿。

10.44 分包人应自行核实现场实际情况和尺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11、总包合同解除

因本合同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并可要求总承包人给予补偿。如本合同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那么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并赔偿总承包人的损失。

三、工

13.2 通用条款13.2不适用更改为: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开工工程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分包人推延开工日。总承包人不得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分包人承当赔偿责任分包人亦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4.工延误 14.1

通用条款14.1的〔2〕、〔3〕、〔4〕、〔5〕不适用。

〔7〕由于停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展或者由于无法意料的行为造成的工延误。 〔8〕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且对关键线路工造成显著影响确需延长工的经工程经理确认后工相应顺延。

通用条款14.2不适用变更为:

14.2 分包人在 14.1 款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和工程经理提出。中应包括延误工计算的理由与相应根据工程经理在收到后9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的限内提出延或延未明确要求延天数的或未说明延误工计算理由根据的延天数以工程经理酌情确认为准。涉及总包合同工延误的总承包人需要按总包合同第26.4款约定履行。

14.3 农忙、节假日劳动力短缺、可意料的与最近二十年内上海地区曾经出现过的恶劣天气〔如台风、浓雾、梅雨、暴雨、潮水、高温、低温〕相当的天气条件不能作为工顺延的理由。

14.4 由于非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延并可豁免分包人延责任的原因工程不能按开工分包人承当以下违约责任:

工延误违约金为中规定的和分包人自报的工违约金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误时间为从合同约定开工日起到实际开工日之间的天数〔缺乏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延并可豁免分包人延责任的天数。

在分包人未能或不可能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工、工程工的要求完工的情况下工程经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工延展的调整并不视为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工违约责任的任何豁免。

四、质量与平安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及验收还应到达沪建〔2001〕第003文?上海建立工程开工备案施行细那么?的要求否那么总承包人有权止付任何应付分包人的后续款项且建立和总承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所有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因此不能及时办结开工备案手续和申领房产权证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当时的房地产价格下建立可预获得的利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当。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分包人同意由建立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双方均成认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鉴定费用由总承包人承当;影响工的工予以顺延。鉴定结果认定工程质量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鉴定费用、工损失、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分包人承当。

17.5假设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之一但到达合格的分包人应承当的质量违约金为:中规定的和分包人自报的质量违约金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假设工程质量未到达合格的总承包人除有权将按本款约定的向分包人收取质量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工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且有权就已付工程款要求分包人返还总承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所有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当时的房地产价格下建立可预获得的利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当。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通用条款19.2不适用。更改为:

本合同价款采用图纸范围内闭口包干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已须包括按合同要求执行并完本钱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除非有非分包人责任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建立指、或根据建立要求改变构造形式和主要材料的外综合单价闭口且合同总价闭口包干、不予调整。

本工程闭口包干固定总价系采用?建立工程工程量计价?和综合单价法计算而得。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中一个规定计量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含主材及所有辅材并考虑所有材料损耗〕、人工费、安装费、吊篮、脚手架费、埋件放置费、试验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费、备件费、特殊工具费、施工人员住宿费、施工用水电费、风险费、利税、部件和货物的关税及、施工机械费、技术效劳费、理费、规费、税金及人的望利润等及其他有关本弱电工程的一切费用等并应综合考虑到现场条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波动等一切因素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的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

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 通用条款19.3 (1)、(2)、(3)款不适用;

2) 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和工程经理共同确认的且非分包人责任而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 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和工程经理共同确认的且非分包人责任而引起的材料变更。

19.5 建立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如已明确包含分包人相应的分包工程价款的总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不得无故截留或者拖延、回绝向分包人支付。

20、工程量确认

20.1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时间:_每月 日前__。总承包人接到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和报经工程师计量。总承包人在自行计量和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总承包人审核后上报建立经建立审定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总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付款时间:〔1〕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履约保后14天内。〔2〕总承包人收到建立支付给总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合同预付款后14天内两者之间取时间较晚者。待弱电工程进度到50〔以实际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初步查验合格的工作量占施工图中标明的工作量的比例确定,以监理工程师认定的比例为准〕时一并扣除。 21.2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按截止每月25日前完成的经工程监理核验的实物工程量〔必须符合初步查验的质量要求〕计算出的工程价款为当月工程进度款〔因发包方原因此增加的工程价款和费用不计入当月进度款而待开工结算时一并审定〕总承包人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百分之七十〔70〕向分包人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在弱电工程进度到50〔以实际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初步查验合格的工作量占施工图中标明的工作量的比例确定,以监理工程师认定的比例为准〕时一并扣除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本协议书中约定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八十〔80〕时总承包人停顿支付后续工程进度款。待本工程开工验收到达质量、交齐工程开工资料并完开工结算审价后累计支付到审定工程造价的95。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

21.5 专用条款21.5不适用更改为:

任何付款均需总承包人收到建立相应款项后才给予支付。

21.6 由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变更价款确实定须按分包人时工程量表之价格和费率来执行如无适用/类似的单价须上报总承包人、建立最终以建立确定为准。

21.7 任何在构成合同总价的费用中未列明的费用均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总价和中标价中。分包人不得以漏报、少报、计算错误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建立或总承包人额外支付任何款项。

21.8 如建立要求进展变更分包人无在设计、施工中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建立的要求并进展任何修改所需修改设计的费用已在措施费的深化方案设计费中列支。如建立有非分包人责任引起的材料变更要求那么最终的综合单价调整为原综合单价减去原材料的单价再加上实际材料供给单价。

21.9 所有因变更或约定可调整的合同价款或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步调整仅限于在最终结算时支付。

21.10本工程工特别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延误施工或停工且不得要求对延付款征收利息。

21.11 措施工程费用、其他工程费用:

1) 建立将根据分包人报价中措施工程、其他工程内表中的内容按其不同的性质分成以下三大部: ① 开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现场清理费等); ② 与工相关的部(如水、电费用等);

③ 与特定工程相关的费用(如施工配合费等)。 属于第①类的在完成该项内容后一次性支付; 属于第②类的按方案工每月等额支付;

属于第③类的在特定工程完成后结算时给予支付。 22、工程变更

22.6 由于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分包人应在上述变更后10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如分包人未及时提交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的那么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利。最后结算按本合同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为准。

22.7 图纸或施工所明确的本工程建立可随时发出要求对工程在设计、品质或数量上作出更改、修正、增加或删除〔以下称“工程变更〞〕此类工程变更不改变分包人应尽责任、义务。按而发生的工程变更的费用由建立采取工程量内适用的单价原那么上仅限对主材予以调整经各方协商后确定。合同总价按此相应调整工不得顺延。在新价未能获得协议前工程继续进展分包人不得藉故停工影响进度否那么当违约。

22.8 在履行合同间分包人可随时向总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以改良工程质量、效率和平安性。总承包人可同意或回绝由分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经总承包同意后报建立审批建立可同意或回绝。 22.9 建立和总承包人由于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产生过失或其他可归责于分包人的原因此做的必要变更〔不该变更是否由建立或监理首先提出〕、不应认为是本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此类变更也不能导致对合同价格和工的调整。

22.11 假如建立、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并且分包人根据上述22.10款提出说明建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就说明所述的达成一致建立这时应签工程变更〔必要时应事先获得设计确实认〕。一个工程变更应包含工程变更所有细节合同价格的调整、工的调整和对合同的所有修正并由建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签名。这些工程变更将被视为是工程合同的一部。 22.12分包人应出一工程方案网络图非关键线路工程变更、非整体工程变更或经调整可防止延长关键线路时间整个工不作延长;假设分包人不提供网络图非整体工程变更工不作延长。

22.14 如因施工必须分包人须负责随着工程进展而对施工图作相应的深化和/或修改并经设计确认但合同总价将不会由于此类施工图的深化和/或修改而作任何调整除非事先得到建立的书面认可。

22.15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如需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进展适当修改、对设计图纸作小范围非关键性的变更、对现场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等必须征得工程师、建立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的同意。

22.16 现场签证都应先估算费用后施行对未执行该手续的工程事后不得进展结算。

22.17 每一份变更的内容施工完毕后分包人应在5天内向总承包人、工程师提交一份变更工程量及相关施工的说明书工程师和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说明书后9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确认。假如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说明书视为分包人放弃对该项变更的费用要求。

22.18仅有变更图纸和估算费用的现场签证而无经总承包人、建立代表和工程师核实确认的反映变更内容确已施工完毕的说明书的不得作为分包人要求追加工程价款的根据。

22.19 分包人根据工程师和建立代表、总承包人确认的反映施工完成的说明书、设计变更单及其他变更签证单在变更内容施工完毕后5天内编制结算调整费并提交监理造价师和建立代表审核。造价师和建立的审定价格作为结算调整价最终组成工程的结算造价在工程开工结算时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一并支付。分包人在上述限内不向造价师提交变更工程的结算的视为分包人放弃该项变更的费用要求。 22.20 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分包人亦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编报结算调整否那么造价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展结算调整并作为工程开工结算的根据分包人不持异议。

22.21 变更价款的计算原那么:

造价师及建立代表审定的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报价计算;

造价师及建立代表审定的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那么参照类似价格计算;

造价师及建立代表审定的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按照当月工料机单价、上海2000定额和合同中约定的费率或参照当月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及合理的可供造价师核查的根据经造价师和建立代表确认后执行。分包人未提供合理根据的变更追加价格建立有权不予认可。

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的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那么即每一份设计变更单或其他变更签证单和经工程师和建立代表确认的反映变更内容施工完成的说明书附上一份结算书。

七、开工验收及结算 23、开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开工图的日__ _。 分包人提供开工图的份数 肆 份。

24.1 分包工程开工验收经总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

开工结算及完好的结算资料一式四份经总承包人初步审查后将上述资料送交建立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理指定的审价机构和/或中国东方资产理提请门按照本合同及总包合同有关内容进展审核。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送交的任何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根据。经审价机构和/或门审定的弱电工程结算价的核减额到达或超过分包人报审价的百分之三〔3〕时全部审价费用由分包人承当总承包人有权在向分包人支付后续款项时一并扣除。

审价机构和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不一致的以审计结果为准。审价机构的审价限为90天〔扣除审价初稿征询的时间〕但门参与审计的审计限根据规定计算。总承包人按此结算造价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同分包人工程开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应在本款约定的限内向总承包人一次性提供完好的结算资料分包人逾提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将不被总承包人承受。送审的结算书中假设有遗漏工程均不作增加调整。

总承包人在收到开工结算审价〔和/或审计〕后60天内且在收到发包人剩余款项后30天内将扣除保修金及按约定分包人应承当的其他款项后的剩余工程结算款支付给分包人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第24.2款、24.3款不适用。

25、质量保修

25.2 分包人应按法律、行规、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分包人的承诺对交付建立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当质量保修自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为2年。

25.3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总承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5.4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五〔5〕返还方式为:在质量保修届满且总承包人收到建立支付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后15天内扣除分包人应承当款项后返还分包人仅计本金不计利息。

25.5分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建立、总承包人修补质量缺陷的或经历两次以上〔含两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总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来完成这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在此根底上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总承包人理费一并由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缺乏部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 25.6工程保修内假设因分包人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总承包人损失或被别人索赔或者维修过程中造成建立、总承包人或相关方损失建立、总承包人及相关方的上述损失和索赔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当。

25.7渗水、漏水出现等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分包人须在总承包人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如损坏的零部件暂时缺货分包人也应在这6小时内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受影响的设施或线路能维持使用并在此后7天内完成所缺零部件的采购和设施的维修工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情况下分包人须在总承包人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所涉及之保修、维修工程;遇损坏的零部件缺货等特殊情况也必须在赶到现场之日起7天内完成保修、维修工程。

25.8 分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工程完成后要经工程师、总承包人代表、建立代表验收签字并签署确认方可所维修工程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那么即使保修满也应该继续维修质量保修金即使到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前方可支付。

25.9 在总承包人向分包人返还保修金以后分包人仍应继续履行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总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1.2款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提交由注册经营的级支行以上的银行开具的且总承包人认可的保额为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该保自保出具时生效至整体工程开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工程开工验收备案手续后28天失效。因履约担保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2、材料设备供给

32.3 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分包人必须负责完本钱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除建立供以外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 建立及总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及供给的厂商有权进展资格认定分包人在采购前至少提早2周应将3家以上供给商的有关资料〔如企业概况、资质证书、质保书、准用证、消费答应证等〕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报监理和建立审查并经建立书面批准前方可采购。否那么建立有权不予验收进场已经使用的建立和工程师有权不予计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负工不予顺延。

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的重要材料及设备等采用建立审定分包人采购的应由分包人提早2个月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向建立报送采购方案由建立指定品牌、价格、厂商等详细由分包人负责采购。

33.4根据工程需要经设计同意并经工程师、建立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批准后分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业主方要求代用时由业主方承当发生的超支费用;因分包人要求代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必须代用时由分包人承当发生的超支费用。

33.5 分包人须按建立和总承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展检查。

33.6 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总承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

33.7分包人提早半个月提出进场时间、完工时间等方案报总承包人。由于分包人未及时提出方案而引起的材料供给及专业工程工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工不予顺延。

33.8 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的范围内有权对任何材料设备品牌、规格、质量、价格等提出要求分包人不得回绝。

33.9 中提供的价部的材料或制品分包人均须在采购前10天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向工程师和造价师提交?材料/制品采购申报表?〔见本合同附件〕由工程师和造价师分别就分包人拟采购材料制品的规格型、品牌价格之技术可行性和价格合理性进展审核审核同意并报建立代表确认后分包人才能进展采购。分包人违背上述程序采购的材料或制品总承包人、建立及工程师有权回绝分包人在工程中使用由此造成的工延误及工程质量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工不得顺延。

35、分包合同解除

35.2 通用条款35.2款不适用。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建立分别保存壹份 37.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12份其中总承包人4份分包人4份发包人 4 份 。 38、补充条款:

38.1建立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开工验收和结算、开工移交、质量保修、违约、索赔、、担保、材料设备供给的条款中构成总承包人对建立的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在本分包合同中也构成分包人对总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此类内容与本分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此类内容为准。

38.2如有使用乙方所提供软件的情形建立/总承包人承诺遵守分包人之软件答应协议并按照乙方提供的使用说明进展操作。建立/总承包人不得反向编制、拆解或反向操作分包人提供的任何软件。分包人及其供给商保存上述软件所包含的所有及该软件的所有权如建立/总承包人对软件的使用超出答应范围必须事先得到分包人的书面同意并另行支付费用。所有由分包人向建立/总承包人提供的或由分包人获知得的与合同中的设备有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窍门、商标等均由分包人或其供给商所有。

38.3本合同任何一方本合同所承当的赔偿责任应以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两倍为限。 38.4本合同附件:

1、附件一: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2、附件二: ?平安消费责任协议书? 3、附件三: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4、附件四: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附件一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总承包人:某某建筑 分包人:某某

双方根据?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理?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经协商一致对某某工程弱电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规定承当本弱电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

双方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理?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为2年。

质量保修自某某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保修书有效内法律法规有关工程保修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分包人在中承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保修长于?建立工程质量理?相应规定的以分包人在中的承诺为准。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某某工程开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须为工程提供实际开工日后24个月的维修保养。

2.分包人须在保修内定为整个弱电工程分包合同提供的检修和保养。检修和保养工作将包括所有检查、调整以及必须的配件修理和更换。

3.保养和检修内容包括以下:

〔1〕 保持系统在任何时间正常运行使用而需要的修理;

〔2〕 无在日间或晚上派遣有才能的员工进展紧急保养或处理任何物料的损坏及故障。分包人须在总承包人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按照上海公布的有关系统操作试验法规或规定进展试验和检查; 〔4〕 供给、修理或更换所有物料及零件以确保系统的有效使用;

〔5〕 在本保修完毕前再一次进展试验以证明系统的使用正常。并尽快矫正所有被发现的缺陷; 〔6〕 此保养检修效劳不得转让与任何代理人或承包人; 〔7〕 所有作为更换的零件材料须是原厂消费的零件/材料。

4. 分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总承包人修补质量缺陷的或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总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来完成这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在此根底上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总承包人理费一并由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 分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工程完成后要经总承包人和业主代表验收签字并签署合格方可所维修工程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那么即使保修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质量保修金即使到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前方可支付。

四、保修费用

1. 质量保修内的维修费用由分包人承当。

2.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五〔5〕返还方式为:在质量保修届满且总承包人收到建立支付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后15天内扣除分包人应承当款项后返还分包人仅计本金不计利息。

五、其他

1 在保修内假设因工程质量缺陷或分包人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总承包人或者第三方造身、财产损害的总承包人或者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当。如第三方向总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时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索赔费用或经分包人后在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然后向分包人追偿。假设分包人回绝赔偿总承包人、第三方的损失总承包人有权按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25%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将相应索赔费用及违约金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自行扣除分包人有义务在总承包人指定时间内将质量保修金余额恢复至原金额。

2 在保修内发生的工程报修事项如分包人认为不属保修责任范围应承当在先举证的责任。但分包人不得以不属保修责任范围为由回绝或者迟延维修否那么分包人仍应按照前款规定承当违约责任。 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限至工程各部位最长保修满且分包人履行完毕保修义务止。

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平安消费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平安消费的理要求确保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施工开场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平安消费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平安理的责任。乙方必须建立平安消费保证体系其相关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催促乙方开展平安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平安消费精和要求定听取乙方的和要求。加强平安消费的指导和协调。

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平安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平安消费工作中有突出奉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平安消费、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整改。对责任每次处分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每次处分1万~5万元不等。

四、凡工地内发生消费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平安抵押金施行细那么?〔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当。

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和本颁发的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立部建标(99)79“发布行业?建筑施工平安检查?的〞(编JGJ59——99)的要求加强平安理落实各项平安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立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乙方要按照平安作业针对本工程工程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平安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平安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施行。

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施行工现场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根据建立部2000年10要求配置专职平安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平安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理平安消费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平安员组成平安理组负责工地的平安消费理工作。并将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平安消费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平安责任制完善各项平安消费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那么负责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平安消费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及外聘人员的平安消费工作要纳入本统一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平安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平安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施工的外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展审证教育制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平安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平安。

九、乙方要按照“平安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那么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平安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乙方应主动承受甲方在平安消费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催促服从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施行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难的行为有权检举揭露要求处理。

十一、乙方因疏于理违章作业发生平安事故或造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平安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和本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和本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

附件三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立部?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理规定?和?上海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立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理和工程建立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开展消费、保护生态环境〞的原那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效劳的宗旨。搞好工程建立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施行地方监视〞的文明施工原那么。现场由甲方工程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理小组负责日常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有关创立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立活动的施行由乙方负责。

三、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平安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穿插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平安。

4、要落实实在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制止向通道上排放制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施行和上海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环保监视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展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并提交甲方备案。

8、如发现乙方未进展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当。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要求。

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立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乙方进展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每次处分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每次处分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平安抵押金中扣除上限为10万元。

六、因乙方违背文明施工理要求被地方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分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当。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

附件四

三、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实在搞好工程建立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平安现根据?上海社会治安防范责任?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平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甲方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理?(附后)书面交于乙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部门和上级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乙方进展传达布置定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展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行为及相关问题那么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元人民币/次)。

4.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展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掖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控本?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理规定?(后附)进展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博、收看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混居的。

(4)违背?施工现场用电平安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部门调查处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展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单给乙方认可。处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方可按“协商、集中〞的原那么施行方案其费用甲方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分担乙方不得推委。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

2.乙方在施工间必须遵守、执行和本公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理执服从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平安施行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承受其上级主的指导外还应主动承受上海城轨道交通分和甲方的业务指导、催促、检查。对和甲方布置的“创立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部门和甲方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平安。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部门和甲方承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当。

5.乙方对因违章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难等行为的有权向甲方指导或有关检举揭露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和本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和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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