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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放弃交纳保险是否有效

来源:华佗小知识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放弃交纳保险是否有效?

在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小企业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员工不愿意交社保,单位也同意,但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敬畏,又不敢明目张胆的不交,于是要求在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下员工自愿放弃交纳社保,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劳动者(一般每月为200-300元)。许多中小企业老总都向我咨询过这个问题,比如高新代保(即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以高的劳动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工资代保(即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商保替代(即用人单位用给员工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放弃声明(让员工签写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自愿行为)等等。现在做一个公开的解答。

社会保险强制缴纳,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依法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进行协商少交、不交等违法行为。但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填写“放弃保险声明”或劳动者主动要求单位不交保险。有的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将社会保险费以社保补贴方式支付给个人或者只参加商业保险,这样操作发生劳动争议时风险巨大。一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补齐社会保险;二是对未上保险产生的相关费用,比如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是对于补缴或未交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

故,第一,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或约定的其他形式取代社会保险。第二,约定保险放弃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第三,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不是试用期过后转正时,而是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保险。否则,员工在试用期发生意外,因用人单位未上保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无法通过保险基金报销时,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保险存在过错,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下就一则本律师承办过的案例介绍给大家。

杭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搬运工单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该《劳动合同》“其他约定”处,写明“单某自愿放弃交纳社保,作为

补偿甲方(即公司)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偿,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为显正式,该公司还让单某在该行字上按下了手印。单某工作半年后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该公司收到传票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过相应调查发现,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该公司确实不是为了想省下这笔开支,只是单某认为自己是外地人,流动性较大,在杭州交了社保也没什么用,还不如金钱来的实在,于是死活不愿意买社会保险。单位没办法只能让他写了放弃交纳社保的声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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