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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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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的答复

建设部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的答复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常房发(1995)45号⽂《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的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的设置,兼顾了抵押权和典权的设定,此栏应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城住字第11号⽂的规定,以“契载期限”填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和抵押权⼈应当签订书⾯抵押合同”。抵押期限即为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债务⼈应履⾏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应以契载期限填写,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抵押⼈履⾏债务的期限;典当期限应为典房合同的出典期限。

  ⼆、“注销⽇期”,即“他项权利消失的⽇期”。

  他项权利未依法注销之前,仍具法律效⼒,他项权利权利⼈(抵押权⼈、典权⼈,下同)可凭据《房屋他项权证》作为法律要件之⼀,依法⾏使他项权利。

  三、他项权利灭失时,当事⼈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法律要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收回抵押权⼈所持《房屋他项权证》,注销存档,并在房屋所有权⼈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内容摘要”栏内填注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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