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堽乡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依据《固始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乡卫生院按岗取酬、绩效挂钩、优劳优酬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乡卫生院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①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②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分计酬”的原则。
③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④坚持绩效工资分配不与药品收入挂钩。 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构成
将县财政拨付乡卫生院工资、单位收入减去支出结余部分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作为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总量,划分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县财政拨付工资额中的30%部分作为基本工资;县财政拨付的40%部分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拨付的30%部分作为主体部分,另加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单位收入减去支出结余的一定比例部分三项构成。
四、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依据考勤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和工作数量(核定工作量的70%)等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部分纳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与工作数量(核定工作数量70%以上部分)相挂钩,卫生局按季度对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划拨、人员奖惩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 卫生局对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根据《固始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结合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县卫生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80分的,财政拨付工资的30%部分全额拨付;低于60分的按财政拨付工资的30%部分的50%拨付;60分≤绩效考核<80分的,按财政拨付工资的30%部分的80%拨付。扣除的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按50%、30%、20%的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80分的排序前三名的乡镇卫生院。 (二) 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卫生院对卫生局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加上本单位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单位收入减去支出结余的一定比例部分作为单位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1、 院长(主任)奖励基金。单位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设立院长(主任)奖励基金。用于
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 2、 加、值班费。由单位在运行经费中另行列支。 (三)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 岗位分类。单位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疗、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
房等科室)、公共卫生、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类别。 2、 岗位考核内容。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工作数量等。
3、 岗位系数
卫生院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医生1.1;护理1.0;医技药剂0.95;公共卫生1.0;总务后勤0.95。其中副高、中级(技师)、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为系数上加0.10、0.07、0.05;无职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除院长外副院长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
4、 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
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工作数量(核定工作量70%部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按月进行,与基础性绩效挂钩。工作数量0分开始计算,累计总得分,上不封顶,核定工作量70%以上部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1) 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劳动纪律20分+医德医风20分+工作质量20分+群众满意度10分+核定工作量70%部分30分)得分数/100(大于等于0.9的按1)×每人基础性绩效工资额。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工作量70%以上部分得分×个人基础性考核得分率(大于等于0.9的按1)×岗位系数×全院工作量每分金额。
全院工作量每分金额=(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院长奖励基金)/工作人员工作量70%以上部分总得分 工作人员工作量70%以上部分总得分=(每人工作量得分×每人基础性绩效考核得分率×个人岗位系数)之和×30%
(2)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卫生局对单位考核结果分配。单位考核得分≥80分,正职、副职分别享受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5倍、1.2倍;60分≤单位考核得分<8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倍、0.8倍;单位考核得分<6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80%、50%。
(3) 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考核细则
中明确如下)。
① 违反相关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和处罚的。(0.3) ② 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0.3) ③ 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0.3) ④ 因服务态度、工作失误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个人负责20%(0.1);属于技术性医疗事故损失
较大的,离职自费培训3~6月;属于责任事故个人负全部责任并辞退(后二者均无奖励性绩效工资)。 ⑤ 遇到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手术审批、麻醉会诊),造成不良后果的。(0) ⑥ 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0.1) ⑦ 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核实的。(0.4) ⑧ 受各种党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0.2) ⑨ 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0.2)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一年内三次考核低于80分的,辞退工作;副院长、科室负责人分管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上级考核低于80分,无奖励性绩效工资。 (4) 奖分事项(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① 因工作积极、态度认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积极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效果显著等,
受到上级表扬的,视级别高低给予加分。 ②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著作、新闻稿件被上级采用的,视级别高低给予加分。 ③ 鼓励学历和资格教育,取得高级证书的当月给予一定分值奖励。 ④ 单位制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于每年4月,7月,10月上旬和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月进行,分别在每月结束5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成绩考核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六、相关规定
(一)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二) 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
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 法规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 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乡卫生院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卫生院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卫生院将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核定考核细则(附后),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公布实施(清洁工按卫生检查标准及满意度考核计算工资)。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卫生院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得,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单位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卫生院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全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