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设自动监控技术岗或者自动监控系统台账管理不规范;   (五)发生一般或较大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六)虚报、瞒报、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七)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    (八)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第七条  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环保严管企业。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标情况见表二;   (二)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三)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并被作出行政处罚或已申请强制执行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按时签订运维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表二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次数和倍数一览表(红牌)
名称 主要污染因子 化学需氧量 超标次数 2次以上(含2次) 2次以上(含2次) 2项次 1次 超标倍数 1倍以上(含1倍) PH≤3或PH≥11 4倍以上(含4倍) 2倍以上(含2倍) 废水 PH值 其他污染因子 废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氧化硫、烟(粉)尘 超标0.5倍以上(含0.5倍)   (五)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六)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超标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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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 区环保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环保办,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对评价对象的监管工作,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报送到区环保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区环保局对各相关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在环保政务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在公示期间,如果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环保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区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环保局将于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关心企业环保信用状况的相关方: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金融、信贷、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四)供水、供电、燃气等后勤供应部门; (  五)其它有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环保局将随时在环保政务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级别立即降级(如原来为环保诚信企业,立即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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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严管企业)。
(二)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非本身过错造成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环保严管或环保警示企业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提高其信用等级,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以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区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推荐申报“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二)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三)在企业申报上市或再融资时享受环保核查方面的优待;   (四)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办理环保手续时可优先办理;     (五)环保部门可减少现场监察频次;
(六)在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各种环保基金、环保科研经费的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红牌和黄牌企业,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经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报请区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25日开始实施,2008年5月12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4月20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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