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建部37号令的解读分析
37号令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变化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第二变化——增加了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条款。 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第三变化——原有建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单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的规定。 审查”的规定。 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的“一致意见”。 的“一致意见”。 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第六变化——增加了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告负责”的要求。 责”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第七变化——项目专全技术交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建质[2009]第87号 字确认,并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要求。 37号令第十只提监理单第八变化——将监理原87号文第十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对“危大”的监督检查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提“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规划”,并提出监理单位对危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划的要求。 查”新提法。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第九变化——将原“建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改为“监理单位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第十变化——增加了程公示牌之事,且《建设工程安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第两项设置公示牌的要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未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求。 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求。 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 备注:2018年3月8日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7号令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做了较大的改动,不仅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而且对相应的管理办法做了相应的调整,从管理角度上来讲第37号令已经较大幅度地修改了建质[2009]87号文的内容,应当明确废止建质[2009]87号文,不应该一项规定有两种说法,所以自2018年6月1日起应当正式施行第37号令,但是在第37号令中未见这样的描述,因此使得人们对如何进一步实施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产生了困惑。
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首先必须学习法规。然后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进行对比。 2009年5月13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办法》(建质[2009]第87号); 2018年3月8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