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取费
一、监理费用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中国起步较晚,市场尚不规范,以前监理取费大多参考信部规[2000]1219文件(《关于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计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信产部制订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全国各地一些发达省、市(北京、上海、深圳、广东、黑龙江、重庆)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收费标准,取费方式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基本一致,只是对取费基数和比例进行了细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成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的主要参考依据,但由于该标准属于“试行”,没有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强制执行,不具备权威性,所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混乱的局面。在南方一些发达地区,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恶意竞争,通常约定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40%。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认识的增强,市场逐步规范。目前,尤其是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取费基本按照2007年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的国采机字[2009]12号文件,也是基于发改价格[2007]670号对部门监理采购提出了相关要求。
发改价格[2007]670号对于3000万以上项目实行指导价,限定了监理取费的上下限;3000万以下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监理收费=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浮动幅度值)
该项目投资额为157万元,按照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采用内插值法计算,其基
准费率为3.3%,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上、下适当调节。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殊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监理不同与建筑工程监理,其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含量不同:建筑工程监理属于劳动密集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属于技术密集型。
2、成熟程度不同:建筑工程监理经过今百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国内只有十几年时间,还不成熟。
3、可视程度不同:建筑工程项目可视化和可检测化程度高。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核心的内容都是逻辑化的非实体,可视化程度差,度量和检测难度高。
4、设计性不同: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是相互的单位承担,相互促进。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和实施由同一单位承担,缺乏有效的制约。
5、变更程度不同:建筑工程一旦设计完成后,变更程度很小。信息系统工程则在实施过程中时时面临不断的变更,尤其是用户需求的变更。
6、可复制程度不同:建筑工程一套设计可复制出若干个工程。信息系统工程没有任何两个一样的工程,不可复制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具有完备的规范和标准。
7、投资规模不同:建设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很大。信息工程一般投资小,周期长。
综合以上内容,建筑工程监理主要依靠完善的标准和规范,而信息系统工程核心内容
大多是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这就要求监理要具备较高的技术、知识、操控和管理能力,是通过高级技术型管理人才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相互协作,才能起到监理的实质性作用。
三、恶意竞争产生的后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不单要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的“四控制、三管理和一协调”工作,更要是还要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行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提供亏损的服务,监理企业也一样,恶意压价带来的不只是造成市场的混乱,更严重的是必然降低监理服务的成本和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投入,最终降低了监理的服务水平,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和程序,失去委托监理服务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