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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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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验收

1. 作业目的

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消防、劳动等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作业依据

3. 主管岗位开发部经理 4. 紧前工作条件

燃气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完毕 5. 作业描述

5.1申请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到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 写《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项目立项、设计审查批复及开工许可批复文件; (2) 竣工图样(包括总平面布景、设备和管线实际布置等); (3) 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 (4)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爆及灭火系统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其它涉及安全的附属工程(包括压力容器等设施)验收记录; (6) 设计、施工资料和相应产品合格证; (7) 其它有关资料。

交付竣工验收的燃气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燃气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 技术经济资料和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5. 2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工程验收申请资料 15日内,对符合 条件的燃气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报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 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5. 3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设立可燃气体报警、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装 置的燃气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燃气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委托经省消防部 门认可的中介技术组织进行专项检测合格后,提出检测报告。

5. 4燃气工程交付使用前,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对燃气设施的日常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5. 5燃气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燃气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 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燃气器具、 容器的安装工程及消防工程

等项目。

6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编号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盖章) 通讯地址 建设地点 总投资(万 元)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画V 环保投资(万元) 投资比例% 环评登记表审批部门、文号及时间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试运行日期 工程占地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审批登记部门主要意见及标准要求: 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包括主要设施规格、数量、产量或经营能力,原辅材料名称、用 量水、电、煤、油等及项目与原登记表变化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用水量 废水 排放 情况 T 日) 废水排放量 (吨/日) 废水排放去向 产生噪声设备 噪声 排放 废气 排放 处理 设施 情况 咼度及 去向 产生量 固体废 弃物排 放情况 (吨 / 年) 及个数 情况 周围噪声 敏感点及个数 建设单位其他环境问题说明: 去向 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栏外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在表格右 上角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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