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小结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
如,诉讼法是调整在诉讼(刑事、行政、民事期间,当事人、和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行是调整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基于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包括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规范(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当中的民事规定。
狭义的民法:特指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渊源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2单行法律《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等。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民事习惯
(5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2、特点抽象性内容丰富 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其二,它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据以裁判案件的依据。 二、民法基本原则
(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
1、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相互间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并且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
第一、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干预、行业垄断造成交易地位的不平等; 格式合同:Take or leave it
第二、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平等地保护
. 在诉讼制度上对于各种人要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同样的权利损害承担同样的责任。
(三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1、含义: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充分自由地决定是否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即,“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不受任何约束、依据自己的个人意志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原则。
包括以下内容:民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根据自己的意志形成的协议,对于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和法律一样的效力。
该原则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现代,意思自治要受到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
2、自愿原则的表现
其一,当事人自由地决定民事事项;
受欺诈、受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行为会导致行为无效的结果。 其二,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当事人的意思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中“约定大于法定”规则。 3、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核心原则。
民法是私法,在私权处分方面,当事人意志优先是首要的价值观念。此乃商品交换规律所决定。
4、民法中自愿的相对性
第一、自愿是普遍原则,但民法中仍有非自愿的情形; 第二、自愿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合同约定:¡°工伤、死亡,概不负责¡±--免除人身损害责任条款的效力?
(四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1、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在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上的均衡状态。
2、公平观念的演化 3、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
第一、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平等。 第二、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应均衡。
权利义务对等的客观标准权利义务对等的主观标准 第三、合理分配民事责任。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1、含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善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 善意履行义务:使对方权利最大化地实现。 3、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善意履行义务。
第二,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在订约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重新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总之,从事民事活动应诚实不欺,善意待人,履行“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 (六禁止权利滥用与公序良俗原则
1、概念: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的是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应兼顾权利的社会性,不得超
过权利的正当界限。 2、权利滥用的表现方式 一是,行使权利缺乏正当利益。
二是,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恶意诉讼。 3、滥用权利行为的特点 第一、权利人具有合法权利
权利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使用权、价格决定权等。
第二、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如,暴利行为和低价倾销;遮挡;向婚外同居人赠与财产。
权利是有外延或界限的,每个人的权利都以公共秩序、他人的权利以及善良风俗为界限。4、行使权利的界限:——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因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领域。
行使权利不能侵害已有的制度或者权利,否则不被法律所承认。
善良风俗:指一个社会的社会公德,包括人格尊严、性道德及家庭婚姻道德等方面的道德
行为准则。
行使民法上的权利,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德。如,借腹生子协议、提供卖淫服务的中介服务。
故,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公序良俗作为行使权
利的界限。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定的或者约
定的、以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该权利义务,或者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发生。
一是法律关系的范围和条件由民法确定。二是指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3、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是我们各项权利存在的基础。 民事权利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 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2法律关系也是裁判机关判断是非、解决纠纷的根据。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成分,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联营、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关于主体的最一般属性规定,习惯称“人法” ,包括权利主体的类型及其最一般的属性,以及亲属法的规定,如监护制度。
__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诉讼关系中称之为标的物。
分类: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或权利;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特指给付行为。包括给付标的物(交付、完成工作或者某种不作为行为。
债的关系:债权人给付债务人
债的关系表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和债务人应为给付的义务。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智力创造所形成的、有价值的结果。
如,文学作品、绘画、软件、配方,外观设计等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非权利人
人身权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根据民法产生的人身的各种权利中所包含的利益,可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基于人身利益发生人身权法律关系。如:生命权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多样性:
从权利的性质划分,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从权利主体划分,有夫权、妻权、委托人的权利等。 ⏹民事义务的多样性:
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主义务与从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法
律现象。
变更是指因法律事实出现,而使已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消灭是指已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终止。 2、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
概念:是指为民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
(1首先是客观现象
(2法律事实是民法所确认的客观现象 3、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如,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经过(状态、行为能力的丧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2 行为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为。 民法上行为的分类
第一、私法上的行为与公法上的行为。 第二、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无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之意思,但该行为的实施依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第三、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适法行为:是指符合民法规范,为民法所肯定或不为民法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法规范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缔约过失行为。
四、民事主体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度,是一个国家调整基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基础。 从罗马法至今,民事主体经历了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过程。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P139 理解要点: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人格”;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
第四、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与人身的不可分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是一法律事实,导致如下法律效果:(1因出生获得民事权利能力;(2因出生发生了以该自然人为主体的人身权法律关系。(3因出生成为某些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
•出生的标准:脱离母体,呼吸。•胎儿的合法权益问题。 3、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通则》第9条。 (2死亡是一法律事实,导致如下法律效果:
第一、权利能力消灭,基于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消灭。姓名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除外。第二、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发生;
第三、婚姻关系当然消灭; 第四、清偿债权债务。
(3死亡的形式
•自然死亡:标准是自然人有机体的新陈代谢停止。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裁判机关推定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或两年。 宣告死亡的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判机关公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有限的法律效果。
•片刻死亡推定。 片刻死亡推定
对于互有继承权的自然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法律确定他们先后死亡顺序的制度。
如,甲乙二人为夫妻,乘飞机旅行结婚,飞机失事,二人在同一事故当中死亡。甲有继承人,乙无继承人。
假定一:甲先死亡,甲的财产由乙继承,乙后死亡,甲乙的共同财产成为无主财产。
假定二:乙先死亡,乙的财产由甲继承,甲后死亡,甲乙的共同财产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概念: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法律行为的能力。
包括: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以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 划分的标准: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按照这个标准,民法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概念: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A、18岁以上的成年人;
B、年满16岁,以自己的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果: ①自己实施的行为有效;
②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行为能力人
概念: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部分民事权利、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A、10-17岁的未成年人; B、轻度精神病人、轻度智障。 □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果:
①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与其学习、生活相关的民事活动有效; ②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无行为能力人
概念: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A、0-9岁的儿童; B、重症精神病人、痴呆; C、禁治产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亦即,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4无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意义
第一、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助于在实践中判断行为的效果。 第二、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助于在实践中确定责任主体。 完全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
行为能力人在依法可为行为范围内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行为产生的责任承担。 (三法人p143——144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产生
中世纪教会管理的无主财产的出现,是法人产生的经济基础; 海外贸易风险分担制度,是法人责任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 最早的法人组织:东印度公司(十七世纪
其章程规定:“公司的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相区别;公司的债务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
3、法人的特征
(1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而成立的组织
符合法条件、经过审批、登记而成立的组织。 (2该种组织有的人格
虽然是“拟制人” ,但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机关,且承担责任。
(3法人的存续具有永久性。 3、法人的分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
特征:
第一、是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企业法人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或者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第三,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赋予的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成立: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资金来源:机关法人的经费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性质:履行国家职能的专门组织,机关法人不得进行营利活动。
责任:国家机关因从事民事活动或侵权发生的责任,由国家依国家赔偿法承担责任。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组建;或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资金来源: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性质:以公益为目的,一般不得营利。
责任: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经费负清偿责任4、社会团体法人
4、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成立目的合法、成立的程序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责任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决策机构:也称意思机关,是指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形成法人的意志、决定法人重大事务的机构。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也称执行机关,是指负责贯彻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具体负责法人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如,经理厂长校长
监督机构:也称监事机关,是指监督法人执行机构活动的机构。如,监事会、董事。
(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是指法人依法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其他组织、个人代替或连带承担责任。
种类:
第一、法人对其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法人对其成员的授权行为承担责任;第三、法人应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143
特征(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 第一、起止的时间不同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二、基于权利能力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
法人不享有基于生物体而产生的权利;自然人不享有基于社会组织而享有的权利。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自然利能力平等;法人则根据社会需求及许可而具备不同的权利能力。
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143 特征(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只能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现放宽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 法人机关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法人成员的行为法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
《通则》第三十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指受法人委托实施法人行为的人。
二者的权利来源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6、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包括:
注意:法人组织机构变更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 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一.依法被撤销。
依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其法人的资格; 因法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 第二.法人自行解散。
第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程序: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依有关法律规定,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清偿顺序:(1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保费用(2国家的税款(3银行的贷款(4破产债权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概念:《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范围包括:
A、设立权利义务的行为;如,建立买卖、雇用、婚姻关系等 B、变更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改变原有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义务。
C、终止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履行义务、撤销行为或者解除行为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与非法律行为相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区别于普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非自由的意思表示
欺诈。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袁示。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区别于违法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无效行为(违法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违法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违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亦即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据此,可以从理论上分为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1、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积极、明确、直接地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直接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特点: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灵活;直接迅速,运用方便;
其缺点是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根据。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直接用书面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如,自书、代书遗嘱,订立合同的电报、电传等。
特点:书面形式内容明确、客观,是证明事实的重要证据。 ◆分类:
a.一般书面形式即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书面形式。 b.特殊书面形式是指法律有特殊要求的书面形式。包括: 公证:由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行为。
鉴证:由有关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审查、鉴定并加以证明的形式。认证:由有关机关对书面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性予以认可并证明的形式。
核准登记和公告形式等。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概念:是指行为人直接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
如,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录音的授权、证人录像证言。 特点:客观明确、形象逼真,但易于修改。 2、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明示形式以外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默示形式又可分为推定行为和沉默两种情况。
推定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积极行为,他人根据这种作为可以推断出其内在意思,也叫做作为的默示形式。
如,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房租,出租人也继续收取房租。--推定为双方同意延长租赁合同期限。
又如,住宿客人在宾馆客房中自取带有价格标签的商品消费。--推定为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买卖合同。
应当注意:这种推定要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交易习惯。 沉默
沉默是指行为人不实施任何积极行为,他人根据这种不作为可以推断出其内在意思,也叫不作为默示。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张某携妻子到李某家向李某借钱2万元。李某见此,就把钱借给了张某。张妻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事后,当李某找不到张某要钱的时候,李某就找张妻讨债,张妻说,“那是我的前夫个人向你借的钱,不是我借的,我还不着。我们现在离婚了。”
注意:“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66条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为: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ª¡ª符合这些条件的行为方能取得预想的法律效果。
第一、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首先,行为能力人只能在与自己的生活、学习有关的民事活动中,才具有行为能力。
其次,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 第三、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的范围内实施行为。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含义:一是必须出于自愿,二是意思表示没有误解(意思表示一致。 自愿即在作意思表示的时候,要自由。 非自由的意思表示
(1欺诈。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2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袁示。
解是指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及其品质、质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包括认识错误、表示错误等情形。
□意思表示一致,包括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及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
其一、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民事行为违法的一般表现
A、行为的主体不合法非金融企业集资、行政机关作为担保人。 B、标的违法将金银、支作为买卖标的物 C、权利、义务违法雇凶伤人
D、行为目的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E、法律行为的形式违法未按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形式实施法律行为。 其二、遵守公序良俗。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双方行为是由两方行为人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成立合伙的行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区分的意义:法律对三者成立、生效的要求有所不同。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须为对价,方能取得权利的行为。 绝大多数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无需支付对价的行为。 如,赠与行为、借用、无偿保管行为。 ◆区分的意义
第一、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
第二、法律对两种行为的义务要求不同。 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即“一诺即成”。
大多数双方法律行为都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如,借用、小件物品保管、铁路货运是实践性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两种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不同。
◆赠与的性质?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缔结婚姻关系、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多数民事法律行为为不要式行为。 ◆区分的意义:行为生效的条件不同。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法律行为效力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如: 通过缔约行为成立了买卖关系、赠与、租赁关系; 通过登记行为成立了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 ◆当事人及第三人都应遵守新的法律关系之要求。 2、法律行为的对内、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对外效力对于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侵犯。 3、违反法律行为的要求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不履行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情形:
一方面,强制当事人一方按新的法律关系要求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要求违反义务的行为人对被侵权一方进行法律补救,赔偿损失。 4、法律行为的变更与解除
⏹法律行为的变更,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局部调整行为。
⏹法律行为的解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双方溯及既往地消灭已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对生效法律行为,基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可以对该法律行为内容进行调整,甚至解除该行为。如:基于不可抗力的变更与解除;基于情事变更的价格调整或合同解除。
(六无效行为
1、概念:无效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供应弹簧刀的合同。
2、特征:
第一.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无效行为的瑕疵
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不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第三.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 无效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 确定无效指无效状态是不可改变的。
区别于相对无效行为。如,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经监护人追认有效。
自始无效是指从行为一经成立就无效;行为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其效果追溯到行为实施之始。绝对无效是无须任何人主张,自无履行的必要。
3、无效行为的种类 第一、主体不合格的行为。 主体不合格的行为
主体不合格的行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依一般生活习惯为日常生活和学习所必需的处分其零花钱的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有效。其他行为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第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的行为。如,因欺诈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虚假的民事行为伪装的民事行为 虚假的民事行为
虚假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掩盖其非法目的,形式上实施的、并没有相应的效果意思的民事行为。
例如,甲为了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虚假地将其财产赠与给乙。 虚假民事行为无效,并不产生预期的行为后果。 伪装的民事行为
伪装的民事行为,是指以一种表面上合法的民事行为掩盖另一种真实的民事行为。
如,某高校(全民单位以私人(张某名义购买刘某的私房,表面上是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但实际上是高校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前者是伪装行为,掩盖真实的高校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
伪装行为因无真实效果意思应当认定无效;被掩盖的真实民事行为如果其本身合法则应当有效;若其本身并不合法(如本案,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4、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无效行为所必然发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是不产生行为人所预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
◆无效行为法律后果的种类: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返还财产,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是指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因该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给对方,以便将财产关系恢复到未实施民事行为之前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相抵后赔偿对方损失。如,因借款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追缴所取得的财产,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是指因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六、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概述
1、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理解要点
(1权利实质上是行为的自由 权利是行为的自由
※自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自由;如所有权; ※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自由;如债权;
※这些行为的自由都受法律的保护 (2权利的核心内容是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3权利是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是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客观权利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主观权利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客观权利法律事实主观权利 (4权利的根据是法律
物权、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债权权利从约定 3、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一、以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与知识产权。 ◆区分的意义: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和放弃。 第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且义务人不特定的,权利人得向任何人主张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身权。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特点:
一是这种权利的权利人不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权利(支配权。
二是它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对
相对权,是指以特定的义务人为相对人,须通过特定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债权人(特定债务人(特定 特点:
◆权利人的权利须依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得以实现; ◆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 两种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绝对权(所有权仅依靠权利人的行为便可实现权利。而相对权(债权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实现权利。
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两种权利的权利人主张的对象不同。 :第三、请求权与抗辩权。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对债务履行的请求权和作为救济手段的请求权等。
如,请求对方支付货款;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包括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如,不安抗辩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穷困抗辩权。 请求权与抗辩权都应以实体法为依据。
(二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p152
《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利主体(特定物义务主体(不特定 绝对权、对世权 2、所有权法律关系 (1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所有权法律关系当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所有人(权利人和非所有人(义务人两方。
权利主体(特定物义务主体(不特定
其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义务人则是指权利人以外所有的人,即不特定的人。
◆权利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集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财产(物。
所有人物非所有人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有体、并具有使用价值、允许流通的物质资料。(区别于权利、智力成果
◆物的种类: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基于某一客体而与他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的义务内容。
一般是指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以及非所有人不作为的义务。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财产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
实际控制,是指对财产的直接把握;管领是指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产的间接控制状态。
例如,工厂购买的机器,安装在车间里供生产使用;自然人在居住的楼房下晾晒衣物等。
收益又称孳息,是指所有人的财产所产生的新的利益。
孳息是指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物所产生的新的利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物根据自然规律所产生的新的利益。如,鸡蛋、果实、牛黄等。
法定孳息物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新的利益。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孳息的归属一般应当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由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无依据占有他人财产,返还财产时孳息一并返还。
处分指权利主体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财产通过生产和生活中的消费直接消耗而消灭。
如,粮食被食用而消灭,某种工业原料被投入到生产当中,转化成产品,原料因而消灭。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变更或消灭所有权的行为。 如,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或将财产抛弃。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原始取得对原无所有权的物的取得。 如,对无主物、孳息的取得;没收财产等。 继受取得对原有所有权的物的取得。
如,通过买卖、雇用、赠与、遗赠等方式获得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灭失。 消灭的原因:转让、抛弃、客体灭失等。 4、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1权利人行使要求:依法行使所有权。 (2非权利人行使
根据经济规律,非权利人可以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 要求:非权利人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要有依据。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如,盗窃、侵占。
(三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通则》第84条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关系。
如,依照法律规定,受害人请求侵权人赔偿;依照合同,买方请求卖方交付商品。 债权人(特定给付行为债务人(特定 对相对权 2、债的法律关系
(1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特点:均是特定的人。 债的主体
所有权人(特定物义务人(不特定
所有权是静态的财产关系,而静态的财产面对的是社会。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法律关系当中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人的权利:
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给付;
给付受领权:接受给付的权利;其为债权人合法保持财产利益的依据; 保护请求权:请求公力或者为私力救济的权利;
处分权:债权人可将自己的请求权用以抵消、免除或者让与。
债务人的义务:应债权人的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3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
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习惯上又称为债的标的。具体包括:提供劳务支付费用
赔偿损失交付财产
债的客体实质上是指财产的流转行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均指向财产的流转行为,而不是财产本身。
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意定之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债的协议。
合同之债是指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请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关系。
卖方买方
合同之债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财产流转的典型的形式,它概括了买卖、租赁、承揽、运输、金融、投资合作等领域普遍交易形式。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不能成立合同,如,“承诺书”例。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以给付为内容。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目的一致主要条款一致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知识产权,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人一方向受害人一方为赔偿的法律关系。
其中,受害人是债权人;行为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请求赔偿
受害人(债权人侵权行为人(债务人 应为赔偿 (3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或者合同上的根据、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如,储户到银行取款,在取款凭证上填写了100.00元,而银行的服务人员粗心大意,向该储户给付了1000.00元,储户多得到的900.00元就属不当得利。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利益受损人(债权人不当得利人(债务人 (4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规定或者合同上的约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实施的管理他人事务或财产的行为。
如,行人将卡车遗落的新闻纸妥善保管,并归还失主的行为。 请求支付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人(债权人受益人(债务人
以上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基本上概括了私法领域财产流转的情形。其中,以合同之债为最普遍的财产流转形式。
3、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因某种原因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 如,罗马法规定,侵权之债因侵权行为人的死亡而消灭。
◆债的消灭的效力债的消灭意味着债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原因
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免除及债务人死亡等。 清偿
◇清偿:清偿与履行同义,即履行债务的行为。 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条件,提供买方所需的货物。 ◇清偿的效力: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适用于买卖、运输、加工订做等合同。
◇提存的效力: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负担,移转于债权人。
◇抵消: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如,甲欠乙加工费用23万元,乙欠甲材料费30万元,均已到期。抵消即是指乙用23万的债权去充抵甲对乙的30万元债权,结果是甲对乙的债权消灭23万元,而乙对甲的债权全部消灭。
◇抵消的效力: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混同:指因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债权时,即属债权、债务混同,债的关系消灭之情形; 又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发生混同,导致债的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消灭债的关系。
免除,指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独行为。
但债权人本身又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时,此种免除是要受到的。 如,A是B的债权人,同时又是C的债务人,A在不能保证清偿C 的债务之前,不能免除B的债务。
免除的效力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小结:
债权与财产所有权同属财产权利,但所有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所有权所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所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二者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均存在着区别。
(四 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p173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人身权的种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成立法律上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分为事实上的人格和法律上的人格。
事实上的人格表现为诸多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姓名(名称、名誉等,这些要素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
法律上的人格是对事实上的人格的确认和保护。表现为赋予人格因素以相应的权利,从而形成了不同种类的人格权。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
一般认为荣誉权、监护权、知识产权当中的署名权等属于身份权。 3、人身权的特征
第一、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即,这些权利不能被转让和继承;原因在于人格要素与人身不可分离。 第二、人身权属于绝对权。
含义:权利主体不依赖于其他人而自己实现权利--支配人格要素。 第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人格要素没有使用价值,不能用金钱衡量。 4、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
□概念: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保护生命安全利益以及处分生命要素的权利。 □特征
A、生命权的主体自然人。
B、生命权的客体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C、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安全维护权(包括自救 ※生命利益支配权 ※义务人之不作为义务
侵害生命权的行为:非法剥夺自然人生命的行为。 (2健康权
□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器官完整性和生理功能正常性的权利。 □特征
A、主体自然人
B、客体人体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正常运作。 C、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以及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 侵犯健康权的行为:表现为破坏人体器官完整性或者人体器官功能的行为。如外伤型伤害、内伤型伤害。
(3姓名权、名称权 概念:
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特征:
A、主体自然人法人
B、客体姓名、名称。该客体以登记为准。 C、内容
自然人: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法人:名称决定权、名称变更权、名称使用权、名称转让权。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表现为干涉权利人行使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行为,以及假冒权利人姓名、造成后果的行为。
(4名誉权。
□概念: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特征:
A、名誉权的主体自然人法人 B、名誉权的客体名誉
名誉是社会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
C、名誉权的内容
维护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和支配自己名誉的行为自由。 义务人之不作为义务。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诽谤行为 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是指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而不应被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传播内容真实的事实
传播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能使社会对民事主体的评价保持公正性和客观性,则不构成侵权。
B、正当行使权利
如,新闻媒体正当地行使监督权;行为人应该享有的检举、控告、起诉、申诉等权利。
(5肖像权。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特征:
A、主体肖像权是自然人所独有的民事权利。 B、客体肖像
肖像是公民个人真实形象地通过摄像、绘画、雕塑等艺术方式或其它方式再现的物质形态。
C、内容权利人对其肖像制作、使用、维护肖像完整权。 义务人不作为之义务。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以及玷污、毁损他人肖像的为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4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5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6隐私权
概念:隐私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不被知悉、披露的权利。□特征
A、主体自然人
B、客体私人生活安宁个人隐秘生活信息
隐秘信息:个人的婚姻、财产、交友、爱好、信仰、生理情况、病况、生活习惯和经历、社会关系等信息。
C、内容
●保持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支配权。
●义务人之不作为义务
侵权行为:对个人的生活领地的滋扰和破坏;未经允许披露他人私生活信息。 (五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智力的创造活动取得成果,依法对该成果享有的专有权。p1
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基于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版权、邻接权、发明权、发现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一、知识产客体是无形财产--智力成果 第二、知识产权内容的双重性
人身权内容:是指知识产权当中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属名权。 财产权内容: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第三、知识产权需经法律确认。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容易溢出,各国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产生应以有关机关的登记为权利产生的方式,或者在诉讼中由司法机关确认。
第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专有性:权利人独占地享有某种知识产权(署名权,不能转让,也不会消灭。 地域性:知识产权只能在授予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只在法定期间内有效。期限届满,这种法律保护自动失效,有关的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
七、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或知识产权,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上例中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的后果。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后果;
出售不合格产品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后果; 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赔偿损失的后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民事责任表现为十种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六 修理、重作、更换; (二 排除妨碍;(七 赔偿损失; (三 消除危险;(八 支付违约金; (四 返还财产;(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五 恢复原状;(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民事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应为行为。
二者之间的异同义务与责任在行为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在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有区别:在量的方面,责任的内容往往大于义务的内容;
在质的方面,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则是依国家意志而为的行为。
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具有针对性;
◆民事责任是针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对其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 。
行律责任:行律关系主体违反行律规范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不能由其他责任所替代。“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第四、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在经济上给受害人以补偿。 第五、民事责任是等价、补偿性责任。非惩罚性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行为人违反义务的性质而进行的划分: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如,违约责任。
非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无因管理的责任。
划分的意义:两类责任不能混同。
违反合同的责任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而非合同责任并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2、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一个民事主体单独地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A 向B 借人民币1000元,A逾期不能还款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数个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A、c共同向B借人民币1000元用于合伙组织的经营,逾期不能还款的,A、C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包括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中,每个责任人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民事责任。如,行人过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被超速的机动车撞伤。此时,机动车与行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责任,司机和行人都是责任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损害(行人被撞伤所发生的费用行人与司机各承担50%的责任。——此即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的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中,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首先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的销售商、生产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又如,共同侵权当中的某些责任。
划分的意义:正确地确定责任人。 3、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互殴行为。
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方于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形。如,机动车违章行驶,将正常行走的行人撞伤
划分的意义:在双方责任当中,对方的过错是己方免责的事由。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是指根据某种事实状态,依据某种价值观念确定损害责任的归属。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理由、或者法律标准。
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发生了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于损害事实在自己主观上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过五种归责原则,包括结果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2、归责原则的种类 (1结果原则
即,“有加害就有责任” 。
17世纪以前的欧洲普遍实行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现着古代习惯法留下来的惩罚主义和报复主义的思想。
价值观念:统治者对人的绝对控制。
结果原则实行的后果是动辄得咎,客观上造成了人们行为之时谨小慎微、瞻前顾后,了自由。
(2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主观过错,即行为时对该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产生:该原则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时期,与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并称为私法领域的三大基本原则。
价值观念:人是理性的动物,行为人只应对其主观上有过失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才是正确的选择。
过错原则是资产阶级时期自由主义在法学领域的表现,是人类思想的进步。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第一、过错是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侵权责任当中,侵害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第二、过错是指侵害人的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指侵害人的过错,而不包括其他人的过错。 第三、过错的存在与否应由受害人举证。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证明侵害人主观存在过错的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证明内容:行为人违反不作为的注意义务及损害后果。 (3推定过错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制度。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价值观念: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加重行为人的责任。
工业化导致致害原因复杂化,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 (4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如,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生:世界大战以来,工业灾害频发,造成大量伤亡。按过错原则无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征
其一、承担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 即,侵害人有无过错对于责任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无过错责任是对风险损失的分配,而并非是对理性过失之惩处。 其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如,动物持有人的责任、铁路企业主的危险责任、汽车占有人的责任、航空事故的责任、能源设备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子能的损害赔偿责任、水质变更的损害赔偿责任、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责任等。
(5公平责任是按照公平合理负担损害的精神确定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损害领域当中行为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场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四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1、概念行为人由于主观过错,非法侵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p188
2、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对于权利的损害事实。 第二、行为违法;即,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
第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绝对确定的因果关系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采客观主义标准,即,根据行为违反某种义务,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且,不再区分故意与过失。
3、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免除
所谓免除民事责任,是指由于存在法律规定事由,行为人对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是指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免责。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五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概念:是指侵权行为虽然不一定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因法律上的特殊规定仍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122条规定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127条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责任主体的限定性
国家机关、产品责任人、高度危险作业人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第二、致害原因的特殊性
致害的直接原因并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 第三、责任构成的加重性
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或推定过错,且举证责任倒置。 第四、适用法律的专门性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能适用特殊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第一、国家机关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臵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物体塌坠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第七、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儿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八、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裁判机关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3、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4、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第135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