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渡口渡船
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1
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未经县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
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
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荣县乡镇渡船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
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
八、主动配合各级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