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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华佗小知识


甘孜藏族自治州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甘府发[2016]26号 【发布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16.08.19 【实施日期】2016.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府发〔2016〕26号)

各县(市),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发改赈〔2014〕884号)《国家 扶贫办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四川省 省扶贫移民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助力精准脱贫,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 / 5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方针,以促进贫困村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根本改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建立和完善相关后续扶持,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主导、群众自愿。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由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工程,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各县(市)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根据安置资源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合理确定安置方式,优化安置方案,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搬迁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合力攻坚、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等多方面的问题,性强,操作复杂,要广泛动员、合力攻坚。在做好各单项工程建设外,要在安置、土地调整、财产债务清理、税务等方面统筹安排,制定优惠,减轻搬迁贫困群众负担,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自力更生、各方支持。在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引导各方力量共同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搬迁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尽快实现自我发展脱贫致富。 2 / 5

三、搬迁对象

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高寒区、地方病多发区、或禁止开发地区等,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

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生活在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实施同步搬迁。

对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需搬迁的人口,以及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等需要搬迁的人口,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四、搬迁方式

根据迁出地的村落分布情况,对相对集中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生态位置重要或地方病严重区域的贫困群众,以自然村落为单元,采取整体迁出方式搬迁。对住户零散居住在高山峡谷、地质灾害频发、地方病多发的贫困群众,采取部分迁出方式搬迁。对于规模较大且必须全部迁出的自然村落,根据安置地情况统一规划,分批迁出。 五、安置方式

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依法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林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可以采取行政村内就近、建设移民新村、依托小集镇或农业园区、依托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方式,与新村建设统筹组织实施。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通过“插花”、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安置。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外,迁出地和迁入地应在户 3 / 5

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也可以通过进城购房、当地

回购空置房等方式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县(市)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

六、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坚持“保基本、促脱贫”的原则,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生产实际,按照“科学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要求,建设安全适用的住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户均附属设施建设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对于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根据搬迁对象今后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对自筹资金难度大、家庭人口少的贫困搬迁户,在确保搬迁户不举债的前提下“打三建一”或“打四建一”,即:按承载3层或4层住房的标准打地基,当前仅允许建设可供直接入住的房屋一层;或先建可供入住的“保基本”的房屋,人均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待搬迁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再加层扩建,或再在宅院里新盖改善住房,前提是不能因加层扩建或新建而举债致贫。也可以由地方统筹,可采取在人口密集的乡、村、寺庙附近、公路沿线等 4 / 5

建设集体公租房、农村廉租住房等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对通过投亲靠友、自主搬迁、融入城镇化等方式安置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参照迁出地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所有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与当地签订建新拆旧及宅基地复垦协议。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并按有关给予支持。

各县(市)要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并进行公告,各档各类补助标准的差距不宜过大。

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市)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三)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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