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检修车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铁
路运输及公共安全的影响;尽快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抢修、开通线路,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
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段管内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
以及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主要有以下四
类:
(1)段管内发生铁路交通一般以上事故或一般A类事故,即造成2人死亡,或造成5人
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列车及调车作
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如下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
以上6小时以下。
②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
以上10小时以下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脱轨1辆。
⑤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⑥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⑦机车大破1台以上。
⑧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⑨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2)段管内发生一般铁路交通B类事故,即造成1人死亡、造成5人以下重伤、造成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
相撞,造成如下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②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⑤客车大破1辆。
⑥机车中破1台。
⑦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3)段管内发生一般铁路交通事故C类事故,即列车冲突、货运列车脱轨、列车火灾、
列车爆炸、列车相撞、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列车中机车
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
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
或塌网;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客运列车分离。
(4)段管内发生一般铁路交通事故D类事故,即调车冲突、调车脱轨、挤道岔、调车相
撞、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未撤防护信号动车、货运列车分离,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
误列车、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
1小
时以上、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
指正线)。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
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
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铁路交通
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 应急预案体系
车间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应急预案、铁路其他相关事故(灾难)应急预
案组成。
2.1.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发生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时,按照铁路局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
行。
发生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时,车间按本预案及涉及的相关预案执行,并
上报段。
2.2 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2.1 车间值班室负责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及具体组织指挥、协调铁路交通事故
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地方处置铁路交
通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具体支援建议等。
3 预防预警
3.1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规定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对
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交通事故负有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的责任,同
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交通事故发
生后,有关人员或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
汇报;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车间值班室和段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报告;对需
要地方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的铁路交通事故,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向事发地应急机构通报,按有关程序进行
处置。
4 应急响应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是在段领导下、段各有关科室和车间、班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
的救援行动。具体见“应急指挥流程图”。
当地震、其它地质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
在启动自然灾害类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当涉及以下情况的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的
应急预案。
涉及列车重大火灾的事故,启动《延安工务段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涉及暴雨和洪水灾害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启动《延
安工务段防洪应急预案》。4.1 分级响应
按铁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
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以上事故或一般A类事故,即造成2人死亡,或造成5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
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如下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
以上6小时以下。
②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
时
以上10小时以下。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脱轨1辆。
⑤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⑥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⑦机车大破1台以上。
⑧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⑨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段报请铁路局启动,或由铁路局授权的部门启动。
②段在铁路局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③段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系统,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要求。4.1.2 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铁路交通B类事故,即造成1人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
相撞,造成如下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②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⑤客车大破1辆。
⑥机车中破1台。
⑦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段根据具体情况启动。
②铁路局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③段在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
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④开通与事故现场、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应急通信系统,随时掌握事故情况。
⑤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要求。
4.1.3 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铁路交通事故C类事故,即列车冲突、货运列车脱轨、列车火灾、列车爆炸、
列车相撞、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列
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客运列车分离。
Ⅲ级响应行动:
①Ⅲ级应急响应由段根据本预案规定负责启动。
②段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事故调查、后勤保
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③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
④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
⑤有关负责人员和专业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
工作。
⑥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必要时由段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协调事发地、当地
驻军、提供支援。
⑦向铁路局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路局报告。
4.1.4 Ⅳ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铁路交通事故D类事故,即调车冲突、调车脱轨、挤道岔、调车相撞、调车
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未撤防护信号动车;货运列车分离,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
误列车;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
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Ⅳ级应急响应由段负责启动,段各有关科室按照有关专业应急预案具体实施。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运输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 发生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时,段在报告铁路局的同时,
按有关规定报地方县级以上。4.3 通信
4.3.1 车间配合段办公室、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
信息和铁路局、地方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 各单位要以铁路系统内部电话为主要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
传输设备,实现事故现场与段、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的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4.4 现场指挥和协调
4.4.1 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权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
作。车间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4.4.2 在车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工区、班组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
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救援队伍及动用相邻救援力量。
4.4.3 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车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
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应急处理小组,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
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
止事故扩大。
4.4.4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
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5 车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管内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
态时,要及时、主动向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
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和建议,供段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决策参考。4.4.6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对
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统一由段事故应急救援协
调办公室负责与地方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协调,实施应急救援增援行动。
4.5 紧急处置
4.5.1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车间、班组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
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迅速上报。
4.5.2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段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处置。根
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现
场保护、警戒等处置措施。需要地方、当地驻军、医疗救护等应急增援时,由段事故应
急救援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紧急支援。
4.6 救护和医疗
4.6.1 需要地方紧急医疗救护支援的铁路交通事故,由段事故应急救援协调
办公室向地方应急救援机构提出请求,有关部门协调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
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的支援行动。
4.6.2 车间应按找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
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3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应立即通知铁路卫
生防疫部门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
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
段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发地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4.8.1 凡段管内旅客列车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车间、班组必须积极
协助车站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 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车间、班组积极协助车站按其
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现场有关单位
和人员应立即报告段,并由段武装保卫科积极协助门负责防护疏散。必要时由段应急
救援协调办公室请求地方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由段武装保
卫科负责协助铁路。必要时,由段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协调地方或配合。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段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市、县或事发地实施。
4.10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I级、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由路局进行调查处理;Ⅲ、Ⅳ级应急响
应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由段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
理;铁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4.11 新闻发布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铁路交通事故,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
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按规定程序,
及时上报铁路局和有关部门,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
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经现场应
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完成铁路交通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段各相关科室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
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段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依据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在路局的指导下,按责任划分,负责对段管干
部职工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
范围内。
5.2 保价保险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段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
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5.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根据事故调查委员会或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铁
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各相关科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段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
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段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6 保障措施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车间应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
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
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
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段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办公室有权调动段管内各单位的交通工具,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请求地方或事发地协调地方
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
车间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交通事故医疗卫生防
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 治安保障
积极协助铁路门,在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按照段的统一部署,安排足够的人员
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车间、班组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 资金保障
车间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必要时要报请段解决。
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车间救援技术资料要不断的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车间要因地制宜,积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
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要结合铁路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
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专业负责的原则,车间各班组要组织应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学习,提高救援技能。
7.3 演练
车间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
战能力。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交通事故性质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段应
急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修订完善本预案,报段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段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
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重点维修车间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