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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On the\"Three Powers Separation\"System in Rural

Homesteads

作者: 何艳阳[1]

作者机构: [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出版物刊名: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页码: 88-92页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

摘要:2018年《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要实行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创设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体系。在“三权分置”制度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应仅仅限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的制度体系下,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应当不断扩大。本文从我国“三权分置”的历史演变出发,分析了“三权分置”的基本要义及三权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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