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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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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人员管理制度

1、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关盯在现场处理,必须掌握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2、各工程技术人员、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班组长、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区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3、生产队组当班班组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点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4、通风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5、采煤队班组长下井必须携带甲烷报警仪,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报警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6、瓦检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

的各地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温度等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调度中心。

7、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并协助督促通风部门进行处理。

8、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的区域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

9、特殊地段要制定特殊措施进行瓦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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