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用证操作指南
第一节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第二节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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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第三节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第四节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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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第五节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第六节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
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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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第七节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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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的详细过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
一、信用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1、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 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3、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但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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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4、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5、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船期安排情况。
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6、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7、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8、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9、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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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10、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11、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12、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13、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14、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15、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户检验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16、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17、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
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18、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二、信用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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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1、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2)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a)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b)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3)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4)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5)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6)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第九节 信用证的相关收费标准
银行结算基本收费表
国际贸易和非贸易银行结算费率表(各银行略有不同) 单位:人民币 业务种类 费率(额) 最低 最高 说明 一、信用证(出口部分) / / / / 1、通知、转递 200 / / 按笔计算 2、预通知(简电通知) 100 / / / 3、修改通知 100 / / / 4、保兑 0.2% 300 / 每三个月计算 5、议付(信用证) 0.125% 200 / / 6、付款(信用证) 0.15% 200 / / 7、承兑(信用证) 0.1% 200 / 按月计算,最低按2个月 8、迟期(信用证) 0.1% 200 / / 9、转让 / / / / (1)、信用证条款不变 200 / / / (2)、信用证条款改变 0.1% 200 1000 / 10、撤证/注销 100 / / / 二、托收(出口部分) / / / / 1、光票 0.0625% 50 500 / 2、跟单 0.1% 100 2000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3、免付款交单 4、退票(退单) 三、信用证(进口部分) 1、开证 2、修改/注销 3、无兑换付款手续费 4、承兑 5、拒付 6、提货担保 四、托收(进口部分) 1、光票 2、跟单 3、免付款交单 4、拒付 五、汇款 1、汇入 2、汇出 3、修改/退票/止付 六、旅行支票 1、代售 2、兑付 七、无兑换手续费 八、其他 1、票据挂失 2、查询 3、邮寄/电传电报费 100 100 / 0.15% 200 0.125% 0.1% 300 1000 / 0.0625% 0.1% 100 50 / 0.1% 0.05% 100 / 0.1% 0.75% 0.1% / 50 100 / / / / 200 / 200 200 / / / / 100 / / / 100 50 / / / / / / / / / / / / / / / / / / / 500 2000 / / / 1000 50 / / / / / / / / / / / / 有效期6个月以上按每六个月增加0.05%收取 修改增加金额按0.15%收取 按保证金同币种收取 按月计算 / / / / / / / / / / / / / 外币收帐/外汇转汇时计算 / 按次计算 按笔数计算 邮局、快递公司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十节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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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第十一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二章 开证与通知
第九条 开证申请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开证申请书和承诺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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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之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第十条 受理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一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包括如下条款: (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七)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 (十)信用证金额。
(十一)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十二)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
2.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货物最迟装运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 (十三)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十四)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五)其他条款。 (十六)开证行保证文句。
第十二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绵密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第十三条 开证行的义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修改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原信用证开证行填具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明确修改的内容。
(二)受理修改 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追加开证担保。 有效期修改的,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信用证修改的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编密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 (四)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五)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五条 信用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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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行的确定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二)通知行的责任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必须及时退开证行,并告知开证行签章不符;密押不符的,应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通知行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必须及时查询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4.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开证行必须于收到通知行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作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已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注销。 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 信用证注销后,开证行应解除开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议付
第十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第十九条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第二十条 受益人可以对议付信用证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议付行在受理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 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第二十一条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发现单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经洽受益人修改仍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
第二十四条 追索权的行使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第二十五条 议付行议付后,应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四章 付款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第二十七条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开证行付款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开证行名称,加盖业务公章,并将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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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收到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发现单证不符的,应与开证行、受益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不符点用电讯方式通知交单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同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单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单据退交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第三十条 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第五章 单据审核标准
第三十一条 银行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可以拒绝接受。 单据之间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 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号有规定外,单据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银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可予接受。 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如“著名的”、“一流的”等)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银行可予接受。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 第三十六条 商业
(一)商业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二)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三)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 运输单据
(一)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1.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受。 2.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3.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5.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6.在公路、铁路、内河或海洋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二)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他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三)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 第三十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 (二)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必须提交正本。
(三)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四)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上的货物金额。
(五)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 (六)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六章 免责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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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不承担责任。 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状况及与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信誉、能力等,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银行对于因特大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除经开证行特别授权外,银行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逾交单期或有效期的信用证,将不再据以议付。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按本办法承担信用证上的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应没收其手续费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通知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间通知信用证的,对其处以通知手续费10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应按单据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并对其处以按单据金额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证凭证、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议付申请书、议付结算凭证等格式、联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各商业银行制作。
第四十六条 银行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邮电费,并按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 修改手续费:按每笔100元收取,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取修改手续费; 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修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议付手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l%收取。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节 软条款信用证浅析
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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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的。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信用证不生效,即无法出运货物,而一旦这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有其他对申请人(进口商)不利的因素,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使信用证无法生效,从而最终使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寄单索汇,也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而期间那些5%甚至更高的履约金及佣金早已进入中介人或开证申请人的腰包,一走了之;我产的出口公司则既遭受了损失,又吃了哑巴亏。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不少人都知道其危害,却仍热衷于使用,这究竟是为什么?看来既有国内,也有国外的原因。
近几国内的供货市场比较混乱。外贸的改革,无疑带动了商品出口的迅猛发展。但业务交叉,化整为零、多头对外、一哄而上,迅速地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买方市场趋势。供大于求导致不少出口公司竞相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扰客户,给一些只图赚取高额利润的买方创造了不少时机。而国外某些开证银行之所以频频开出这类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在于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对其切身利益并没有多大危害,也谈不到受损失,更何况这其中还有银行自己客户的需要,以及国外银行激烈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这类以买方出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这种对受益人来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大。
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UCP500”的文件起草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 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 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必过于惊惶失措。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地予以解决。
案例: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对于这样一张规定了单据将免费放给申请人,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显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收汇的风险已显而易见。 据受益人讲,在交单前,曾多次联系申请人,要求删除该条款,但对方始终保持沉默,不予理睬。在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的情况下,银行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分析,发现这张信用证在条款上开得并不严谨,尚有一些漏洞。而且,信用证中含有这样一些索汇指示;“Please draw our account with Citibank N.A.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negotiation after 7 business days from date of despatch of documents under telex advice to us indicating amount and value date provide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mplied with\"
由偿付行清算货款的规定对我方掌握主动权是非常有利的。于是,银行经办同志下力气对单据进行了严格的把关,清除了单据表面可能出现的所有瑕疵。
7月3日,议付行在寄单的同时便向偿付行电索,定起息日为7月12日。 7月12日,,偿付行如期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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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要求退回从偿付行所收款项,理由是信用证已声明“将免费放单给申请人,待收到开证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在此之后,银行又连续两次收到开证行催促退款的电报,语气愈加紧急。对于开证行的退款指令,银行的态度十分明确:
首先,开证行应仅以单据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开证行既然未在收到单据7个工作日内对单据提出异议(经查,开证行于7月6日签收单据),按照500条款第13条b款规定,可认为开证行已接受单据,并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免费放单”的安排只能被认为是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便利,这项约定体现了开证行对申请人的信任,但不能免除开证行自身的付款责任,因为开证行在证中已明确向受益人/善意持票人承诺将对相符单据付款;
第三,信用证规定单据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将货提走。如果开证行不打算承担付款责任,那它背书转让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议付行有理由怀疑开证行与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有关联。
7月20日,致电开证行,阐明了上述观点。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电报发出后,开证行在保持了长达两个月的沉默后再次来电,仍坚持退款要求。开证行在电报中,并不否认单证相符的事实,但认为议付行应在收到其受权后才可向偿付行索汇,指责议付行提前索汇的行为违返了信用证的规定。对此,银行立即拟电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指出,开证行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明显不合理,且是自相予盾的。
根据信用证索汇指示,议付行可以“在寄单7个工作日内向偿付行索取议付金额”,而并非要求其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偿付行索汇,证中“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的条款仅仅是要求议付行暂时保留所收到的款项,待开证行授权后再对受益人结汇而已。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控制货款,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可以在收到单据7个工作日内要求议付行退回已收款项。议付行认为,开证行在证中声明“此证适用UCP500”,就应受国际惯例约束,而议付行对信用证条款的上述条款的上述理解才真正体现了国际惯例有关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精神。
11月28日,开证行通过其上海代理行(此证的通知行)转来电话,称开证行已和申请人商洽解决此事,并对议付行的协作表示满意。这起由“软条款”引起的退款案,历时四个多月的较量,终于取得了的结果,成功地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
软条款信用证风险巨大,在战略上我们要藐视它,在战术上我们要重视它。通过这一案例,使人感到起码有4点经验是值得总结的:
1). 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如果银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的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
2). 究其弱点,争取主动。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同志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了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的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已手中;
3). 银贸协作,深入调查。由于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开证行指示性抬头,案情发生后,银行立即催促受益人去船公司调查货物的下落,了解到货物已凭正本提单提走。而且从船公司发来的传真中清楚地看到,提单的确是由开证行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的。据此,议付行尖锐地指责开证行协助申请人提货同时又推卸付款责任的不光彩行为,以致于开证行始终不敢面对这个问题,进而难以理直气壮地抗辩;
4). 发挥实力,据理力争。由于对国际惯例的熟练掌握和对信用证条款的深刻理解,使银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能够尽可能地保护受益人利益,堵塞漏洞,而不是放任不管,侥幸地碰运气,在交涉中也显得有礼有节,有理有据。开证行自知理亏,不得不放弃退款要求。银行的实力及高度负责的精神,给受益人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这也是此案行以交涉成功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审核信用证如同审核单据一样,是要不得任何马虎的。相比较而言,审单要复杂些,而审证似乎是粗线条的,但我们仍然需要一视同仁地认真对待它,认真研究它。我们不能把所有信用证似是而非的条款通通斥之为软条款,要知道,这里面是有不少学问的。即使软条款是圈套,那么,也有大圈套、小圈套之分,有的则根本就是一种自相矛盾、或称是开证行的一种失误。你审证仔细了,把它挑出来,要求对方澄清或加以修改,照样可以规避风险。如果错误的认为某些条款是开证行的所谓创造性条款的话,如果连这种条款的明显性质都看不出来的话,那我们就应该反省自己了。因为那样就可能酿成相当大的错误。如果受益人接受了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就等于同意符合信用证要求时开证行才付款,这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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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行审单和拒付时间根本无法符合UCP500第14条规定,造成以后的诸多麻烦。所以,我们就是要经常不断地认真学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只有这样,我们工作才会有所放进,才会更上一层楼。所有的损失、麻烦,才可以避免,才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在软条款信用证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得到以下两点基本启示: 1 在办理进口业务时,尽量不要开软条款信用证,如果是业务确实需要,可以由保函代之; 2 如果是出口业务,注意不应接受软条款信用证,除非特殊情况,或者原合同已明确,或有其他保全措施。
总之,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不白的损失,我们再也不能对软条款信用证掉以轻心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应是银贸通力合作。从出口公司来讲,要加强学习,防患于未然,以免日后授人以柄;从银行来讲,要经常向客户宣传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所在,尤其是对未生效信用证,要实行定点跟踪,协助受益人在其货物出运前,使之生效。如发现欺诈苗头,应与国外银行及时沟通,共同对付诈骗行为,避免损失。
第十三节 信用证的SWIFT电文格式
一.SWIFT介绍
SWIFT又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成立于一九七三年,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由于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目前信用证的格式主要都是用SWIFT电文,因此有必要对SWIFT进行了解。
二.SWIFT特点
1.SWIFT需要会员资格。我国的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
2.SWIFT的费用较低。同样多的内容,SWIFT的费用只有TELEX(电传)的18%左右,只有CABLE(电报)的2.5%左右。 3.SWIFT的安全性较高。SWIFT的密押比电传的密押可靠性强、保密性高,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 4.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对于SWIFT电文,SWIFT组织有着统一的要求和格式。
三.SWIFT电文表示方式。 1.项目表示方式
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如:59 BENEFICIARY(受益人),就是一个项目,59是项目的代号,可以是两位数字表示,也可以两位数字加上字母来表示,如51a APPLICANT(申请人)。不同的代号,表示不同的含义。项目还规定了一定的格式,各种SWIFT电文都必须按照这种格式表示。
在SWIFT电文中,一些项目是必选项目(MANDATORY FIELD),一些项目是可选项目(OPTIONAL FIELD),必选项目是必须要具备的,如: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可选项目是另外增加的项目,并不一定每个信用证都有的,如: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金额)。 2.日期表示方式
SW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 如:1999年5月12日,表示为:990512; 2000年3月15日,表示为:000315; 2001年12月9日,表示为:011209。 3.数字表示方式
在SWIFT电文中,数字不使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 如:5,152,286.36 表示为:5152286,36; 4/5 表示为:0,8; 5% 表示为:5 PERCENT 4.货币表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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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元:AUD; 奥地利元:ATS; 比利时法郎:BEF; 加拿大元:CAD; 人民币元:CNY; 丹麦克朗:DKK; 德国马克:DEM; 荷兰盾:NLG; 芬兰马克:FIM; 法国法郎:FRF; 港元:HKD; 意大利里拉:ITL; 日元:JPY; 挪威克朗:NOK; 英镑:GBP; 瑞典克朗:SEK; 美元:USD
四.信用证中常见项目表示方式 1.跟单信用证开证(MT700)
必选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可选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预先通知号码)
如果信用证是采取预先通知的方式,该项目内应该填入\"PREADV/\",再加上预先通知 的编号或日期。
必选 27 SEQUENCE OF TOTAL(电文页次) 可选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必选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 该日期为最后交单的日期。
必选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金额)
可选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
该项目的表示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为5%。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金额) 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额外金额) 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
必选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 跟单信用证有六种形式:
(1) 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 REVOCABLE(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3)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4) REVOCABLE TRANSFERABLE(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5) IRREVOCABLE STANDBY(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6) REVOCABLE 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必选 41a AVAILABLE 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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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定银行作为付款、承兑、议付。
(2) 兑付的方式有5种: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BY NEGOTIATION(议付);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3)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做,该项目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 可选 42a DRAWEE(汇票付款人) 必须与42C同时出现。
可选 42C DRAFTS AT...(汇票付款日期) 必须与42a同时出现。
可选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混合付款条款) 可选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迟期付款条款) 可选 43P PARTIAL SHIPMENTS(分装条款) 表示该信用证的货物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可选 43T TRANSSHIPMENT(转运条款)
表示该信用证是直接到达,还是通过转运到达。
可选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ORM(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 可选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 可选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 装船的最迟的日期。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4D SHIPMENT PERIOD(船期) 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描述) 货物的情况、价格条款。
可选 46A 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 各种单据的要求
可选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特别条款) 可选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 表明开立运输单据后多少天内交单。
必选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其中, CONFIRM :要求保兑行保兑该信用证 MAY ADD :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WITHOUT :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必选 50 APPLICANT(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一般为进口商。
可选 51a APPLICANT BANK(信用证开证的银行) 可选 53A REIMBURSEMENT BANK(偿付行) 可选 57a \"ADVISE THROUGH\" BANK(通知行) 必选 59 BENEFICIARY(信用证的受益人) 一般为出口商。
可选 71B CHARGES(费用情况)
表明费用是否有受益人(出口商)出,如果没有这一条,表示除了议付费、转让费以外,其他各种费用由开出信用证的申请人(进口商)出。
可选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附言)
可选 78 INSTRUCTION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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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证修改(MT707)
必选 20 SENDER'S REFERENCE(信用证号码) 必选 21 RECEIVER'S REFERENCE(收报行编号) 发电文的银行不知道收报行的编号,填写\"NONREF\"。 可选 23 ISSUING BANK'S REFERENCE(开证行的号码) 可选 26E NUMBER OF AMENDMENT(修改次数) 该信用证修改的次数,要求按顺序排列。 可选 30 DATE OF AMENDMENT(修改日期)
如果信用证修改没填这项,修改日期就是发报日期。 可选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可选 31E NEW DATE OF EXPIRY(信用证新的有效期)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期。
可选 32B IN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增加) 可选 33B DE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减少)
可选 34B NEW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 AFTER AMENDMENT(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
可选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的修改)
该项目的表示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为5%。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金额的修改) 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额外金额的修改) 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的修改。
可选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ORM(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的修改) 可选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的修改) 可选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的修改) 修改装船的最迟的日期。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4D SHIPMENT PERIOD(装船期的修改) 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52a APPLICANT BANK(信用证开证的银行)
必选 59 BENEFICIARY(BEFORE THIS AMENDMENT)(信用证的受益人)
该项目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要修改信用证的受益人,则需要在79 NARRATIVE(修改详述)中写明。 可选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附言)
/BENCON/ :要求收报行通知发报行受益人是否接受该信用证的修改。 /PHONBEN/ :请电话通知受益人(列出受益人的电话号码)。 /TELEBEN/ :用快捷有效的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 可选 78 NARRATIVE(修改详述) 详细的修改内容。
第十四节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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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第十五节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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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好的经济效益。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办法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
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金额后方可交单。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
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
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在买卖契约中,开证申请书中及信用证中必须载明,进口商必须付清全部金额,才能取得单据。若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装运单据须由银行控制,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在信用证上,表示上述功能的文句如下:
兹开立本信用证规定50%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余50%即期付款交单。100%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进口商付清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方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装运单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控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
在实务中还有另一种支付方式,可减少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5.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为了表示其功能,在备用信用证中须载明如下条款:
凭即期付款交单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为付款方式,在备用信用证中应列明以卖方为受益人,其金额为____并明确依___号信用证项下跟单托收,若付款人于到期拒付时,受益人有权凭本信用证签发汇票和出具证明书,依___号信用证项下收回货款。
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跟单托收被拒付时,出票人可凭备用信用证所列的条款,予以追偿。 在实务中还可以采用如下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旨在减少风险,作到安全收汇。 6. 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须由进口商提交预付款或一定数量的押金作为保证。于契约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银行可获得货款的部分金额。若托收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获款额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关于预付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的数目,应经协商方式视情况而定。但为表示上述功能,在契约和信用证中,必须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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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装运货物系以第__号即期信用证规定的电汇或信汇方式向卖方提交预付金_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 不同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相结合。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双方经谈判对大型设备、成套机械及大型交通工具的成交时,可采用上述支付方式。这种特定的贸易方式其特点是契约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及产品质量保证期较长等,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例如:
·进出口商双方对开保函与分期付款相结合。
进口商依契约规定开具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而依生产进度分期交付货款。
进口商为了保障本身的利益,防止出口商延迟交货,或产品质量与契约不符,或因故违约等,故亦要求出口商提供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预付定金与延期付款相结合。
依契约由进口商提交一定数额作为定金,并依契约规定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金额系在交货后若干年付款,亦称赊购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必须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在实务中,除采用上述相结合的办法作为支付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运用,如采用部分现汇、部分托收、或部分金额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等。
第十六节 1/3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在执行国际贸易合同时,对来自近洋的进出口货物我们常常遇到有下列条款的信用证:“发货后,请立即或在三天内将1/3份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寄到开证申请人处,并将盖有邮戳的邮政收据或特快专递底联列为随附单据之一随同其它正本提单、一起送交银行议付。”
采用1/3份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即收货人做法的最大优点是方便了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在装船后1至3天即可抵达目的港,而单据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通常为5至10个工作日之间,收货人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收货人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 但采用此种方式发货人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任何合同的交易都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发货人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但由于每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点和不便之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 第一种做法,担保提货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的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国内港口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海运提单副本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方提供了100%的货价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海运提单补交给海运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书。 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虽然能提早拿到货物,但由于收货人需提供100%的货价保证金,会占用收货人的有限资金,不利其资金周转。
第二种做法,采用电放方式提货。
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海运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海运提单交回船方式撤回《担保函》。 采用此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收、发货人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此种方式一般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在对收货人的资信没有100%的把握之前,船公司是不会同意电放货物这种方式的。
第三种做法也是目前采用较普遍的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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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收货人提货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
采用此种做法即可以保证发货人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采用此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方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海运单据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种条款。 第十七节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介绍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第十八节
单证审核指南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及时性。 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全面性。 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高度来重视单据的审核工作,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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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纵向审核法 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 2)横向审核法
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上述审核一般由制单员或审单员进行,为第一道审核;为安全起见,应当对有关单据进行复审。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1. 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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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6.常见差错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汇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
(三)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通过对有关单据的认真审核,对于有问题的单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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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 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 第十九节 L/C业务中不符单据的救济
信用证业务中不符单据的救济是指当单据由于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之后,受益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替代或更正后的单据补交给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当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仍然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尽管在首次交单的拒付率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我们的当事人似乎在情急之中淡忘了这一可能的解决方案。当然大部分情况是由于当事人在前期的操作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而使得在时间上不可能。 以下就不符单据的救济程序以及如何争取时间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不符单据的救济程序
1.时间:受益人可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替代或更正后的单据补交给银行;如果信用证没有约定交单期,则在装运日后的21天内,但无论如何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笔者见过有的地方说只须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即可,应属有误。 2.地点:仍然是以信用证指定的到期地点为准,而不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收到补交单据的时间为准。一般是在受益人所在地。
3.方式:补交单据的路线应通过其收到拒付通知的路线,即交给转交拒付通知的那个当事人,一般是交单行。 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少企业曾经问到,为了赶时间,能否由受益人直接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以其它更为快捷的方式,比如直接派人送到开证行手中。这些都是一相情愿的想法,其实大可不必。因为一则交单期的是以受益人所在地为准,二则这种交单方式不符合UCP500的规定。 如何争取时间
1.交单期限:信用证中约定的交单期限不可太短,一般以发货后15至20天为宜。
2.交单时间:一般而言,运输单据是所有单据中最后得到的,因此,其它诸如商业、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受益人证明等单据应在发货之前就准备好;其次要求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出单(因为承运人对出单时间都有一定的工作日的要求,比如船公司一般有货物装船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提单的时间),以便受益人在获得运输单据后,即可连同其它事先缮制好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时间交单。
3.出单时间:单据交给银行后,要求银行尽早审单并出单,并及时跟踪单据到达对方银行的时间。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银行及上述船公司等服务行业的服务态度及质量都较以前大有改观,因此在这些环节争取时间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4.拒付时间:万一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首先应确定开证行提出拒付的时间及方式是否符合UCP500第14条的规定(本文暂且不考虑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即开证行是否在收到单据翌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拒付通知。此处特别应注意“7个银行工作日”与“合理时间”的关系,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曾多次声明:不能将“7个银行工作日”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的一个期限,这仅仅是约定的一个最大限度,实际时间应是在该最大限度内的“合理时间”。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做出的正式意见及DOCDEX裁定中,都有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4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拒付而被裁定为超过了合理时间的案例。超过合理时间,意味着银行无权提出拒付。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做法倒不仅仅是为了考虑不符单据的救济问题,这实际上也是出口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以便在出现任何不测时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以及加速货物和资金的流转。 补交单据
如果上述各环节进展紧凑,而且对方银行也是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拒付的话,那么受益人应该是还有时间按照上述救济程序根据所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更正并补交单据的。
在及时补交单据后,还应特别注意两个与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汇息息相关的问题,这在国际商会的咨询案例中也有多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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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CP500第13、14条关于银行审核、拒付单据的期限规定是否仍然适用
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首次交单,还是事后补交更正的单据,UCP500第13、14条的规定都同样适用,即开证行应在不超过从其收到补交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补交的单据,以便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它必须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或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有关方,但不得迟于收到补交单据的翌日起算的第7个银行工作日。
2.开证行能否对其它单据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第14条d款(ii)项规定,开证行在对首次交单单据发出的拒付通知中须列明全部的不符点,银行再次审单时不能对前面没有提出不符的单据提出“新”的不符点;同样,对补交单据中与前面未提出不符的部分相同的内容,银行也不能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
换言之,银行只能针对补交单据中更改部分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不符点。
由于补交单据是按照开证行已经提出的不符而进行更正的,而银行对此前已经接受的单据不能提出新的不符,因此单证相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也确保了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
第二十节 跟单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
进出口双方确定了信用证作为交易的支付方式之后,自然会考虑到其中可能涉及的成本,亦即银行费用的问题,对于这一点,特别是出口商主要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清楚所有的银行服务都是有偿服务,凡是涉及银行服务的环节都将最终产生费用。 所以应尽可能选择最便捷的银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例如,某些国家的开证行(如伊朗)在信用证通知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通过转递行,而转递行往往会向受益人收取较高的转递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合理、便捷的通知途径。当然,涉及中间商、转让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是选择开证行的时候,最好对开证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一些资信较好且与国内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
这样,既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又可以利用银行间良好的往来关系,顺利解决交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是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有可能产生费用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
要明确谁是费用产生的责任方,即哪些费用应由进口商支付,哪些应由出口商支付,对于一些可预见但不可估计的费用支出要尽量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同时,要对跟单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下面就让我们以出口业务为例,根据对受益人的利弊情况依次排列的费用条款的常见形式作简要探讨:
1.所有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applicant): 显然是对出口商最有利的条款,由于不够平等,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极少,但不妨争取一下。
2.受益人所在国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inside China are for bene ficiary’saccount):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该条款对受益人来讲应最大限度争取。一方面,它摸得着,看的见,受益人容易掌握。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的费用相对较低。
3.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charges of banks other than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account):
这也是在信用证实务中最常见的费用条款,乍一看与第二条似乎没什么区别,只是说法的不同,实际不然。如果A国的开证行在向我国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由B国的一家银行转递、转让或保兑,在此费用条款下,受益人除了承担国内通知行、议付行的费用外,还要承担一笔为数不小的转递、转让或保兑费。即便没有上述中间银行的介入,也会因信用证中偿付银行的出现而增加额外的偿付费用。
4.除开证费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 ll bank ing charges except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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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ficiary’saccount):
此款从字面上不难看出,除涉及第三国的银行费用外,开证行的部分费用也要由受益人来负担。
5.所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bene ficiary’saccount): 此为费用支出最大的条款,应避免使用,除非能将其打入销售成本。但国外银行的费用我们很难把握。 可以看出,制定合理、有利的费用条款对于出口商利润最大化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费用的收取除了一些常规费用之外,还要根据不同的银行和具体的业务而定。同时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又是有所区别的。
例如:信用证通知费有些银行按笔收取,有些银行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这个比例又因不同的银行而有所高低;其差距巨大。
另外,即使信用证中没有第三家银行的介入,但任何货币的清算都有可能使第三者介入,其中必然也会产生银行费用。这就要求受益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首先要对银行费用收取标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否则有可能造成预算收入和实际收入差别较大。这也需要出口商在业务开展中注意不断积累和总结。
同时,在业务的一开始就应对整个业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的把握,争取最为有利的条件,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节 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制定方法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又因信用证种类的各异而不同。仅选择几例来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具体订法。
1. 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XX天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X天内或签约后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见票后XX天(或装船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
(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假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可即期收款。”
(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 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19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15, 19XX0
第二十二节 信用证抵押贷款(打包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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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二. 打包放款的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5.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三. 申请打包放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1.信用证正本 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外销合同 4.境内采购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 6.贷款证
7.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 8.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法人代表证明书
四. 金额和期限
1.最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3.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第二十三节 进口单位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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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
第二十四节 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ssuing L/C)
进口商为通过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而向开证银行提交的申请文件,由进口商按照开证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来填写。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因此它的内容必须与进口合同的内容严格一致,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的内容与进口合同的内容一致,保证进口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TO: BANK OF CHINA
Beneficiary (full name and address) L/C NO. Ex-Card No. Contract No. 97040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of the credit SANGYONG CORPORATION CPO. BOX 405 SEOUL KOREA Partial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SEPT. 28, 1997 KOREA O allowed O not allowed O allowed O not allowed O Issue by airmail O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O Issue by express delivery O Issue by teletransmission (which shall be the operative instrument) Amount (both in figures and words)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 / taking in charge at / from RUSSIAN SEA Not later than SEPT. 13, 1999 for transportation to DALIAN PORT, CHINA Description of goods: USD1,146,725.04(SAY U.S. DOLLARS ONE MILLION ONE HUNDRED AND FORTH SIX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TWENTY FIVE CENTS FOUR ONLY) Credit available with O by sight payment O by acceptance O by negotiation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TOTAL QUANTITY: 500MT SPECIFICATIONS AND PACKING CONDITIONS ARE AS PER ATTACHMENT TO THIS APPLICATION O by deferred payment a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O and beneficiary’s draft for 100 % of the invoice value at 45 days after sight on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O FOB O or other terms O CFR O CIF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Documents required: (marked with x) 1. (X)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invoice no., contract no. 2. (X)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 ) to collect / (X) prepaid ( ) showing freight amount\" notifying LIAO 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 TEL: (86)411-3680000 3. ( ) Air Waybills showing \"freight ( ) to collect / ( ) prepaid ( ) indicating freight amount\" and consigned to _________. 4. ( ) Memorandum issued by _________________ consigned to __________ 5. (X) Insurance Policy / Certificate in 3 copies for 110 % of the invoice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 in currency of the draft, bank endorsed, covering ( ) Ocean Marine Transportation / ( ) Air Transportation / ( ) Over 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War Risks. 6. (X) Packing List / 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 / 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 as called for by the L/C. 7. (X)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 Weight in 2 copies issued an independent surveyor at the loading port, indicating the actual surveyed quantity / weight of shipped goods as well as the packing condition. 8. (X)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 ) manufacturer / (X)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 / ( ) 9. (X)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s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X ) name of vessel / (X) date,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shipment. 10. ( )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extra copies of the documents have been dispatch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terms. 11.( ) Shipping Co’s Certificate attesting that the carrying vessel is chartered or booked by accountee or their shipping agents: 12.(X) Other documents, if any: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b) 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1. (X)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2. (X)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3. ( )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 Short Form / Blank Back B/L is not acceptable. 4. (X)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5. ( ) prepaid freight drawn in excess of L/C amount is accept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charges voucher issued by Shipping Co. / Air line / or it’s agent. 6. ( )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 7. (X) Other terms, if any: Advising bank: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KOREA. Account No.: Transacted by: (Applicant: nam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第二十五节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进口商的银行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及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以自身名义通过出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如果出口商在一定期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单据,即向出口商支付该项出口货物货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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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BKCHCNBJA08E SESSION: 000 ISN: 000000 BANK OF CHINA LIAONING
NO. 5 ZHONGSHAN SQUARE ZHONGSHAN DISTRICT DALIAN CHINA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 SEOUL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Destination Bank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Date of Issue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Applicant Bank Applicant
Type of Documentary Credit 40A IRREVOCABLE
20 LC84E0081/99 31G 990916 31D 991015 KOREA
51D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50 DALIAN WEIDA TRADING CO., LTD.
SANGYONG CORPORATION
Beneficiary
59
CPO BOX 110 SEOUL KOREA
Currency Code, Amount Available with...by... Drafts at Drawee
Partial Shipments Transhipment
32B USD 1,146,725.04 41D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42C 45 DAYS AFTER SIGHT
42D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43P NOT ALLOWED 43T NOT ALLOWED
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 from 44A RUSSIAN SEA Transportation to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B DALIAN PORT, P.R.CHINA 44C 990913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45A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QUANTITY: 200MT ALASKA PLAICE (WITH YELLOW BELLY) 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 Documents Required: 46A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
2.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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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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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
(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 (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
(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 (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 (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 骗案。
例3: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 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 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例4: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quot;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例5: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 失十分惨重。 例6:某中行曾收到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例7: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127;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127;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例8: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127;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127;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例9: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604500.00美元。经审核后,B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根据UCP500的规定,C银行已将该证通知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经审核,B银行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即以FBL代替B/L。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为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书。B银行按惯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二种处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开证行为抬头的B/L,撤换原来的FBL;二是由B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行寄单。 A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种方案。于是B银行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复。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行一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示由C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款修改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已经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B银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B银行并没有听信A公司的一面之辞,反而提出了疑问:按照惯例,如果开证行接受上述不符点,它应该在电传中明确表示申请人接受上述不符点,不日将付款,并将这一内容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而不是采用信用证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应该将此修改发给C银行。这些违反常规的做法引起了B银行的警惕,B银行坚持等待开证行的电传通知,在此期间,将单据留存,既不寄单,也不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后,开证行开立电传通知,声明申请人拒绝接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公司已不见踪迹。至此,这起诈骗案已大白。事后据B银行调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未如A公司 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国境内,并没有出口。 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一起以诈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的、境内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骗汇案件。由于B银行以UCP500为依据,并不被较大金额出口和A公司的一面之辞所迷惑,而是合理、审慎地审核单据,避免了一起重大骗汇案件的发生,防止了国家巨额外汇的流失。不法分子的阴谋之所以没有得逞,主要由于B银行有效地做到了如下几点: 第一,没有片面地为追求扩大业务量而办理此笔大额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而是时时保持警惕,坚持合规经营,不违规操作,始终对形势的发展有清醒的认识,有效防止了诈骗案件的发生,维护了银行自身的利益。 第二,以统一惯例做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依据。根据统一惯例的规定,FBL是由运输行出具和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它与B/L是两个概念,并不能代替提单,更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权凭证,这导致了A公司在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可以取得FBL,妄图以此来代替提单蒙混过关。 第三,牢牢掌握国际惯例,就会在信用证实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始终把握局势的发展。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人为B银行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设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FBL,妄图诱导B银行使其想当然地认为FBL就是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从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从而达到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的。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不做出付款承诺,即并不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接受不符点,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银行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修改表示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回复,就是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例10:几家外省公司向该省一私营工厂购锡锭,工厂将铝锭外包锡,假冒锡锭交货,诈骗了多个出口商和信誉卓著的进口商,进口商被骗后通过驻中国使馆交涉,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形象。进出口商之所以上当的根本原因是提单是真实的,而工厂当地的权威机构的检验人员收受贿赂,协同作案,为假货出具了检验证。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商检证危害性很大,但发案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再说,作为融资银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如果进、出口商、开证行的信誉俱佳,货物行情也看好,银行办理融资基本上是降低了风险,即使是有信贷员跟贷,碰到上述的案子,也不大可能识破。这类假单风险,除非银行事先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必须在单据方面做到严格相符。所以,单据的质量对银行押汇资金的安全回收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时候,单据相符都是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例11: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提供商业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这就是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的原因。在签约前,卖方曾与他的通汇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 卖方根据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证,但使他失望的是,实践上付款全无保障。因此,该公司向 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用证制度有缺陷吗? 【分析】 本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内容有缺陷,而不是信用证制度。 国际商会答复如下: 不错,卖方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根据《统一惯例》第9条a及b款的规定,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及保兑行的确定承诺。 同时,根据该条内容,付款的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能力,这也是很清楚的。 此外,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规定要提供一份或数份要由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是在冒风险。例如下列单据是危险的: --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 --货运代理人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由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 因此,国际商会再一次强调: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让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信用证中出现的\"危险\"单据的规定大多出于买卖双方商业合同中支付条款的 不精确或不完整,结论是: --支付缺乏保证不是由跟单信用证制度而是由合同导致的。 国际商会《信用证申请人操作指南》(416a出版物)第14页以\"哪些单据\"为标题介绍说:\"申请人应确定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应是受益人能够并愿意提供的,并且 受益人能以规定格式和规定的细节来提供的单据。\" \"因此,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不能迟于收到信用证时,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被买方控制。\" 例12: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例13: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 WA ENTERPRISES INC 。USA)签订了销往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 【分析】不对。因为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人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后来,据美国邓白氏公司提供资信报告,签约人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纯系编造。 例14:某外贸公司与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分析】在这案例中我们要吸取教训如下: (1)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统一惯例》,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 (2)由于与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 (3)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后再向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 例15:国外来信用证的金额为:\"about USD4 200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allowance (dis .)\"。信用证要求的商品是女式衬衫,单价为每件2.10美元,CIF London,共2000件,我们应怎样缮制出口金额? 【分析】 应首先核对信用证,如果与信用证相符,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时,应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具单如下: Ladies Blouses **********************.OOLess 5% allowance 210.00 ------------------- 3900.00 Less 5% commission : 199.50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 CIF London net :USD 3790.50 在既有折扣又有佣金的交易中,我们应掌握先扣除折扣,然后再计扣佣金,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支付佣金的。 例16:中方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后我方收到美国花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证上最大金额为15,000美元,但我方在装运出口时,实装不同规格、不同单价的货品的总金额为15,042美元,超出了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议付行不同意接受,而我经办人员以该外商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遂具保请银行寄单,后果由出口人负责。结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在本项交易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我方对此应吸取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对信用证业务下\"单证相符\"有足够认识。《统一惯例》中对开证行的责任有如下规定:开证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一切有关单据,并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付款的依据只是看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不论我方所提交金额与信用证金额多出多少,都以单证不符论处而拒付。在此项交易中,我方可在加?quot;written off USD42\"作内部注销,使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相符,从而保证基本货款顺利结汇。 例17: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合 芗壑?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 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 轮,发货人 \"ALKORADVANCEDLTD.\数量165捆, 重量2149.50吨, 价值4850美元, 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该提单表明,是被告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厦门海事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该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权永威公司代其签发提单。\"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与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装运24860.627吨货物,但未装载原告所持提单上的货物。\"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本航次福州代理称其未接到有关收货人为原告的委托。 厦门海事认为:原告中包公司为购买钢材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定购货合同,依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千斤一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永威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将提单及其他伪造单证提交议付行,企图骗取货款,这些行为是千斤一公司与永威公司对原告的蓄意欺诈。据此,中包公司与千斤一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及其相关的提单等单据无效,原告据此开立的以千斤一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停止支付。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应对由此给中包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里舍勒公司未参与欺诈,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1996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1,原告中包公司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永威公司1996年6月26日签发的9A号提单等相关单证无效。中包公司申请开立的千斤一公司为受益人的FIBXM96698-XG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不予支付。2,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连带赔偿中包公司开立和更改信用证的银行费用人民币9103.03,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驳回中包公司对里舍勒告诉的诉讼请蟆?br> 例18: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例19: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1999年7月15日运至A市。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申请保全令,要求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但事实上,此时开证行已经同意议付行议付,并且议付行已经将有关款项发放给受益人)。A地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例20:1998年9月8日,湖南省华隆进出口总公司(华隆公司)授权下属法人海南省华隆进出口光峰公司(光峰公司)办理进出口结算和开立信用证业务。1998年12月10 日,光峰公司与江门市篷江区计委物资总公司(江门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开证协议书约定:由光峰公司代理江门公司向银行办理开立信用证等事宜。同日,光峰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2月22日,开证行开立了远期80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有限公司(潮连公司),通知行为南洋商业银行。信用证条款第48A第3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12月31日华隆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并由光峰公司的工作人员易峰在货物收据上签名。受益人潮连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要求付款。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华隆公司预留在银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武斌\"的签字,而受益人提供的货物收据上的签名却是\"易峰\"的,遂于1999年1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的签字与开证行持有之式样不同为由予以拒付,同时将拒付通知了信用证实际的开证申请人光峰公司。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份相似的信用证是开证行于1999年1月15日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302280美元。该信用证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华隆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1999年1月31日,华隆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并由光峰公司的易峰在货物收据上签名,货物金额为331956.24美元。受益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要求议付。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货物单据只有华隆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遂于1999年2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的签署样式\"为由予以拒付,并通知了光峰公司。 而受益人认为单证相符,开证行不当拒付,遂起诉开证行,要求其兑付信用证。 例21:1993年11月23日,B公司与D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2500吨船板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以每吨330美元(CIF价)从D公司购进2101件甲板,共计总金额82.5万美元,目的口岸为黄浦港。 合同订立后,B公司立即请求A银行开出了以D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15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82.5万美元,编号为L/C593BB717。D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于1993年12月30日将提单及其他单据通过议付行E银行分行提交A银行承兑,B公司通过A银行于1994年1月3日接受单据,并表示承兑。1994年1月25日,当B公司持单前往黄浦港提取贷物时,发现该货物早于1993年11月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因D公司与陕西省五矿公司的纠纷而明令查封。B公司为此数次与D公司联系均未有结果。B公司遂与黄浦港务公司协商。黄浦港务公司考虑到西安中级人民尚有部分货物未查封,于是允许B公司提走剩余船板,但还有724件价值292683.72美元的船板始终未能提取。 为此,B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进行财产保全。A市中级人民法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院以D公司隐瞒,确属恶意欺诈为由,下达冻结裁定书,冻结A银行开具的L/C593BB717信用证及该证载明的部分金额516028.72美元。 1994年12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D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已向B公司披露了货物被查封的情况,故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中D公司尚未履行部分,同时要求D公司对其违法行为给B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95年3月25日,B公司与D公司就执行仲裁裁决达成和解协议,A市中级人民亦对此做出执行裁定:B公司必须支付货款225390美元及其利息,但将L/C593BB717号信用证项下余额292638.72美元及利息冻结,直至D公司依和解协议提供相应货物之时止。 例2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这万元作订贷 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例23: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 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 失十分惨重。 例24:某中行曾收到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例26: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 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例27: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 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例28: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拒付原因两点。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二,正本提单弄混。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号内显示德文名称。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2、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最终,此业务通过部分退单,部分无单放货的方式解决。作为出口商的我国外贸公司也丧失了信用证项下收款的保障。 例29: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总额1555万美元。 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quot;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 申请人应按照被申请提出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信用证; 2 被子申请人将保证金交给加拿大银行的信托户口(而非电汇到中国某银行账户上。 3 双方按照被申请人草拟的\"补充合同协议书\"另签协议,提高糖价,将每吨糖的价格由311美元提高到325美元。 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双方几次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被申请人遂不再履行合同。 申请人认为其已根据合同开立了信用证副本并为此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做开证保证金,而被申请人置签订的合同于不顾,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 1 承担开证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57万元; 2 根据合同第13条,按货物总值2%计,赠偿申请人31.1万美元。 仲裁结果 1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1.1万美元; 2 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请求。 评析 1 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于合同,但除非双方存在新协议,信用证必须根据合同开立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已依约履行了开证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汇付保证金,而且提出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不利于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这是故意的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就其违约行为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 关于卖方违约的赔偿责任,合同第13条\"付款条件\"已有魅返墓娑ā8У那榭鱿拢 簧昵肴擞Φ背械O嗟庇诤贤 行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1.1万美元。 申请人还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为开立信用证而向银行汇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57万元。申请人此笔损失,系其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相比,该实际损失的数额并不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还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保证金利息人民币57万元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例30: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 总金额 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此后JS公司多次与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JS公司据此推断CIBM 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MICL称CIBM 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总经理L. 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 Calabrese谈判。在确认了CIBM 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莞锰蹩睿 诼舴剑幢簧昵肴耍┪ピ嫉贾滦庞弥な 芙鸲?%的赔偿责任。既然合同总金额为1555万美元,被申请人应就其违约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例31:19年9月3日,中国华亚贸易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转来的通知,告知A国开证行拒绝付出 Y0l58-72号信用证之货款,拒付理由主多有以下两点: 1)信用证失效 2)装运期延误。 华亚公司得知此情况后,即通过当地银行与开证行联系,得到的回答是:开证行无延长装运期和信用证到期日的记录。这也就是说,信用证修改书是伪造的。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追溯到当年的3月25日。 合同的签订者华亚贸易公司是国内一家专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而布迪公司是A国一贸易商,在华设有办事处,曾与华亚公司有过几次业务往来。 19年3月25日,华亚公司又与布迪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10000套服装的合同。合同号为FCVO81O,价格条件为每件25美元CIFC3目的港,合同总价款为250,000美元,装运期为同年5月份。合同规定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必须于装运期前50天将信用证开到中国银行华亚公司所在地分行,服装的品质以华亚公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为准。 布迪公司授权格林先生为合同买方签字人,签字下方写明For HEC ComPany\"(\"为 HEC公司\")。 合同签订之后,布迪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于装运期(19年5月)前将信用证开至华亚公司。在华亚公司的一再催促之下,布迪公司拖至19年7月25日才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号为NO.Y0l58-72,开证行为A国银行。该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HEC公司,受益人为华亚公司。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9年8月15日,到期地点为中国。信用证除要求卖方提交其他必须单据外,还规定卖方应提交4份日期不得迟于19年8月1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由于华亚公司干19年8月5日才收到由银行转交来的信用证,因此,华亚公司根本无法按信用证要求的期限发货并得到所要求的提单。在此情况下,华亚公司立即与布迪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以使华亚公司能切实可行地交货。19年8月8日,华亚公司收到了布迪公司发来的一份传真,内容是一份正式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将最后装运日期延长至19年8月11日,到期回延长至19年8月20日。另外,布迪公司还对此修改书出具了一份保函,即对其作了付款担保。 由于华亚公司收到此修改通知书距发货日期只有短几天并基于对布迪公司的信任,于19年8月11日发运了合同项下的10000套服装。发货后,华亚公司即向银行顺利提交了议付单据。 接着就发生了本文开头叙述的情况。 拒付发生后,华亚公司即与布达公司交涉。经过谈判华亚公司,和布迪公司就FCVO810号买卖合同达成了一份由双方签字的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布迪公司应用T/T(电汇)方式支付华亚公80000美元作为1000O套服装的预付款。作为付款的保证,布迪公司应开立一份金额为170000美元的预开支票,支票上的日期为1990年5月30日。 2.布迪公司同意在国清关,支付所有必要的关税和费用,并将货物运到由华亚公司确认的仓库,所有的仓储费用均由布迪公司承担。 3.如果在199O年5月20日前布迪公司未能将货物售出,布迪公司将接受货物,并在199O年5月30日前将合同货款支付给华亚公司。 4.该协议视为FCVO81O号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在收到布迪公司付款证明以后,华亚公司即向布迪公司提交提单和其他正本单据,以便布迪公司在美国情关。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6.如果布迪公司同意该协议的条款,华亚公司将不起诉布迪 此协议签订后,华亚公司先后收到了80000美元的预付款与17000美元的预开支票。随即华亚公司将全套提货单据交给布迪公司,以便布迪公司提货之用。 1990年4月底,华亚公司将支票交给银行转送受票银行兑现。支票兑现时遭到银行拒付。华亚公司询问布迪公司原因,布迪公司答复是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华亚公司后又多次与布迪公司联系,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付清货款,但都没有成功。至此,华亚公司与布迪公司对FCV81O号合同产生纠纷,由于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最后只得通过提交仲裁解决该纠纷。 在仲裁过程中,华亚公司与布迪公司分别陈述了事实经过和各自的观点.此合同纠纷的焦点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l.FCV0180号合同的买方是谁?华亚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是布达公司,在合同买方一栏中清楚地写明了布迪公司的全称和地址。布达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时,虽然注?quot;For HEC Company\",但并未写明HEC公司的全称和详细地址,而且布迪公司签订关于FEC018O号台同的补充协议时,布迪公司完全地在协议上签名,并承担了支付全部货款和接受货物的义务。 而布迪公司则认为一个销售合同的买方究竟是谁,不能仅看合同中买方一栏里所填写的名称,而应该从交易的实质内容来确定。 布迪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常驻办事处,其在华的一贯做法是代理A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销商同中国的进出口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从中赚取佣金。这一点可以从合同中的价格条件\"CIFC3目的港USD25\"看出,3%的佣金即是付给中间商布迪公司的,最后的买方签名说明了这一切;布迪公司的格林先生是代替HEC公司签订这份销售合同的。况且根据合同,这批货物的付款应由买方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到中国银行,而这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HEC公司;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了这一销售合同的买方是HEC公司,而不是布迪公司,布迪公司只是作为拿佣金的代理人参与签订此合同的。那么,这也不必履行作为买方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2.此批货物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华亚公司认为,买卖合同订有品质条款,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货物质量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按照品质条款的规定:\"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以华亚公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为准、\"华亚公司在出口前已按照合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向商检部门报验,得到了针对这批货物的商检证书和出口商品放行通知单。另外,此批货物发运前,布迪公司曾派其驻华代表对10000套服装进行了检验,认为该产品可以接受并予以发运,并签发了产品合格检验证书,这足以说明货物的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但在合格证书的下方打印了\"该商品应在目的地予以最后检验\"的字样。 而布迪公司却坚持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于1990年6月2O日寄给华亚公司一份签署日期为1990年3月10日的A国方面出具的检验证书,证书上说明了对两套服装进行了检验,发现服装质量有问题,但并未提及服装型号。其理由是公约规定\"销售的货物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第35条),对于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即使在交货后方始明显,卖方应负有责任。由于货物有质量问题,无法在协议期间及时卖出,所以布迪公司通知银行停止支付先前抵押的支票也是理所当然的。 至于布迪公司为何在199O年6月2O日才将检验证书寄给华华亚公司,是因为根据双方签署协议的规定,布迪公司在1990年5月20日才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因而其检验货物及索赔就在5月20日以后开始。 针对谁是合同的买方及货品质量两个问题。华亚公司和布迪公司产生了上述分歧,对于这些分歧中孰是孰非.仲裁庭必须作出明确的裁决。 代理是许多国家商人在从事进出口业务中习惯采用的一种贸易做法。从法律意义上讲,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执行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人只是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问。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他对该合同也不承担个人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代理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从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对此,法与英美法有不同的规定。 法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两种。如果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即为直接代理;反之,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则为间接代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英美法则没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 对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是重要的贸易环节,如何检验、按什么标准检验、在什么时候检验等,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说明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执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 首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03 验货物或由他人代为检验货物。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说明不符情报,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买方如发现货物有缺陷,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索赔请求。 例32: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 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 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 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 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 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例33: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 WA ENTERPRISES INC 。USA)签订 了销往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 【分析】不对。因为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人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后来,据美国邓白氏公司提供资信报告,签约人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纯系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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