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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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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对证明标准的概念、类型、层次以及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议,本文即结合司法实践做浅显分析。

【关键词】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完善

“证明标准”一词是舶来品,我国的传统叫法是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度等,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纵观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历经客观真实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优势盖然性标准三个阶段。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类型、层次以及完善等问题作深入系统的探讨,希望对民事案件事实审理的公正客观乃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研究证明标准问题的起点,目前,我国证明标准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

“证明标准”一词作机械理解,可以分成“证明”和“标准”。“证明”是动词词性,指“证明”这一活动。“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更确切说是一种“界线”,界线之上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则称之为不符合标准。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指诉讼证明应当达到的一个状态,整个词组是一个名词词组。证明标准是一个关于认识活动的“度”或是“程度”,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认识论,对诉讼结构主张不同的“程度”:要求高的称之为“客观真实”,要求低的称为“法律真实”,折中的称为“混合标准”。

2、诉讼证明标准概念的不同观点。

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或程度,即在裁判者意识中形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二是衡量证明成功的尺子,指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或者是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三是证据份量的对比,即对立双方所举证份量的多少。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证明标准的本质。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固然由法官进行权衡,当事人自己也完全可以预测,诉讼证明标准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应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角度作出规定。

本文认为,证明标准概念是指诉讼证明主体通过自身的证明活动,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法律规定的主观认知程度。证明标准是一个具有相对客观性的主观认识程度,一方面通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是带有客观性法律标尺,存在于证明标准主体的头脑之中,并且其作用对象是在客观事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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