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装备验收制度
1. 购进的各种医疗设备、消耗材料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手续、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合格以后方可入库。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应及时退货或换货索赔。一般验收程序为:根据其有效证件进行复核(产品注册证等)与产品的外包装箱注明的中文标识进行核实,确保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产品标准号、厂名、地名等相一致。开箱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灭菌产品还需要记录灭菌批号及灭菌失效期等内容。
2. 验收工作必须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3. 医疗设备验收应有使用科室、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及厂商代表共同参加,如要申请进口商检的设备,必须有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参加。验收结果必须有记录并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
4. 对验收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严格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作记录,以便及时与厂商交涉或报商检部门索赔。
5. 质量验收应按生产厂商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功能和检测方法,逐项验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作详细记录,并作为技术档案保存。
6. 在对设备进行验收的同时,还应做好对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考核工作,并有记录。 7. 对于紧急或急救购置的不能够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可以简化手续,或按先使用事后补办验收手续的程序进行,但必须由医疗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8. 验收合格的物资应由经手人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作记帐凭证,一联交库房保管作入帐凭证,一联交采购部门存查。
9. 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