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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来源:华佗小知识
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区科

技、金融和产业融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佛科[2014]96号)、《广东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粤发[2015]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是指由区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撬动合作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金融机构部分风险损失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偿金总规模为1-2亿元,首期规模2000万元,补偿金存续期为5年,期满后扣除风险补偿损失后全部归还区财政。

第四条补偿金由三方共同参与。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为补偿金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日常运作,保障资金有效

使用;合作金融机构为科技信贷业务合作方,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等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在顺德区内依法注册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公开选聘方式产生,优先支持科技银行(支行)。

第六条补偿金存放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专户进行管理,所产生的利息补充入补偿金。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七条设立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办、区财税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具体工作由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承担。补偿金管理机构由监管委员会、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第监管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补偿金年度支出预算;

(二)审议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三)确认合作的金融机构;(四)审议风险补偿核损报告;(五)审议补偿金年度运营情况;

(六)审议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补偿金规模;(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研究风险补偿金的存续期限;

(八)其他重大决策。

第九条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为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补偿金日常运作,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检查与稽核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负责补偿金专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四)受理贷款项目的申请,对贷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

(五)监督合作金融机构的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六)组织监管委员会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

(七)按要求向监管委员会提交补偿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

(八)起草重大决策议案提交监管委员会审议。第十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相关管理工作,包括:

(一)作为补偿金的存放机构;

(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金数额的科技信贷授信额度;

(三)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不良贷款的追收等。

第三章扶持对象

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对象为在顺德区内注册时第十一十一条间超过12个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三)获得国家、省、市或区“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四)获得国家、省、市或区“软件企业”或“电子商务”认定资格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或区科技项目立项,且没有项目到期未验收、项目被动结题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七)近3年内获国家、省、市或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八)国家、省、市或区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九)符合《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二条优先扶持对象第十第十二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组织一定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经济规模的企业。

(二)项目技术领域属于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干细胞基因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的企业。

(三)顺德区龙腾计划、星光工程名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在金融机构首次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条补偿金贷款资金必须使用在企业的主营业第十第十三

务、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企业不得将科技信贷资金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或用于偿还旧债;

(三)从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运作方式

四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第十第十四

中心签订《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委托管理协议》,将补偿金进行委托管理。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向合作金融机构以专户形式存入补偿金。

五条单个企业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第十五

(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

过4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六条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第十第十六

最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七条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若出现贷款损失,以各合作金融机构的补偿金专户余额为限,补偿未清偿贷款本金的50%(对在孵企业首次贷款,按《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执行),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其余损失。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补偿金贷款工作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企业向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二)初核推荐。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审查同意后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

(三)合作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审核。合作金融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推荐贷款项目完成尽职调查和贷款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并反馈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定期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备。

(四)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五)贷后管理。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负责监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六)贷款收回。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收回到期贷款,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负责监督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收回情况。

第十九条补偿金补偿程序如下:

(一)债务追收。由合作金融机构全权催收,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对违约企业进行债务追偿。

(二)启动补偿。借款企业违反与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合同约定,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启动补偿程序。

1.借款企业在生效裁决(或生效仲裁裁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2.有物的担保风险补偿金贷款,在担保物变现处置完结后,贷款本金仍未能完全清偿的。

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继续全力追偿。对于经追偿后收回的资金和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的款项,扣除必要的催收成本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以及根据相应的补偿分担比例,退还至风险补偿金账户。若风险补偿金账户取消后,相关退款资金退还至区财政。

(三)损失核销。补偿金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申请,监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风险补偿金按实核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补偿金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的补偿金贷款业务。当逾期率下降后,恢复补偿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补偿金的顺畅运行,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业务运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运营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审计费用、诉讼费用等)不在补偿金当中列支,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每年年初预算的管理费用中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监管委员会可依照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补偿金的情况,监管委员会有权取消补偿金管理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补偿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条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应定期向监管委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

员会报送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应及时收集并整理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贷后核查信息,将定期获取的借款企业的材料备存,接受监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金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恶意逃避监管的,合作金融机构、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贷款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补偿的贷款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经济和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经济和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照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第二十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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