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保 险 基 础 理 论 培 训 (1)
二○○二年三月
请各机构核保员、核赔员将思考题答案于4月1日之前以邮件的方式发到分公司,其中核保员发到王海浪处,核赔员发到杨东峰处。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一、 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即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其特征有:
(一) 客观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的改进,认识、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决策失误等风险,虽然可以部分地受到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
(二) 损害性
风险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所以,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经济上的损害(或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必须指出:保险不是保证危险的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危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三) 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1、 空间上的不确定性。就火灾而言,所有的建筑物都面临着火灾的风险,并且也必须有建筑物发生火灾,但具体到某一建筑物,是否发生火灾则是不确定的。
2、 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3、 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四) 规律性
对某一具体的标的而言,风险的发生是一种随机的现象,是不确定的,不可预知的。但是,就危险总体而言,根据数理统计原理,随机现象一定要服从于某种概率分布。也就是说,对一定时期内特定危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即把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这也是费率确定的依据。
(五) 发展性
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尤其是当代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如建立核电站带来了核污染等。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
(一) 风险因素(Hazard)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它包括:
1、 实质风险因素。指社会和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社会财富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例如,恶劣的气候、地质结构的变动、建筑物的结构等。这些风险因素是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主要对象。 2、道德风险因素。这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均属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也称为主观性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个人主观原因、心理因素、行为不当、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例如,投保人在保险之后,可能就放松了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
实质性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二) 风险事故(Peril)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也就是说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会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是风险因素和风险损失的中间环节。例如,汽车刹车失灵造成车祸与人员伤亡,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是风险损失。
(三) 风险损失(Loss) 风险损失是指非故意性的、非计划性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个概念包括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二是“经济价值的减少”。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损失。例如,恶意行为、折旧、面队正在受损的物质可以抢救而不抢救等造成的后果均不属于损失。
风险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物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等。
(四)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如下图所示:
增加或产生 引起 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风险损失
三、 风险的分类
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它们发生的条件、形成的过程和对人类造成的损害是大不相同的。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风险划为不同的类别。
(一)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1、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一般而言,自然风险与许多社会风险都是纯粹风险。
2、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益可能的风险。例如,股票买卖、、投机交易等。
3、 两者区别:首先,纯粹风险有规律性,可以用概率论的方法加以统计分析;而投机风险则无规律可寻。其次,纯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是社会财富或人身的净损失;而投机风险的发生显然并没有改变社会财富的总量,而是将社会财富在一定范围内与程度上进行了重新分配。
(二) 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风险按其产生的环境分类,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1、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导致的风险。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2、 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例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成长、技术的进步、政治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
3、 两者的区别:首先,损失不同。静态风险对于各和社会来说,都是纯粹损失;而动态风险对于一部分个体可能有损失,但对于另一部分个体则可能获利,从社会总体上看不也不一定有损失,甚至受益。其次,影响范围不同。静态风险通常只影响到少数个体;而动态风险的影响则是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第三,发生特点不同。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也就是说服从概率分布;而动态风险则不具有这一特点。最后,性质不同。静态风险一般均为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三) 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按风险的对象分类,主要有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1、 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2、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3、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4、 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四)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1、 自然风险: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其特点有:第一,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第二,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第三,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就是所自然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所导致的后果是严重并广泛的。显然,共沾性越大,社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就越大。
2、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者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而导致损失机会的风险。例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行为都属于社会风险。
3、 政治风险:是指政治局势的变化、战争、罢工等与世界各国政治格局及形势相关的风险。有称为国家风险,在保险实际工作中,由国家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经营。 4、 经济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者由于经营决策的失误而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的风险。 四、 可保风险
(一) 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二) 可保风险的条件
1、 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 风险的发生是不能预料的:风险是未来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是不能预料的。如果投保人可以预见风险的发生,则就形成了逆选择,这对保险人是不利的。(逆选择: 是指投保人明知保险标的存在隐患、在未来必定会发生某种损失的情况下,而隐瞒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的一
种风险转移方式)。
3、 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这里的偶然是对个体而言的,即个体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以及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损失程度等等都是不确定的,是偶然的。但对总体上来考察,风险的发生则具有必然性。
4、 大量风险是同质的:所谓同质风险就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风险或大部分风险的性质是相同的或接近的。 5、 风险必须是预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责任范围应该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以明确划分保险人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二、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一) 风险识别
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它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的内容。常用的方法有:保险调查法、财务分析法、企业生产流程图法、实地考察法、损失分析法等。
(二) 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估计与度量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
(三)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把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等级,然后根据系统的危险等级,决定是否需要控制措施,以及控制措施采取到什么程度。具体而言,它包括:确定损失将发生的概率和机会;确定如果这些损失发生可能对企业或家庭造成的影响;确定在一个预算内发生损失的承受能力。
(四)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是风险管理的第四步。常有控制型与财务型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的目的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所做的财务安排。
(五)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同时,在实务中还要考虑与整体管理目标是否一致,具体实施的可能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三、 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
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常用的方式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
(一) 避免
避免风险是指放弃某一计划或方案从而避免可能由此而来的损失后果。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技术。
采用避免风险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
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二) 自留
自留风险是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它包括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通常情况下,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财务稳定时采用。
(三) 预防
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通常在损失频率高而损失强度低时采用。常用的方法有:工程物理法和人类行为法。事故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工程物理法”就是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如防火结构设计、防盗装置等;而“人类行为法”是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如职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
(四) 抑制
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了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例如,安装自动喷淋系统和火灾报警器等。损失抑制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割离,这是指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的小单位而达到缩小损失幅度的一种方法。损失抑制法通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五) 转嫁
转嫁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常用方式有: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包括出让转嫁和合同转嫁,前者主要用于投机风险中,如股票下跌时出让股票;后者主要是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经
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建筑承保合同等。
第三节 保险的要素及其特征
一、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 保险的要素
(一) 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
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 (三) 保险费率的厘定 (四) 保险基金的建立 (五)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 保险的特征
(一) 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济保障活
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
(二) 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
是商品经济关系。
(三) 互助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
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四) 法律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五) 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四、 保险的职能
概括地讲,保险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分散风险,而是组织经济补偿。 1、 分散风险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这种风险转移是建立在灾害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对矛盾对立统一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分散风险。
2、 组织经济补偿
依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另一个重要职能。专门用于这种经济补偿的保险基金的形成和分配过程,明显地体现着保险经济补偿的职能。 五、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 两者的联系:
1、 从二者的客观对象考察,风险是保险产生与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风险管理工作存在的条件;
2、 从二者管理所采取的方法分析,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经营与管理都是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的基础上的; 3、 在风险管理的各种手段或方法中,保险仍是最有效的经济措施之一。 (二) 两者的区别:
一般地讲,保险所经营管理的风险基本上是纯粹风险,较少涉足动态风险,而风险管理的对象显然较之保险而言宽广得多。它不仅仅经营纯粹风险,而且还包括动态风险。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 保险利益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2、必须是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
3、必须是可确定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某些古董、名人字画等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所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而精神伤害等却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它通常不作为保险利益。
(二)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只有凭借着保险利益才可进行投保,保险人凭借着保险利益才可承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只有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
索赔资格,而且所得到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额度。
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 财产保险利益的结构形态
保险利益的结构形态是构成保险利益的基本物质内容,它包括:
1、 财产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弃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等。
2、 期待利益:包括盈利收入利益、票房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根据上述结构形态的分类,常见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有: 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 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抵押贷款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只限于他所贷出款项的额度,而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抵押也就消失,其保险利益也就随之消失。 3、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因营业中断将导致预期的利润损失、租金收入减少、票房收入减少等,经营者对这些预期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 (三)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当保险合同生效时,如果被保险人并无保险利益,该合同就是一个自始无效合同。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他就不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但是在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所以,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四)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失等变化。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会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发生继承;会因保险标的的易主而发生转让;会因被保险人的破产而发生破产债权等。 三、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具体而言,雇主对雇员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产品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人员都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四、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中的预期财产及利润具有保险利益。具体而言,制造商对买货的批发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法的实现即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
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一) 告知 1、 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具体而言,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2、 告知的内容
(1) 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a、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
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b、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c、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e、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2)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3、 告知的形式
(1) 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
和询问回答两种:a、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b、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需告知。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的主观告知方式。
(2)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有明确列明和明
确说明两种: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对保险人采取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二) 保证 1、 保证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2、 保证的形式
(1) 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保证条款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其他文件内,如批单等。它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
(2)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列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一般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例如,在海上保险中,海上保险合同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
1、 弃权。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除非保险人知道存在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而可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外,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视为弃权。 2、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三、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投保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2) 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如果投保人违反
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 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
后果: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其后果是:保险人有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是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若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而解除合同时,是无须退还保费的。
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1) 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
不能履行保证事项;
(3)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
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质的规定,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二是量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一切的状态。 二、 保险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一) 保险补偿的范围
保险补偿以保险事故为前提,以标的损失为结果。其具体内容是:
(1) 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
失的补偿;
(2) 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3) 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4) 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包括
损失施救费用、查勘检验鉴定费用及诉讼仲裁费用。
(二) 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
选择保险补偿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受损标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通常保险补偿采用的方式有:
1、 现金赔付: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尤其对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医疗费用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最常用。 2、 修理:在汽车保险及机器损坏险中多用此赔偿方式。 3、 更换:当受损标的物的零部件因保险事故灭失而无法修复时,保险人通常采用替代、更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4、 重置:当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时,保险人负责重新购置与原被保险标的等价的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原来面目。此种赔偿是恢复标的原来面目,风险较大,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人一般不采用这种补偿方式。
三、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综合考虑的条件有: (一) 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是一个基本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百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常有下列几种:
1、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同等型号、新旧程度相当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 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费用来确定。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中,按实际损失来确定最高赔偿金额。
3、 按照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所需费用来确定。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通常采用这种方法。一般认为,将受损保险标的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的形态和效用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4、 按照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确定。有的保险标的在发生损失时,如果市场上不能找到同类产品,不能采用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实际损失的,则可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价格减去折旧的方式来确定。 (二)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三) 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四) 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损失补偿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限额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免责限度赔偿方法。免责限度赔偿方法,是指损失在免责限度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限度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免责限度可分为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两种。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不做任何扣除。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四、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 代位原则 1、 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它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2、 代位原则的内容 (1) 代位求偿权 a、 含义: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b、 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第二,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c、 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款额超过其赔付金额,那么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也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最后,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d、代位求偿原则的使用范围。首先,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但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使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其次,保险人一般不对自己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 (2) 物上代位 a、 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b、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c、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
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 (二) 分摊原则 1、 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重复保险:是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超过其保险价值的保险。
如果与数个保险人订立多个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没有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属于共同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只有既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又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才构成重复保险。 2、 损失分摊的方法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总损失和保
险人应付的总赔偿金额,各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金额在总承保金额中的比例,分别进行赔付。其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 =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 损失额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该分摊方法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
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 某保险人责任限额 / 所有保险人责任之和 * 损失额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指由先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首先负
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我国通常采用第一种分摊方式,《保险法》第四十条第2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 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 近因的定义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不一定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予以赔付。即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二、 确定保险近因的因果关系的方法
如何确定近因,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属于难于解答的问题。这里常用的推荐两种方法:
1、 顺序法。这种方法根据逻辑推理的思路,从第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进行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2、 倒推法。这种方法是从最后的保险事件出发,按照逻辑顺序倒推前一个事件。也就是说,从损失分析开始,分析引起损失发生的原因是否是前一事件,如果是,则再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发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时间即为近因。
三、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
1、 单一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2、 多数原因同时发生
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多个原因中,有的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有的又属于除外责任,此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进行划分来确定。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仅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无法划分的,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赔付。
3、 多数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4、 多数原因间接发生
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风险是另一个新爆发而有完全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前因造成的直接或自然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一原因的处理原则相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取决于各个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思考题:
一、 名词解释
风险 纯粹风险 保险 重复保险 风险管理
保险利益 近因 代位追偿 告知 保证 二、 比较题
1、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2、 代位追偿与委付的区别。 三、 简答题
1、 可保风险的概念及其条件。 2、 风险管理的程序。
3、 诚信原则的内容有那些?
4、 如何判定近因与保险赔偿责任? 5、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有那些? 6、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有哪几种?
7、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结构形态及形成条件? 四、 案例分析题
1、 某国有企业与美国某企业在沈阳成立了一个合资企业,中方持有51%的股份,美方持有49%的股份。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美方管理人员未经中方许可便将合资企业的全部财产投保。该美方管理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用上述原理分析。
2、 某企业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一日,由于暴雨,导致电线杆被刮倒,又由于电线短路而导致了火灾。该事例中有这些事件: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
火灾。请指出该事故的近因。 3、 某商场房屋建筑在我司投保,库存商品由A公司和我司共同承保。某日该商场发生了火灾,使房屋建筑和库存商品不同程度的受损。请写出该案的理赔思路及应注意的问题。(定性分析——写出保险条款、《保险法》等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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