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检验检疫制度的构成;
2. 了解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历程;3. 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4. 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5. 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
章导读为“中国制造”保驾护航,“十二五”期间质检执法打假战果辉煌“十二五”期间,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带领下查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50.6万起,涉案获得金额达238亿元;查办大案要案10 398起,向机关移送案件4514起;查办电商违法案件600余件,查处了假冒樱花电器、假冒LV品牌产品等大案;开展了732次缺陷汽车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2088.92万辆……一串串数据反映出质检工作者的默默耕耘和辛勤付出,讲述着我国质量执法管理领域发生的故事,记载着我国产品质量提升的曲折轨迹。“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的五年,也是我国产品质量稳步提升的五年。“十二五”期间,质检总局围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升级产业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先后开展了农资、建材、汽车及配件、汽柴油、酒类产品、家用电器、化妆品、食品用相关产品、儿童用品等“质检利剑”行动。五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21万人次,查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50.6万起,涉案获得金额达238亿元,查办大案要案10 398起,向机关移送案件4514起。其中,查处假冒侵权案件22.7万起,涉案货值111.9亿元,移送机关2554起,捣毁窝点10 6个。针对电子商务质量安全问题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的局面,质检总局积极开拓执法打假新模式。2013年,在杭州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中心。2014年,各地质监部门按照“风险监测、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商产品打假行动。2015年,全国电子商务产品打假维权协作网成立,形成了多元共治假冒伪劣电商产品的有效工作格局。2015年11月,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启动“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通过企业承诺、执法检查与信息公开三结合的做法,有力促进优质优价、优势劣汰、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最终促进“中国制造”产品质量全面提升。资料来源: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5/1224/10/BBJHEOLR00014SEH.html2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与制度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或机构依照进出口国有关法律、行规及国际惯例的要求,对报检人申报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和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能够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对于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对于没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商品,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国家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它对于保障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及时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及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出入境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它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入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出入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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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从而保护人体健康。它的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出入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出入境卫生监督等。
二、我国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初创和发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清的,西方列强大肆入侵,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18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要口岸设立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的经济利益,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后,国民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1928年,国民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
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之后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了4个商品检验局,并在其他指定管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1930年12月,工商部改为实业部,各地商检局改属实业部领导。
1932年,国民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最早的有关中国商品检验的法律。该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检验范围包括进口和出口商品,对“有掺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依法实施检验。同时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对违反该法者进行罚款或进行惩处,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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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
抗日战争初期,天津、上海、青岛、广州商检局先后因沦陷而停办或撤销,汉口商检局西迁重庆。
1939年,先后设立重庆商检局和昆明商检局,这是抗战时期国民管辖地区仅存的商检局。
1940年,汪伪公布了与国民商检法内容完全相同的《商品检验法》和由伪工商部制定的《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在沦陷区陆续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商品检验局,并公布应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抗战胜利后,国民恢复了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汉口5个商检局,连同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隶属国民经济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状态,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2.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被迫实行“门户开放”,英、美、法、俄、日等国的大量轻工业产品流入中国,同时中国的农畜产品和工业原料被竞相掠夺搜刮出境。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机构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负责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在海关主权和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都由外国操纵的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同样也随帝国主义的意愿而为之。
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
1921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
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家兽医检察机关为由,禁止中国的肉类进口。
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了染有炭疽病菌的肉类进口。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随后,又在上海、南京设立分所,在东北的绥芬河、满洲里设立工作点,具体执行毛革肉类的出口检查任务。
1928年,国民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 》《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执行农产品的检验和植物检疫任务。以上是中国最早的官方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法规。
1930年,国民将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毛革肉类检查所”与“农产物检查所”统一划归于1929年成立的商品检验局负责,隶属实业部领导。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1932年12月14日,实业部公布了《商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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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4月,上海商检局开始实施植物病虫害检验。这些法律的颁布对于保护当时国内的农业和畜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畜产品的出口。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沦陷,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相继停办,除了少量的桐油、茶叶、蚕丝外,农畜产品的进出口量甚少,动植物检疫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也正是在这时,国外很多疫病传入中国,如甘薯黑斑病、蚕豆象、棉花黄枯萎病等。
3. 出入境卫生检疫
鸦片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打破了清闭关锁国的对外。随着沿海口岸的相继开放,中国对外通商日益发展,同时,各类传染病传入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1873年,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帝国主义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在其控制下的上海、厦门海关设立了卫生检疫机构,订立了相应的检疫章程,并任命一些当时被外国掌管的海关为卫生,开始登轮检疫。这就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10年和1921年,中国东北两次鼠疫大流行,当时的东三省防疫总管理处向南京国民提出从海关收回卫生检疫权的要求。由于当时的卫生检疫隶属于不同的海关,又没有统一的卫生法典,所以各地执法不一,虽然对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及货物实施了一定的检疫、消毒及其他处理,但仍未有效控制疫病的传入传出。
1930年,各地卫生检疫机构从海关分离出来,成为一个部门,隶属国民内务部卫生署领导。卫生署先后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满洲里、厦门等口岸设立海港检疫管理处和卫生检疫所,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同年颁布了《海港检疫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1931至1932年,海港检疫总管理处从海关收回了汕头、营口 、塘沽、秦皇岛等卫生检疫所。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大部分港口被日本占领,上海检疫工作暂由港务局代管,检疫行政由海关主持,具体业务由中日双方医师共同负责,沦陷区其他口岸由日本人接办。在国民管辖地区设有宜渝(汉口、宜昌、重庆)与滇边检疫所。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卫生署先后从海关收回天津、上海、秦皇岛、广州等检疫所,并成立大连、检疫总所。
1946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施的卫生检疫工作,卫生署公布了《出国旅客健康检查规则》《交通检疫实施办法》《海港检疫所组织规程》《海港检疫所消毒熏蒸规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对检疫所的组织建制、检疫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航空卫生检疫也于1943年在重庆开始实施,1946年制定了《航空检疫章程草案》。
这一时期的卫生检疫,由于设立了海港总管理处,并且颁布了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中国的卫生检疫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此期间颁布的各种章程、法规,基本包括卫生检疫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由于国民的政权在总体上仍受制于外国人,卫生检疫法规在外国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甚至出现有法不能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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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中国成立后商检工作的发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
随着天津、上海、青岛、汉口、重庆、广州的先后,接管了国民的商检局。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他商检局都实行按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
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
1950年至1951年,各地明令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办理,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不准外国检验机构派员来华办理公证鉴定业务,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自主行使检验主权的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商检事业的发展,对打破西方贸易歧视,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2年,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对外贸易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
1953年,政务院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54年1月3日公布实施。《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有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无害虫、病菌的商品列为法定检验的范围,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
1959年5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各省市财贸会议上,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必须尽快纠正不重视出口商品质量、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倾向,强调商检局要把好出口商品质量最后一道关。通过全国商检人员的共同努力,中国商检证书很快在国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文化大”期间,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许多商检机构被精简甚至撤销,大批商检人员被下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弃,进出口商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损失。
1972年,针对出口商品质量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的情况,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和广大商检人员克服种种干扰和困难,认真履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把关的职责,使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得以较快恢复。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7
1973年,商检总局在调查进口物资检验中发现大量进口设备材料,特别是用于国防建设的大型、精密、尖端设备,由于放松检验,放弃或丧失索赔权益,或被弃置、形同废品,造成严重损失浪费。领导同志对此做出“一切进口设备材料都要严格检查”的重要批示。国家计委据此发布了《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联合发出两份文件,要求调查和加强国防建设物资器材检验工作。
1980年,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的决定,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副部级),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实行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地方局改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冠以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名称。
1982年,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4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商检条例》是一部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涉外经济行规。它明确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市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经验和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1986年,国家商检局成立商检法起草小组,认真总结商检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法》草案。
19年2月,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商检法》规定了商品检验的宗旨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商检法》实施后,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批准,由国家商检局于1992年10月发布施行。《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壮大。截至1998年,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增加到502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数量已达到18 000 余人。
2.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接管并改造了原有的商品检验局,于1949年建立了由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中,畜产品检验处负责动物检疫,农产品检验处负责植物检疫。由于当时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逐年增加,外贸部制定了《输出输入农畜产品检验暂行标准》,在对外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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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很好的作用。1954年,政务院颁发《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象名单》,规定对进口的农林种子、苗木及播种材料、植物产品等必须实施植物检疫。
19年2月,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动物产品检疫仍由商检局办理)。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以后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文化大”初期,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一度陷入混乱。针对当时的情况,农业部于1966年制定了《农业部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对出入境(包括过境)植物检疫的应检范围、报检程序、报验方法、检疫处理和出证放行等做出详细规定。这个规定对于规范当时的植物检疫工作,统一口岸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农业部还根据进口检疫中出现的疫情,及时调整了《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1971年,农业部修订了《口岸动物检疫暂行条例》。1974年,又制定了《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规定凡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都要按照 “准备工作、现场检疫、室内检疫、评定与签证”4个程序进行。农业部采取的这些措施,对动植物检疫工作起到了指导、统一和规范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动植物检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于1980年在《国家农委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恢复归口农业部统一领导,从而结束了动植物检疫政出多门的现象。
1982年,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并明确其性质为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局级事业单位。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的成立,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改为由和地方双重领导,以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国内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家行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意义、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检疫处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是中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检疫法规。
1983年,根据《条例》的授权,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如《进口动物检疫对象名单》《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植物名单》等。这些规章的发布,使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保护了中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1987年3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成立检疫法起草小组,历经4年多时间,对检疫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经七届全国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对外发布施行。《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9
1996年12月,颁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如进一步明确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确定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能,完善了检疫审批程序和检疫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和尺度。
《动植物检疫法》及《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农业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工作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等。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对于实现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把关、服务、促进”的宗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机构和队伍也在迅速壮大。截至1998年,检疫机构已发展到3个,全国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达6300余人。
3. 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个海陆空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除天津、塘沽、秦皇岛检疫所由卫生部直接领导外,其他各所分别划归东北、华北和中南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厅直接领导,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1957年,第一届全国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依据。
1958年,卫生部根据《卫生检疫条例》的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海陆空港卫生检疫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符合中国当时的卫生检疫的国情,对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外贸发展与人员交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文化大”期间,卫生检疫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卫生检疫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给疾病传播创造了条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非常重视卫生检疫工作,卫生部先后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实施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这些规章使卫生检疫改变了以前守关把口的传统模式,将检疫查验、疫病检测、卫生监督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改善了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面貌,扩大了卫生检疫在国内外的影响。
1980年,卫生部发布《国境卫生传染病检测试行办法》,规定流行性感冒、疟疾、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等为检测传染病。1981年卫生部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这一系列规章的颁布,极大地丰富了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并对当时的卫生检疫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卫生检疫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10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为了适应新形势,1986年12月2日,国家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随后,卫生部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授权,于19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适应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1988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同年6月26日,卫生部发文确定第一批15个省、市、自治区卫生检疫机构上划卫生部直接领导,至1992年全部上划完毕。1992年,各地卫生检疫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随着国境卫生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截至1998年,卫生检疫机构由原有的17个检疫所发展到直属国家卫生检疫局的114个国境卫生检疫所,全国从事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人数已达5000余人。
中国的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中,出口食品卫生检验一直由商品检验机构负责。
建国初期,出口食品卫生主要进行微生物和有害重金属污染的检验。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国外对食品卫生要求和管理越来越严,逐步开展了黄曲霉毒素、放射性污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污染物等高新技术的检验,并实施了对肉类和食品加工厂的加工卫生条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1982年11月,全国常委会公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又正式修订为《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卫生由商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国家商检局与卫生部于1984年7月联合发布《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使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完全步入正规发展的轨道。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从国外进口粮油食品之时,初期进口食品卫生也由商品检验部门监督检验。1974年,以84号文件将进口食品卫生划归各口岸卫生检疫所办理,并由卫生部报批准承担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的防疫站可挂“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牌子。
《食品卫生法》颁布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开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检验,并负责办理进口食品经营部门和口岸餐饮业的注册登记工作。1999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后,统一了全国的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三) 我国检验检疫工作发展的新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得到了长足、全面和迅速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法规建设、设施装备等各个方面不断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4月,和再次对原有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改革,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1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责更加明确,法律地位更加清晰,机构和人员更加精简、高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在各地的直属局于1999年8月10日同时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已全面进入新的时期。
2001年4月10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管理全国质量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开辟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新纪元。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鉴于检验检疫工作对一国经贸发展的重要性,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以及有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同时,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检疫一般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这使得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 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全国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部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做出明确规定,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改革,实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机构“三检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继承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
12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的执法授权。2001年4月10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成为四部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并一致对外,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由于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段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三) 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执法基础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执法依据包括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行规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条例、公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保证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此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还要适应有关国际条约。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多个国际组织,并与世界上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为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四) 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完备的监管程序体现在4个方面。
(1) 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所有检验检疫法规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证书和放行单据就无法通关过境,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来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是“先报检、后报关”。
(2) 通过与海关配合,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 进口国要求出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行使检验检疫职责,履行义务。(4) 检验检疫证书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监督和制约作用。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的往来而产生的,不同历史时期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13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由于国家主权不完整,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上被西方列强所操纵,因而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自主的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制定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部门规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在维护对外贸易有关方面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等各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具体表现为:不符合我国强制要求的入境货物,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再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重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后方准向中国出口其产品;有权对进入中国的外国检验机构进行核准。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出口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包装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注册登记;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属于需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述产品;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安全以及环保和公共安全的入境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对成套设备和废旧物品进行装船前检验。
上述这些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我国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与安全的重要措施,有效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和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满足了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和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各主权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消费者的安全,相继制定了诸多
14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的卫生法规,各种机电与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涉及安全的消费品的安全法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法规,检疫传染病的卫生检疫法规。许多法规标准,已形成国际法规标准,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也极大地了他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合理利用国际通行的非关税技术壁垒手段,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进而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要求。
2. 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
面对世界各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消费者的安全,相继制定了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法规,各种机电与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涉及安全的消费品的安全法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法规,检疫传染病的卫生检疫法规,如何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重要问题。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产品或我国生产加工企业的官方检验检疫与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资格,并使我国产品能在国外顺利通关入境的重要手段。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是采用符合国外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建立起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3. 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当今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各国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有必要对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保证出口商品质量、规格、包装、数量和重量等符合对外贸易合同及有关标准要求。
4. 加强进口商品检验,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合法权益
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口商品日益增多,伴随而来的是进口商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包括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以少冒多、掺杂使假等。因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必要对进口商品的质量、规格、包装和数量、重量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规定严格检验,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保障我国生产建设和人民身体健康,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5. 检验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出口商品交货、结算和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等的有效凭证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等问题,因此对外贸易关系人、运输、保险等各方往往要求由官方或权威的非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作为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的有效凭证。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提供的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就是为对外贸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15
易有关各方履行贸易、运输、保险契约和处理索赔争议提供的公正权威的必要证件。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农、林、牧、渔业是我国主要的产业,保护其生产安全,并使其免受国际上重大疫情灾害影响,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要使命。
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以及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的容器、包装物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疫,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疫情传入传出,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突破进口国在动植物检疫中设置的各种贸易技术壁垒,从而使我国农、林、牧、渔产品在进口国顺利通关入境。
(五) 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
中国边境线长、口岸多,是世界开放口岸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各种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特别是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目前世界上仍有32个国家存在鼠疫自然疫源地。随着国际贸易、旅游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出入境人员迅速增加,随时都有传入的危险,给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入中国国境的人流、物流、货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数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作为“国门卫士”,将会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贯彻中国的对外交往。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执法组织,主要包括官方和非官方两种。
一、我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是由国家或地方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我国的官方检验检疫机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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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QSIQ),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直属机构。
2001年4月,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及业务不变。与此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管理全国质量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如图1-1所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82年)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1980年)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 (1952年)贸易部商品检验处 (1949年)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1995年) 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 (1982年) 国家动植物检疫所 (1952年) 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 (1952年) 贸易部商品检验处 (1949年) 国家卫生检疫局 (1995年) 国家卫生检疫总所 (1988年)交通检疫所 (1949年)图1-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演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通关管理;依法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依法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依法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依法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监督;依法实施国际合作;依法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标准化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作用表现为:有利于制定统一的质量技术标准,防止和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有利于把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关,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的整体优势,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利于引导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我国在WTO规则内更好地开展国际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17
合作和竞争。
(二)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陆、空口岸设立了594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其中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5个,分支机构282个,办事处277个,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在全国共设有31个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
(三)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NCA),是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2001年,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四)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C),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多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别管理相关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国家标准委的主要职能是参与起草、修订与实施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等工作,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型贸易壁垒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二、我国非官方检验检疫机构
非官方检验机构是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正行或检验公司。在我国,非官方检验检疫机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该类机构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主要从事法定检验以外的进
18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在我国,非官方检验检疫机构主要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瑞士通用公证行(SGS)在中国合资设立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祥集团(Intertek)在中国合资设立的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以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委托: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的检验鉴定和货载衡量;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一)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检集团[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Group)Co. , Ltd . , CCIC],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许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资质认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它的成立是中国加入WTO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检公司改革决策的重大举措。
2007年3月,为了加快适应中国检验认证市场对外开放新形势,国家质检总局将原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与原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等机构进行重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合并同类业务,组建新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简称“中检集团”,CCIC)。
中检集团下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3个专业性公司,分别从事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业务及其管理。在国内,集团拥有43家一级子公司、160家二级分公司和5家合资公司;在国外,现有27家一级公司和代表处,9家二级海外分支机构。已建成的全资、控参股以及合资实验室42个,其中国内39个,国外3个,还有部分实验室处于筹建过程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以其绝对的实力,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检验认证机构。
CCIC的服务对象包括企业、机构、及个人,服务范围涵盖石油、矿产、石化、农产品、工业品、消费品、食品、汽车、建筑、物流、零售等重要行业。
(二)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简称“通标”,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是瑞士通用公证行(SGS)在中国唯一的官方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各地设有分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1991年10月由隶属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SGS集团合资,建立的一家从事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的合资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19
企业。现已在中国设立了50多个分支机构和几十间实验室,拥有13 000多名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服务能力覆盖农产、矿产、石化、工业、消费品、汽车、生命科学等多个行业的供应链上下游。
(三) 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是由天祥集团(Intertek)在中国合资设立的。19年,Intertek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国际第三方测试和认证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在中国30多个城市设有60多家实验室和分支机构,员工人数超过9000人。
Intertek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消费品测试、检验和认证公司之一,总部位于伦敦,于2002年5月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拥有1000多个办事处,以其公认的专业、质量和诚信享誉全球。依托遍布100多个国家的全球服务网络,目前已在全球110个国家拥有863个办事处及实验室,共有超过17 400名全职专业人员,致力于服务全球客户,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测试、检验、认证及各类产品的其他相关服务。
三、重要的国外检验检疫机构
除了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外,当今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各类商检机构、鉴定机构有1000多家,既有官方检验机构也有民间及私人检验机构。其中,有些检验机构由于其检验比较公正、合理、科学,已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其鉴定结果亦成为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国外检验检疫机构有瑞士通用公证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和新日本检定协会等。
(一) 瑞士通用公证行
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SG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机构,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力的民间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至2013年,SGS集团在全球已拥有1500多个分支机构和实验室,近76 000名员工,服务网络遍及全球。SGS是全球检验、鉴定、测试及认证服务的领导者和创新者,也是国际公认的品质与诚信的全球基准。
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包括进行破坏性和非破坏性试验,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监督与购销、贸易、原材料、工业设备、消费品迁移有关联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的商业贸易暨操作过程。在SGS内部,按照商品分类,设立了农业服务部,矿物化工和冶金服务部,非破坏性试验科,国家合同服务部,运输和仓库部,工业工程产品服务科,风险和保险服务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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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是美国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 和公共卫生部(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
FDA 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它是最早以保护消费者为主要职能的联邦机构之一,该机构与每一位美国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国际上,FDA 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大的食品与药物管理机构之一。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寻求和接收 FDA 的帮助来促进并监控其本国产品的安全。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动物食品及药品、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等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项目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根据监管的不同产品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监管机构。
1. 食品安全和实用营养中心(CFSAN)
该中心是FDA工作量最大的部门。它负责除了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类、家禽及蛋类以外的全美国的食品安全。尽管美国是世界上食品供应最安全的国家,但是,每年还是大约有7600万食源性疾病发生,325 000人因食源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约5000人死于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和营养中心致力于减少食源性疾病,促进食品安全,并促进各种计划的施行,如HACCP计划的推广实施等。
该中心的职能包括:确保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及色素的安全;确保通过生物工艺开发的食品和配料的安全;负责在正确标识食品(如成分、营养健康声明)和化妆品方面的管理活动;制定相应的和法规,以管理膳食补充剂、婴儿食物配方和医疗食品;确保化妆品成分及产品的安全,确保正确标识;监督和规范食品行业的售后行为;进行消费者教育和行为拓展;与州和地方开展合作项目;协调国际食品标准和安全等。
2. 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DER)
该中心旨在确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安全和有效,在新药上市前对其进行评估,并监督市场上销售的一万余种药品以确保产品满足不断更新的最高标准。同时,该中心还监管电视、广播以及出版物上的药品广告的真实性。严格监管药品,提供给消费者准确安全的信息。
3. 设备安全和放射线保护健康中心(CDRH)
该中心旨在确保新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在世界各地有两万多家企业生产从血糖监测仪到人工心脏瓣膜等超过八万种各种类型的医疗器械,这些产品都是同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因而该中心同时还监管全国范围内的售后服务等。对于一些类似微波炉、电视机、移动电话等能产生放射线的产品,该中心也确定了一些相应的安全标准。
4. 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BER)
该中心监管那些能够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生物制品,它们比化学综合性药物更加复杂,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21
包括对血液、血浆、疫苗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科学研究。
5. 兽用药品中心(CVM)
该中心监管动物的食品及药品,以确保这些产品在维持动物生命、减轻痛苦等方面的实用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NKKK),创立于1913年,是一个社团法人检验协会,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NKKK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各主要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设有海外事务所。
目前,NKKK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有70多个,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积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用户之间的连续检验。
(四)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Japan Ovseas 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mpany,OMIC),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公司内部设总务部、业务部、财务部、检查部、咨询部、粮食部、油脂饲料食品部、钢材部、机械成套设备部9个部和1个研究所。国内在大阪、福山、广岛、北九州、名古屋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国外在泰国、波兰、马来西亚、印度、菲律宾、加拿大设有分支机构。
OMIC的主要检验业务是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
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机构或贸易企业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订合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其签发进口国商人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CRF)。
(五) 新日本检定协会
新日本检定协会(Shin Nihon Kentei Kyokai,SK),创立于1948年,是日本的一个财团法人检验协会,为财团的经济利益服务。SK总部设在东京,在全国各地设有9个分支机构,22个办事处,2个实验室,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设有营业所、办事处或代理。
SK的主要业务是海事检定、一般检验、集装箱检查、理化分析和一般货物检量等。SK与韩国、美国、巴基斯坦等国客户签有代理合同,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有良好的委托业务关系。
(六) 英国劳氏船级社
英国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LR),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一个船级
22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社,成立于1760年。LR机构庞大,历史悠久,在世界船舶界享有盛名,是国际公认的船舶界权威认证机构,在军工、工程等方面也颇有名气。它由一个委员会控制,委员会由来自船东、船舶和机器制造商、钢铁制造商、保险商、伦敦保险协会和船东协会,以及皇家船舶设计和建造协会的技术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LR主要从事有关船舶标准的制定与出版,进行船舶检验,检定船能,公布造船规则等。在许多国家的港口设有办事机构或验船师。它在世界各地设有30多家代表处,从事认证工作。英国船舶总吨位的90%以上和世界船舶吨位的1/3以上都是在该船级社入级的。
LR的主要职能是对商船、游艇、拖轮、渔船和其他船舶进行检验和授予船级;对锚和锚链的试验进行监督;对船舶和锅炉使用的钢材以及大型船用和机器用锻件和铸件的试验进行监督;为所有类型船舶勘划干舷;对冷藏机械和装置进行检验;为确定吨位对入级的船舶进行检验和丈量。船级社每年还出版劳氏船舶登记年鉴,劳氏游艇登记年鉴,船舶补允登记,近海设施、可潜舰艇及潜水系统登记等刊物。为了实施船舶检验,劳氏船级社先后制定了许多规范。例如,船舶入级条例和规则,内陆水域船舶规则,浮坞规则,移动式近海设施规则,可潜舰艇及潜水系统规则,液化气体船规则,游艇及小船规则,滚轨断面和结构梁的几何特性,营运集装箱检定设计书,冷冻机器检定设计书等。
(七) 英之杰检验集团
英之杰检验集团(Inchcap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s,IITS),是一个国际性的商品检验组织,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为了加强其在世界贸易领域中的竞争地位,IITS通过购买世界上有名望、有实力的检验机构,组建自己的检验集团。IITS集团包括嘉碧集团、天祥国际公司、安那实验室、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汉基国际集团、马修斯丹尼尔公司)、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这些附属机构经营,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财务由英之杰总部协调。
IITS各集团、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在世界上90多个国家与地区设有办事机构与实验室。IITS与CCIC有多年的友好往来,并签订有委托检验协议。
(八) 美全实验所
美全试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UL),始建于14年,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在纽约长岛、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加利福尼亚州的桑塔克莱拉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这是因为UL公司90多年来长期从事机电产品安全性能鉴定,已树立良好的信誉。
UL工程检验分为6个部门:防盗和信号,灾害和化学危害,电气,防火,供暖、空调和冷冻,船舶用品。UL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按照UL标准对建筑材料、防火设备、机械电器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23
设备、海事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等产品设计的安全性能进行审核、测试、鉴定,和对工厂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测试检验,并加贴UL标志。
UL产品标准自成体系。测试鉴定重点专注于产品安全性能,如对大小电器的开关、变压器、导线等产品都要做多项试验,经鉴定符合UL标准规定的,方予认可,准许列名、投产和加贴UL标志。UL人员可在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到工厂进行检查,以确定使用UL标志的产品是否真正符合UL的安全标准。
UL公司除在美国本土设有分支机构外,还与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日本、中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
(九)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mer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成立于16年,总部设在费城,是美国资格最老、规模最大的学术团体之一,是从事工业原材料标准化的一个非官方组织。
ASTM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冶金、机械、化工、纺织、建筑、交通、动力等领域所生产或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ASTM所制定的标准范围广、影响大、数量多,其中大部分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直接纳入国家标准。美国的一些专业学会,如钢铁、纺织、机械工程等,都与ASTM有合作关系。ASTM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它所制定的标准被国际上很多贸易双方采用为供货合同的品质条款。
(十) 加拿大标准协会
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CSA),成立于1919年,其目的是在工业界建立规则,负责制定电气领域里自愿采用的标准。
加拿大标准协会实验室负责设备标准试验和认证。CSA制定的用于安全认证的标准,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电气设备,包括工业用设备、商业用设备及家用电器等。
(十一) 国际羊毛局
国际羊毛局(International Wool Secretariat,IWS),成立于1937年,总部设在伦敦,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国际羊毛局在世界上34个最重要的羊毛市场上设有分支机构,组成了一个国际性的服务网。
国际羊毛局本身并不制造和销售羊毛制品,但它在建立羊毛需求的过程中,经常与纺织工业各层次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包括为零售商和羊毛纺织工业生产单位提供原毛挑选、加工工艺、产品开发、款式设计、品质控制、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并与他们联合进行宣传活动,如推行世界知名的纯羊毛标志。
国际羊毛局的宗旨是为各成员国的养羊人士建立羊毛制品在全球的长期需求。成员国中最大的羊毛出口国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半球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出口的原毛占全球年成交量的80%左右。
24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第四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与项目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依据
(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
根据《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依据下列标准实施检验:法律、行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按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法律、行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对于进口商品检验而言,国家法律行规没有规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外贸合同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包装条件和抽样、检验方法等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检验。此外,外商提供的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也是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依据;提单(运单)、国外、装箱单、重量明细单也是进口商品重量、数量检验的依据;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是进口商品验残出证的依据。对进口食品按照国家食品监督和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进口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处理。
就出口商品而言,一般按我国标准检验。但是,对于出口食品、动物产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除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外,还要根据进口国有关卫生、检疫等法令进行检验。
(二) 动植物检疫依据
1. 动植物病虫害名录
动植物病虫害名录主要有我国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国际和地区条约及双边协议中的动植物病虫害名录、外贸合同中制定的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贸易国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
2. 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检疫依据
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检疫依据包括动物、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主管部、局发布的单项动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管理办法中的检疫要求。此外,还有动植物检疫国际或者地区标准及其通行做法,包括《国际兽医局动物疾病诊断方法和疫苗使用标准手册》《国际植物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25
保护公约》规定的有关检疫措施和办法,《欧洲检疫性有害生物》规定的检疫措施,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所列的检疫措施。
3. 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依据
它是进出口货物经检疫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预防货物中含有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在做出相应处理时所遵循的规定和采取的措施。其中,动物病虫害处理依据包括有关除害处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处理的有关规定,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的有关规定。运输工具处理按《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处理标准》和《运载植物、植物产品运输工具的处理标准》的规定进行。
(三) 国境卫生检疫依据
1. 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依据
(1) 一般不易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如矿砂、化肥、钢铁及制品、电子产品等工业原料及制成品。
(2) 易于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包括:废旧物品、纺织品原料、原木及其制品、纸类产品、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类、水海产品类、蔬菜瓜果类、饮料类和垃圾及人、畜、禽类粪便等。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规定对上述货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其中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被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货物、有碍公共卫生的废旧货物、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货物以及变质的货物,进行除鼠灭虫、货物消毒,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经抽样检查不得有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2. 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依据
集装箱按用途分为普通箱、冷藏箱、干货箱、圆罐箱和柜架箱。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第14条和《国际卫生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上述集装箱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货物(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载有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载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来自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疫区并且装有易于隐匿、孳生病媒昆虫、医学动物物品的集装箱,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进行除鼠、灭虫和消毒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不超过8个,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 入出境邮包卫生检疫依据
对于工业品零部件邮包、食品类邮包、生活品类邮包、药品邮包等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邮包(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邮包,有腐烂变质食品或物品的邮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邮包,发现携带病媒昆虫的邮包)进行消毒和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 入出境行李卫生检疫依据
对入出境行李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卫生学
26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检查的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行李(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行李,内容物有变质食品或物品的行李,内容物有病媒昆虫的行李及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行李)进行消毒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
5. 入出境特种物品卫生检疫依据
特种物品是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对于上述物品凡有国家批件的一律放行;凡是没有国家批件予以封存待国家批件补办后放行,补办不来批件的收缴统一处理;凡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少量上述物品,除外籍人员自用外,一律不准入境;凡有国家批件进口大批量血液制品,可以抽查检验是否有HIV抗体,凡阳性者,一律封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再做处理。
6. 货物放射性监测依据
对于来自放射性污染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和人员、建筑材料、矿石、化矿产品、废旧物品及其工业垃圾,含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及其器件、交通工具及运输设备,入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物品等,进行现场放射性监测,并采集代表性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其中受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进行相应的处理。
7. 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依据
对入出境人员按《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四) 实际业务中选择检验依据应遵循的原则
(1) 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检验时必须执行。(2) 未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检验。(3) 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检验。
(4) 未规定强制性标准,合同也未约定检验标准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或有关国际标准检验。
(5) 凭样品成交的,按样品检验。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检验项目包括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13个方面。
(一)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出入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27
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法检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几部分组成,具体见表1-1。
表1-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节录)
商品编码10011000108101970000821191000087150000003002903030
商品名称及备注硬粒小麦钨废碎料刃面固定的餐刀婴孩车及其零件枯草芽孢杆菌
海关监管条件
A/BA/A/BA/BA/B
检验检疫类别M.P.R/Q.SM/R/SL.M/NP.V/Q.W
1.“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含义A: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2.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含义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V:入境卫生检疫; W:出境卫生检疫;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商检法》,对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28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三) 动植物检疫
(1) 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①入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④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⑤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物品。
(2)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入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对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入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 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入境实行检疫监管。 (7)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 卫生检疫与处理
(1)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 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 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6)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7)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①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⑤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 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 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 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29
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 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定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1) 国家对威胁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涉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备案管理
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1)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 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 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 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八)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只有鉴定合格才可用于包装危险的出口货物。
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只有鉴定合格,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九)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等。检验检疫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价值鉴定,鉴定后出具《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办理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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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十) 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食品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 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协议后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 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拟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的中外合资或合作公司,进行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核准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经商务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再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质检总局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境内外的检验鉴定认证公司所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十三) 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咨询业务;承担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工作;负责对外签订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并组织实施等。
本章小结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维护国家荣誉和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内的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发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的初创和帝国主义的掠夺,也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恢复和发展,最终迎来了现阶段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在维护对外贸易有关方面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等各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主权和管理职能,是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31
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包括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我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分支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非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包括CCIC和通标等。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国外检验检疫机构有瑞士通用公证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日本海事检定协会等。
思考练习
1. 什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
2.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由哪几部分构成?3. 简述我国检验检疫工作的产生和发展。4. 简述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演变历程。5. 简述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能。6. 简述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作用。7. 我国非官方检验检疫机构有哪些?8. 重要的国外检验检疫机构有哪些?9. 简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10. 简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课堂讨论
2014年3月11日,为杜绝不合格进口商品流入市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检验检疫局组织人员对进口有机食品和进口玩具进行检查。在北京某儿童用品商店,检验检疫人员对在售的进口玩具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进口塑料玩具、电动童车未加贴中文标识或3C认证标志,现场共查封上述涉嫌不符合要求的玩具15件。工作人员根据以上检查情况,要求经销商提供上述玩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请分析:北京检验检疫局此行动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哪项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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