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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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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作者:马祖蕾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作者简介:马祖蕾(1993-),女,回族,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培养实验班。

【摘要】不当得利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有着2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源远流长却依旧对现行的法律解释使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由罗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入手,结合其在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上的发展分析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关键词】罗马法;请求返还之诉;不当得利 一、起始于罗马法

由于受古罗马深厚历史的依托,其民族宗教信仰有着巨大的发展。罗马的宗教中曾要求没有人能够基于他人的损失而受益,诚实的人应当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归还原主。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它都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存在于人们的道德规范之中,虽并未成为成型的不当得利制度,却是最早的不当得利制度雏形。

直至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将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调整纳入了私法范畴之中。据考证在《十二铜表法》第7表第10条中记载:果实落入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①。但这种所有人可以追回属于自己的果实的规定并没有发展成的诉讼形式,只是古罗马法对请求返还之诉适用的原始形态。到了大法官时代,由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为了通过个别的诉讼调整实际生活中损人利己的不义之行,支持利益受损的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便在诉讼程式上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从而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请求返还诉的类型也由此不仅仅再局限于收回金钱和特定物品,加入了目的不达返还诉、非债清偿返还诉、违背善良风俗的返还诉及不法原因的返还诉等。可是现实社会存在着诸多复杂的情况,很难利用具体类型的返还之诉囊括所有的不当得利情形。为了应对这个缺陷,查士丁尼一世创设了一种无因返还诉,即现在意义上狭义的不当得利返还诉②。这无疑对请求返还之诉的内容做出了较为全面的扩宽,利益损失方无须再列举出具体不当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的损益双方中,受益方未基于法定原因获利,损失方就有权对其利益请求返还。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上的请求返还之诉,是其中的一种。

由此看出,在罗马法中仅通过个别的不成体系的诉权为限,规定了关于不当得利的几种主要具体类型,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并没有形成符合现代意义的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这与罗马社会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尚低以及法学家轻理论重实际的研究方法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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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罗马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探究,也为后世各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方式。 二、成型于法系国家

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在法系的国家中最具代表性,因此下面我们仅以德国为例分析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

受罗马法的影响,德国的民法典中也通过设立各种具体的诉权处理利益归属问题。但后来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体系》一书中提出罗马法的各种返还诉权都存在一方以另一方财产减少为代价,使自身财产增多;这种财产变动是不公正的,或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此,返还不当得利应当是各种返还诉权的基本原则。由此,不当得利之债才首次在理论上取得了、统一的地位。在之后的发展中,德国民法典又采纳了潘德克吞体系,将不当得利返还权归属于债权篇债因“不当得利”的名下。至此“不当得利”一词才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的法律用语在德国民法典中使用。

但由于德国采用的是一种既规定一般原则,又列举个别类型的立法例。因此在现行的德国民法典中,既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又分别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返还诉。不过这并不影响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设立了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并以此为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且结构严谨的现代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并对瑞士、日本等法系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英美法系中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

与法系中不当得利的悠久历史不同,在英美法系中长期缺乏的、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相反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才得到承认。英美法中的不当得利来源于准合同和放弃侵权主张。

在英国的17世纪,合同制度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一个合同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约定履行的数量、价格、规格等各种要素,才能生效。否则合同不成立,也就意味着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请求赔偿。这样一项呆板而僵硬的制度,对于无效合同中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显然是极不公平的,由此准合同应运而生。1609年,首次判决:旅馆的老板在未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下,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其已经支付的服务的报酬。而这个判决便标志着通过准合同的形式形成了具有合同性质的救济方式。而且在英国一个判例国度里这个判决也为之后的案例提供了一个非常具有效力的范式。但这种准合同形式更接近于合同而非不当得利。

英美法中不当得利的另一个来源是放弃侵权主张。这是由债权法中的侵权法发展而来,指获利方若通过加害行为发生不当利益的,受损方可以通过放弃侵权主张获得救济。这类似于现在我们所说的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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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相对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典编纂。同时与法系中由请求返还之诉归结出不当得利的救济不同,它作为界定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才正式成为的请求权基础。由此形成了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基础的、统一的返还请求权制度。而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则是起源于罗马法,一脉相承,经过近两千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步通过各个国家的法典编篡,形成了各具特色又相对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 注 释:

①周相.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829.

②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9. [2]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检察出版社,2004.

[3]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 [4]魏振瀛主编.民法[M].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王玮.不当得利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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