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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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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自然能立行,可以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但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同时,行政立法依通说属于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又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行政主体,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不包括授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多为基层行政主体,而行政立法的主体限于高层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第条、《组织法》第10条、《地方组织法》第60条和《立法法》第71、73条的规定,只有下列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1、。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条例》、《规定》、《办法》。根据内容需要,行政立法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2、各部、各委员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3、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4、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5、较大的市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规定》、《办法》,

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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