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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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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I-2018-0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感谢你的观看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总价)合同

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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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等成果文件,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而成。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共计10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包干范围、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词语含义、承诺以及合同订立与生效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结合本工程实际,在协议书有横道线的地方,对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描述;或在协议书有可选项的地方,作单项或多项勾选进行相应确定,其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格包干范围等条款,关于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当事人可在有横道线中作相应功能描述,指出本工程所需要实现的功能,或作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工程量描述,或勾选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填写对应工程量;关于包干范围及包干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在有横道线中作相应描述,或勾选相应选项进行确定。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参考国际通用合同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合同范本,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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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双方谈判、协商,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以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在专用条款中有可选项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作单项或多项勾选以确定相应修改补充内容;如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可不作勾选。 (四)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形成补充条款。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固定总价合同(含图纸和技术规范包干)。上述各类工程特点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的,可采用总价合同:

1.项目目标与功能需求、工程范围和内容、以及现场施工环境条件等关键性边界条件因素较清晰明确,工程类型市场成熟度较高,项目构成定型性、非差异化及标准化特征较显著,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经济指标已获得市场较充分认可,勘察、设计资料详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满足直接施工要求,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完整、详细、清晰、完备,材料设备规格选型明确,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和项目

计价,其对工程造价文件中缺项、漏项、错项、错量等各种错误缺陷问题的提出都得到必要的合理修正,预计实施过程不确定性及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风险较小。 2.建设规模较小、工程量较少、工期较短、项目投资金额较低(一般见于但不限于非招标工程),且其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水平合理。

3.工程构造、技术简单或包含的工程是重复性的,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简易,技术和实施组织风险小,计价简便。

4.工程较复杂、技术工艺特殊新颖,施工图及标准规范详尽明确,工程地质条件及现场周边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小,建设项目预计实施情况稳定、相关及市场变化影响较小,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项目齐全、工程量准确、造价水平合理,并且投标(报价)时间较充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踏勘调查,有充足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投标报价计划。

5.工程建成投产后一般只需符合明确的(含指标量化)产能要求和性能标准以及运维要求、适宜采用总价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工程最终投资确定性的其他项目。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在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如果有)及相关履约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次印发版次为S F J-2018-01,即2018版第一版。

S F J - 2018 - 01 深圳 范本 咨询合同 2018版 首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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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5 四、质量标准 5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包干范围 5 六、项目经理 6 七、合同文件构成 6 八、词语含义 7 九、承诺 7

十、合同订立与生效 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

1 一般约定 9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9 1.2 语言文字 12

1.3 法律

12

1.4 标准和规范 1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

1.7联络

14

1.8严禁贿赂

14

1.9化石、文物 14 1.10交通运输 14 1.11 知识产权 15 1.12 保密 16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6

1.14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2 发包人

17

2.1 许可或批准 17 2.2 发包人代表 17 2.3 发包人人员 17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7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8 2.6 支付合同价款 18 2.7 组织竣工验收

18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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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承包人 18

18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19

3.3 承包人人员 20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21 3.5 分包

21

22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22 3.7 履约担保 3.8 联合体 22 4 监理人

22

22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 监理人员

23

23

4.3 监理人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23 5 工程质量 24 5.1 质量要求

24

24 25

5.2 质量保证措施 5.3 隐蔽工程检查 5.5 质量争议检测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25

25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6 6.1 安全文明施工 6.2 职业健康 6.3 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28 28

29

31

31 31 26

6.4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7.1 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32

32 32

7.4 测量放线 7.5 工期延误

7.6 不利物质条件 7.8 暂停施工 7.9 提前竣工 8 材料与设备

33 34 35

33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3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35 35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35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36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6 8.6 样品

36

37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8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38 9 试验与检验

38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38 9.2 取样

38

39

39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39 10.1 变更的范围 10.2 变更权

39

10.3 变更程序 40 10.4 变更估价 40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41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42 10.7 暂估价 10.9 计日工 11 价格调整 43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44

11.2 法律和各种许可与批准、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变化引起的调整 46 11.3 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 47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47 12.1 合同价格 47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48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8 12.5 支付账户 5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50 47 42 43

10.8 暂列金额 43

39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0 13.2 竣工验收 50 13.3 工程试车 52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53 13.5 施工期运行 13.6 竣工退场 53 14 竣工结算 54 14.1 竣工结算申请 54 14.2 竣工结算审核 54

53

14.3 甩项竣工协议 55 14.4 最终结清 55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55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55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57 16 违约 58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7 不可抗力 60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60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61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61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61 18 保险 62 18.1 工程保险 62 18.2 工伤保险 62 18.3 其他保险 62 18.4 持续保险 62 18.5 保险凭证 62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2 18.7 通知义务 63 19 索赔 63

19.1 承包人的索赔 63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63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20.2 调解 20.3 争议评审 20.4 仲裁或诉讼

65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6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66 1.1 词语定义

55 56

58 59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60

66

66

1.2 语言文字 66

1.3 法律

67

1.4 标准和规范 67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7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7

1.7 联络

68

1.10 交通运输 68 1.11 知识产权 68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69

1.14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2 发包人

70

2.2 发包人代表 7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71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71 3 承包人

71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71

3.2 项目经理 71

3.3 承包人人员 72

3.5 分包

73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73 3.7 履约担保 73 4 监理人

73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73

4.2 监理人员 74

4.4 商定或确定 74

5 工程质量 74 5.1 质量要求

74

5.3 隐蔽工程检查

75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5 6.1 安全文明施工 75 6.4 余泥渣土运输 75

7 工期和进度

76

7.1 施工组织设计 76 7.2 施工进度计划 76 7.3 开工

76

7.4 测量放线 77 7.5 工期延误

77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

7.9 提前竣工

78

70

8 材料与设备 78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78 8.6 样品

78

79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9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79 9.4 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79 10.1 变更的范围 10.4 变更估价 7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80 10.7 暂估价 11 价格调整 80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81 11.3 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 84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84 12.1 合同价格 84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85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8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86 85 80

10.8 暂列金额 80

79 79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86 13.2 竣工验收 86 13.3 工程试车 87 13.6 竣工退场 87 14 竣工结算 87 14.1 竣工结算申请 87 14.2 竣工结算审核 87 14.4 最终结清 88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88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7 不可抗力 90

88 88

90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0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0 18 保险 91 18.1 工程保险 91 18.3 其他保险 91 18.7 通知义务 91 20 争议解决 91 20.2 调解 91 20.3 争议评审 91 20.4 仲裁或诉讼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附件 93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信息表 95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97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01

103 104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102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参考格式) 附件11: 支付担保(参考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13

105 109

附件10:预约款担保(参考格式) 107

96 94

91 92

附件13:询价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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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特征及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集体资金 %;民营资本 %;外商投资 %;混合经济 %;其他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可依设计文件列明项目所需施工内容)

(1)房屋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可在□内打√、选填相应工程量,表中所列参考

选项为项目主要承包内容,实际可依设计工程规模、项目特征等补充、扩展) □土石方工程 □土方: m □石方: m 3 3 □门窗工程 □门窗面积: m2 感谢你的观看

□运距: km □边坡与基坑支护工程 □边坡长度: m □建筑智能工程 □边坡高度: m □基坑周长: m □基坑深度: m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型: □通风空调工程 桩径/数量: mm/ 根 设计桩长: m □其他基础形式: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他配套硬件、软件工程 □使用面积: m □冷负荷: RT(冷吨) 2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 □砌体 □钢结构 □网架 □索膜结构 □装饰、装修及幕墙工程 □屋面与防水工程 □装修面积: m □电梯工程 □幕墙: m 22□景观绿化工程 □面积: m 2□升降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 □屋面构造层面积: m □消防工程 2 □防水层面积: m2 □给排水工程 □室内给、排水系统 □室外给、排水管网 □电气工程 □强电系统 □ 其他房建及配□弱电系统 套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管长: m □高低压配电、外线电缆工程 □其他:

□建筑节能 □屋面节能工程 □外墙节能工程 □机电设备节能工程 □其他节能配套设施工程

□其他通用安装工程 □

(2)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可在□内打√、选填相应工程量,表中所列参考选项

为项目主要承包内容,实际可依设计工程规模、项目特征等补充、扩展) □七通一平工程 □ 面积: 万m □海绵城市工程 2□面积: 万m 2 □挡墙护坡工程 □厚×高: m× m □燃气工程 总长: m □最大管径:DN mm 总长: m □软基处理工程 □ 面积: 万m □地下综合管廊2□矩形断面 总宽×高: m× m 舱数: 舱 总长: m □其他断面形式: 工程 □道路工程 □沥青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宽: m总长: m □路灯工程 □ 座 □桥梁工程 □最大单跨跨度: m □交通设施工程 桥宽: m 总长: m □隧道工程 □洞宽×高: m× m □通信管道工程 总长: m 总长: m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给水管道工程 □最大管径:DN mm 总长: m □电力管道工程 总长: m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生活垃圾处理最大管径:d mm 工程 总长: m□污水管: 最大管径:d mm 总长: m □填埋处理规模: t/d □焚烧处理规模: t/d □渠涵工程 结构形式: □园林绿化工程 □面积: m 2□钢筋混凝土 □砌体 □宽×高: m× m 总长: m □水处理工程 □水厂及配套工程 处理规模: 万m/d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处理规模: 万m/d □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处理规模: t/ d □除臭工程 处理规模: 万m/h □泵站及其他加压构筑物工程 □给水泵站 3333□轨道交通工程 总长: km□车站: 座 □车辆段: □其他辅助设施工程: □其他市政及配 处理规模: 万m/d 套工程 □雨水泵站 处理规模: 万m/d □污水泵站 处理规模: 万m/d □其他加压构筑物(高位水33

池等)公称容积: 万m 3(3)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招标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如果有)。 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 % (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包干范围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其他:

人民币(大写) (¥ 元)。 2.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包干范围和包干方式(可选填合同价格包干风险范围以内的相应内容、在□内打√):

。 (1)□施工图(包括图纸与相关标准和规范);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般可适用于未编制施工图、按实物量施工的工程); (3)□预算书(一般可适用于未编制施工图的零星、简易工程); (4)□其他:

3.合同价格包干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可选填未包含在合同包干价内的内容):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合同文件构成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

(5)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6)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条款及其附件、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另签订与上述招投标实质性背离的协议,并且,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相应房建与装饰、市政、安装工程等工程量计算规范的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提交的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书(一般适用于非招标工程)等工程预算文件。预算书的编制、确认可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含计价规程)、价格信息计算。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合同中,招标工期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完成施工招标内容并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所需的日历天数;定额工期是指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计算的工期,其已包括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但不包括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投标工期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工程报出的完成施工招标内容和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所需的日历天数,一般地,招标工程中标的投标工期应与合同工期相同。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留取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按照第15.2.1项的约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深圳市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系数等形式计算的项目。一般地,此类项目不开列具体按某一计量规则计算的工程量及其对应单价,其一般表达式为:按“项”等具有统称性特征的计量单位标示,工程量以1(项)计算,并以其单项合计的总价开列。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方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 (6)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7)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本工程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之间的差异及其对本合同履行的可能影响,特别地,承发包双方必须完全知悉其中的风险包含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与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所载内容存在不一致产生的价格差及构成履约争议等不利因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同意,按规定需要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的尚应获得其批准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按时履行告知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原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项目及其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1.13.1 采用施工图(包括图纸与相关标准和规范)包干方式

1.13.1.1当工程量清单出现下列遗漏、少项等此一类情形时,即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对应项目、相应内容未考虑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总价内,该情况发包人一般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且工程造价偏差超出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限值; (2)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遗漏、少项情形。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遗漏、少项的,应依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措施项目遗漏、少项的;或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遗漏、少项引起相应措施项目变化的,应依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1.13.1.2当工程量清单出现下列错项、错量等此一类情形时,包含工程量清单组价错误、工程量清单载明项目其工程量统计或计算错误、工程量清单载明项目与施工图(包括图纸与相关标准和规范)不相符、工程量清单载明项目与工程现场实际不相符等,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一般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1)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工程量清单存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特征不符等错项的; (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偏差;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错项、错量情形。 1.13.2 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包干方式

当出现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书计价子目对应本工程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实物量的遗漏、少项等此一类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一般应予以修正、并参照上述第1.13.1.1项约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当出现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书计价子目对应本工程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实物量、现场实际的错项、错量等此一类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参照上述第1.13.1.2项约定原则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1.14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工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要求,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可行使监理人的职权。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以及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分布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依照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对应工程款的支付应符合现行法规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账户管理的各项要求。发包人应对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积极配合承包人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相关工作,并应把工程款中的应付本工程工人工资单独拨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同时应对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负监管总责、负责协调、监督落实建立实名制和分账制相关台账,相应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应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建设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现行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工程项目范围内施工作业应依照深圳市水、电、油、气等地下市政管线、地铁(轨道交通)及地下通道等各类地下构筑物设施安全保护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施工作业应依照深圳市大气污染防治、余泥渣土运输排放等相关规定要求,并按照第6.4款〔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约定执行;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的现场施工人员及其他雇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等现行有关规定支付各项工人工资、劳务费等,不得拖欠或克扣,对应各项工人工资的支付应符合现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款资金账户管理的要求。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的劳务费。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的,经被拖欠人催付,承包人仍不予支付的,被拖欠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代为支付,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查情况属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预付款、保证金等)中扣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或劳务费。承包人应在深圳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时应按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承包人实施劳务(专业作业)分包的,应将劳务(专业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需与发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委托承包人足额支付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的劳务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对相应分包人进行有效管理使其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等现行有关规定支付各项工人工资、劳务费等,不得拖欠或克扣,对应各项工人工资的支付应符合现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款资金账户管理的要求。

承包人应在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对所有派遣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专用条款约定额度。保险单复印件应提供一份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未对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提出此要求或虽然提

出此要求但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购买此保险的,承包人应完善相关购买手续,否则承包人与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向受伤害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监理人应按照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管理确保符合现行法规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账户管理的各项要求;同时应对实名制和分账制等相关工作依据现行法规予以监管。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承包人认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符合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约定构成变更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并在开始实施该项指示之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对该指示予以回复,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则应视为该指示被撤销。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时,应保持中立。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专用条款约定的做出确定的期限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逾期未发出确定书面通知的,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做出了拒绝相关事项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应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确定书面通知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应视为已经最终完全接受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存在异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排确定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要求。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用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对扬尘、噪音、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进行有效防治,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承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扬尘、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部门规范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

防治专项方案》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施工期的环保方案。如需夜间连续施工,必须提前到环保部门申请核准手续。

承包人必须使用符合《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技术规范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4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应符合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 6.4.1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

承担合同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有效证件:

(1)专业运输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持有: ①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③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3)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件。 6.4.2 承包人自行运输

(1)承包人持有第6.4.1款相关证件,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

(2)承包人不持有第6.4.1款相关证件,不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4.3 余泥渣土运输分包

(1)承包人不持有第6.4.1款相关证件,不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6.4.1款相关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专业运输单位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此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约定义务。 (3)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6.4.1款相关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4.4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保险

(1)承担合同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取得车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时,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本款所述的连带责任。 6.4.5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1)承担合同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6.4.1款相关证件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6.4.4(1)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车辆应符合《常用重型货车(泥头车)数据信息对照表》、《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以及深圳市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功能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性能参数要求。

(2)承包人按6.4.2款自行完成余泥渣土运输任务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附件《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信息表》中载明所有参加合同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数量、证件、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件等信息。

(3)承包人按6.4.3款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时,承包人和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载明所有参加合同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数量、证件、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件等信息,并将名单报监理人备案。

(4)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驾驶员名单,承包人或运输分包人应在确定改变前7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

(5)若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6)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其功能技术标准应符合现行深圳市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6.4.6 专职检查人员

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员依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6.4.7 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

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包人应指派专职检查人员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6.4.8 检查纠正责任

承包人应对6.4.6款和6.4.7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督和督促专职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

同义务。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且一般应提供合同工程关键线路等信息,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指定按现场实际定位测量放线等情形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或据此测量放线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影响施工放线定位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归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承担。

7.9.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7.9.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若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所得合同工程定额工期20%的,应依据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调整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并扣除合同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支付后,发包人不再按照7.9.3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以及本项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

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标准和规范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标准和规范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

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以上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参照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第1.13.2项及第1.13款中所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书计价子目的错项、错量等此一类工程量清单错误、偏差不属于变更,该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书计价子目的修正、工程量增减均不需要任何指令。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与方法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除符合10.4.1项第(4)目所述情形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除符合10.4.1项第(4)目所述情形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类似项目是指采用的材料类型、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的项目;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相应浮动因素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以上变更工作的单价确定应按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的编制方法,根据工程变更资料,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含计价规程)、价格信息计算,其中工程变更所涉及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基准价格的,按照第11.3款〔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确定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

(4)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或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应按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的编制方法,根据工程变更资料,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含计价规程)、价格信息计算,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引起的该项目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

(5)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或变更产生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变化引起相应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对应措施项目实际变化部分的价格,依下列规定调整相应措施项目费,并且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本工程所采用的包干方式其风险范围,一般原则对未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部分不作调整:

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变更引起的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相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价格不作浮动。

②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以变更引起的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依照10.4.1项第(1)~(4)目规定的单价调整。

③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10.4.1项第(4)目及本目前述第①点情形外,按照变更引起的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一般招标工程为中标价格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一般非招标工程为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预算书审核价浮动比例),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④除本目前述第③点外以一项总括性合价开列的无具体对应计算公式的措施项目费,即以“1项”为计量单位按总价若干金额数标列的措施项目,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一般不作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当发生第10.4.1项第(5)目约定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当事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第10.4.1项第(5)目约定的原则与方法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项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相关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应按照深圳市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招标,除相关法律规定由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情形外,一般由承包人招标,由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依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暂估价合同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采取上述方式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应的暂估价项目中标价格与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本工程合同价格。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一般可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采取上述非招标方式的暂估价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单价,其中,暂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按照11.3款〔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约定确定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经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价格与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本工程合同价格。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依据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含计价规程)、价格信息计算,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一般包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和措施费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应价格调整因素和价格调整方法。价格调整因素一般包括:

(1)法律和各种行政许可与批准、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变更;

(4)由归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修正错误除外)导致造价变化;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且超出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 (6)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因素。

其中,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由法律和各种许可与批准、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变化引起的调整,分别按以下第11.1款、第11.2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其他价格调整情形进行约定。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允许调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中一种或若干种上述工程费用构成要素,并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合同当事人应当被认为是充分了解本工程人工、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人工、机械使用费一般不作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调差专项指导性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其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的确定依据本目第⑤点约定,下同略),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其中,可调整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其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工程设备其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即所谓高于高者、低于低者之最不利原则,下同略),其超过部分应按本目第④~⑤点据实对本款第(2)目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其价格进行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其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工程设备其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应按本目第④~⑤点据实对本款第(2)目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其价格进行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其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

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应按本目第④~⑤点据实对本款第(2)目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其价格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各批次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变动情况及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要求报监理人核实,监理人审核各批次所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合理且专用于本工程时,完成调价核对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监理人上述调价审核意见,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并按照本目第①~③点约定据实调整合同价格,同时,承包人应确保各批次所采购材料、工程设备专用于本工程,否则,发包人可不予调整相应合同价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⑤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其变动单价原则上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为准。相应材料、工程设备计算价格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的一般方法:

按本目第④点确认的当月当批次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乘以按本目第①~③点规则计算相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当月信息价(如果有)超出对应上下限值以外部分(调增时为信息价减去正偏离约定限值;调减时为信息价减去负偏离约定限值)所求得的调差单价;其余批次采购材料、工程设备,依照上述方法按实际发生情况分批逐次计入调整合同价格直至工程竣工,即:单批数量按本目第④点确认的当月当批次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数量计算,调差单价按本目第①~③点约定相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当月信息价(如果有)对比限值其超出部分计算,二者乘积即为本批次材料、工程设备的调差合价;对竣工前各批次材料、工程设备的调差合价求和可得相应最终合同调整价格。

若所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无相应信息价,承发包双方可依第11.3款〔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约定、参照上述计算原则确定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差额及对应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符合调整约定的,其调整方法参照本款第(1)项约定的原则执行。

第2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PP0AB1B2B3Bn1

F01F02F03F0n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竣工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

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一般指按本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目第④~⑤点确认的各批次发生的各可调因子的当月价格指数,当月未发生符合上述可调整价格情形的因子不计入公式中(其赋值为零),其余批次发生的情况,依照上述方法按实际发生数量及其比例分批逐次累计直至工程竣工;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一般适用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一般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则可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价格信息代替,或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和各种许可与批准、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和各种行政(或发包人)许可与批准、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和各种行政(或发包人)许可与批准、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据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含计价规程)、价格信息及其他造价管理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和各种许可与批准、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3 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

(1)未经招标竞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价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照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询价采购。

合同工程需询价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发包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2)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职责可担任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责任主体的采购人,符合本款第(1)目规定的相应询价采购活动应按照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规定执行。

(3)依照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规定程序经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及审计的依据,上述成交价格可作为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或预算书子目其中对应的材料费单价参照第10.4.1项第(3)目约定确定其项目综合单价,一般经上述规定程序询价采购的成交价格不作浮动。

(4)在本款第(1)目规定以外且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或预算书子目单价的确定可参照本款第(3)目约定的原则和方法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引起的调整按第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因变更引起的调整按第10.4款〔变更估价〕、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因索赔引起的调整按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2.2 预付款

本工程无须承包人带资施工,工程款按本款及12.4款约定的方式支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一般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一般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具体预付款构成、支付比例或金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3项〔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3项〔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在审查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时,在公平地考虑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的同时,对存在明显错误或矛盾的款项,可作暂扣处理,但必须指明暂扣款项的详细计算结果及暂扣理由。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支付分解表的提交与审批

(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相应账户,同时应把工程款中的应付本工程工人工资单独拨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对应工程款的支付应符合现行法规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账户管理的各项要求。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和勘察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2.6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

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并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

⑵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工程创优的奖励办法。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合同价格、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投资项目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且直接导致本工程关键线路变化从而造成合同履行实质性影响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合同前该方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且不能克服、以及不主要归因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事件或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戒严、、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对中间报告提交的时限及频次等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最终索赔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报告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2 语言文字

关于合同使用汉语以外的语言的约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的要求: 。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的要求: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否。

关于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错误及对应合同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 。

1.13.1.1当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且(注: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可作单项或多项勾选,若作多项勾选指必须同时满足所有勾选项条件): (1)□由此引起的工程造价偏差超出签约合同价的 %;

□由此引起的工程造价偏差超出金额 元;

□其他约定:

。 (2)□关于其他遗漏、少项情形的约定: , 以上情形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其中,工程造价偏差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的约定: 。

1.13.1.2 当出现未按相关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工程量清单错项、工程量偏差及其他情形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4)□关于其他错项、错量情形的约定: 。

1.13.2 关于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错误及对应合同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 。 1.14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本工程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的约定如下:(在□内打√ ,填写相应内容)

□本工程需BIM应用。关于BIM模型深度、提交BIM应用成果、移交方式及与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融合等约定如下: 。 □本工程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的其他要求: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3分包管理

劳务(专业作业)分包企业对所有派遣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注:约定相应事项较多时可据实增加项数):

(1) ; (2) ; (3) 。 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商定或确定、以及发出书面确定通知书的期限的约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6.4 余泥渣土运输 6.4.2承包人自行运输

(2)承包人不具备通用条款第6.4.1款相关证件,不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支付违约金 。 6.4.3余泥渣土运输分包

(3)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时,应支付违约金 。 6.4.5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5)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6.4.5款第(1)项规定的证件要求,或未如实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驾驶员名

单,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车·次。 6.4.6专职检查人员

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姓名: 。

检查内容: 。 6.4.7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6.4.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 6.4.8检查纠正责任

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支违约金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定位放线的其他约定: 。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注:约定情形较多时可据实增加项数):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 7.9.3提前竣工的奖励: (1)□不设提前竣工奖励;

(2)□承包人每提前一天竣工奖励 ,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是 。 7.9.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 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专业工程及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 关于压缩工期补偿费用的其他约定: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3)关于浮动因素的约定: 。 (4)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幅度超过: %。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的招标方式的约定: 。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关于价格调整因素的约定: 。 当出现以上因素时:

(1)是否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格:□是 □否;

(2)是否调整措施费:□是 □否。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格调整方法按以下执行: (1)□10.4.1约定的方式; (2)□11.1约定的方式;

(3)□其他方式: 。 关于措施费价格调整方法的约定: 。 关于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否。

市场价格波动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费用构成要素包括有(注: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可作单项或多项勾选):

□人工 □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或施工机械使用费。

当市场价格波动出现以下情形(注: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可作单项或多项勾选,若作多项勾选指必须同时满足所有勾选项条件):

(1) □由此引起的按通用条款第11.1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

调整〕第(2)目第④~⑤点确认的各批次发生的单笔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其应调整合同价格超出签约合同价的 %;

□由此引起的按通用条款第11.1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目第④~⑤点确认的各批次发生的单笔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其应调整合同价格超出金额 元;

□由此引起的计算至竣工为止按通用条款第11.1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目第④~⑤点确认的各批次发生的单项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其累计应调整合同价格超出签约合同价的 %; □由此引起的计算至竣工为止按通用条款第11.1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目第④~⑤点确认的各批次发生的单项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其累计应调整合同价格超出金额 元;

□由此引起的计算至竣工为止按通用条款第11.1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目第④~⑤点确认的各批次发生的本工程全部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其累计应调整合同价格超出签约合同价的 %; □由此引起的计算至竣工为止按通用条款第11.1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目第④~⑤点确认的各批次发生的本工程全部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其累计应调整合同价格超出金额 元;

(2)□其他约定:

。 以上情形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其中,

可调整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有: ; 关于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造价偏差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的约定: 。 因前述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否。

□合同履行期间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较基准日期人工价格涨跌幅超过± %,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变化超过部分参照本款第(2)目材料、工程设备约定的价格调整原则和方法据实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人工费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较基准日期对应机械台班价格涨跌幅超过± %,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变化超过部分参照本款第(2)目材料、工程设备约定的价格调整原则和方法据实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机械使用费价格进行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对人工、机械使用费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 。 (2)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可调整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约定: ;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波动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后,对应第11.1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2)目第⑤点,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为准确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的约定以外,关于涨跌后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确定的其他约定: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变化超过部分依本目第④点据实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变化超过部分依本目第④点据实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变化超过部分依本目第④点据实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现行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其他约定: 。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1.3 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

(1)合同工程需询价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3:《询价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关于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采购的其他约定: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构成、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合同的计量

关于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3项〔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是 □否。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支付分解表

2.支付分解表的提交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2.6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

(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约定(可另附页): 。

(2)履约评价奖励: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 %(建议1%~1.5%)作为奖励。

工程创优奖励: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 %(建议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13.3 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否。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 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

(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mm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 (3)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 (4)其他: 。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关于中间报告提交时限、频次及其他约定: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后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关于承包人不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2 调解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指定的调解机构为: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否。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1)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申请仲裁; (3) □向 人民起诉。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条款附件:

附件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信息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参考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参考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参考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3:询价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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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处理)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开工竣工(万元) 日期 日期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附件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信息表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信息表

序号 车牌号码 车型 车辆证件号 驾驶员姓名 驾驶证件号

备注

感谢你的观看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质量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元) 等级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通风空调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涵、隧道、管网、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路灯、交通设施、园林绿化、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和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以及有防渗要求的构筑物的防渗为 年(最低为5年);

3.装修工程为 年(最低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最低为2年);

5.通风空调供冷系统为 个(最低为2个)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室外配套工程为 年(最低为2年);

7.市政道路、桥涵、隧道、管网、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路灯、交通设施、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工程为 年(最低为2年);

8.小区及市政的园林绿化工程为 个月(最低为3个月); 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备能力 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进度及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姓名 其他人员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进度及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姓名 其他人员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附件9:履约担保(参考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预约款担保(参考格式)

预付款担保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发包人名称):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支付担保(参考格式)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

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1)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申请仲裁; (3)□向 人民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元) (元)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万元) 小计: (万元)

附件13:询价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13-1:询价采购材料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采购估算价(元) 备注

13-2:询价采购工程设备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采购估算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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