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百业信息发展有限与被上诉人贾臣彪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虚假赔偿纠纷一案

百业信息发展有限与被上诉人贾臣彪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虚假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华佗小知识
**百业信息有限与被上诉人贾臣彪、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虚

假赔偿纠纷一案 -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业信息有限,住所地**市XX区崇山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尚桂兰,系该董事长.ﻭ 委托人:贾煜,系该法律顾问。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臣彪,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址**市区大沟乡大范屯村2组15号.

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住所地**市XX区崇山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卢育波,系该报社社长。ﻭ 委托人:接传波,系该报社法律顾问.

上诉人**百业信息有限(以下简称百业信息)与被上诉人贾臣彪、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虚假纠纷一案,不服****市XX区人民XX(2021)沈皇民一权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丽主审,审判员周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ﻭ

原审XX审理查明,上诉人百业信息系经营业务的,**龙威咨询有限(以下简称龙威)作为主与百业信息达成代办驾证的合同,华商晨报社依据其与百业信息间所签订的一级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在华商晨报上连续刊登了龙威的,内容为:“低价办驾照准驾证办12分22932489”等。2021年3月2日,被上诉人根据上的电话联系到刊登的,被上诉人为办理C票驾驶证

向该交纳了2400元。该向其出具收款收据,收据上印章为**市车辆费用手续牌照代办财务专用章,和李默的名章,后被上诉人按约定时间取证时,发现受骗,遂后和一起的李建生等人找到华商晨报社,华商晨报社部为其出具证实一份,证明华商晨报刊登的“代办驾证”的审批等手续在报社部没有备案。诉讼中上诉人百业信息提供的主龙威的营业执照传真件上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经工商部门核实,该在工商管理部门没有档案。

2021年1月8日,上诉人百业信息(乙方)与华商晨报社(甲方)签订了2021年一级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以的身份承揽《华商晨报》相关版面的业务,有效期限为一年,乙方承办或业务,请向客户索取相关手续或资料,审查内容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都要建立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保管保密制度,业务书面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乙方在制作时,对内容及形式未进行充分的审查,致使出现虚假内容,包括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公民或法利,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刊发前有严格审查和提醒、的义务,甲方也有义务积极帮助乙方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ﻭ

被上诉人于2021年5月诉至一审XX,要求上诉人赔偿因刊登虚假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400元和其他补偿。

以上事实,有**方当事人陈述,华商晨报,上诉人百业信息与华商晨报社签订的协议,**市车辆费用手续牌照代办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审理笔录在卷为凭。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原审XX认为,被告百业信息作为经营者,对主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被告华商晨报社也未按照与被告百业信息合同约定履行承接登记,复审的义务,致使原告相信刊登的的真实性,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后果,对此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

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他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应由实施行为人李卫军承担责任问题,因当原告发现自己被骗,找到二被告时,二被告作为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反映出欺骗行为实施人与主有任何联系,故根据《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发布者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人民法》第三十第二款,**《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XX判决:一、被告华商晨报社、被告**百业信息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臣彪经济损失 24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元,由二被告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百业信息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尽到了审查义务,原审XX错误理解法第三十二款含义,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不适当。而被上诉人受骗受损自身存有责任,原审XX未予认定错误,请求二审XX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ﻭ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XX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受理该业务时对主的身份姓名的真实性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以及被上诉人贾臣彪对自己的损失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上诉人主张其尽到了审核义务,故以其单位受理该项业务的业务员郭艳丽出庭作证予以证明。郭艳丽的证言表明上诉人仅对主龙威的办公地点进行了考察并未对其营业执照的真实性进行过审查,一审XX在审理中核实到该主在工商管理部门没有登记的档案,基于上述事实,可以确认主**龙威身份姓名的虚假性和上诉人在受理该业务时没能尽到审核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经营者上诉人百业信息及的发布者华商晨报社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虽然,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及的发布者来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但被上诉人亦应对自己采信了这则含有虚假内容的通常人皆可识别的以至

被骗的经历加以反省并引以为戒。综上,上诉人百业信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人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ﻭ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由上诉人**百业信息有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林

审判员 田丽

审判员 周蒙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员 周启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