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 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 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 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 对 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 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 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
无效:一、企业以 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王晓义)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
部分中小企业在面对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时,把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
第一,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 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 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在《关于如何确认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 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 收5%的营业税。
第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本条只列举了企业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没有列举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 的利息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方面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取得贷款利息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三,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 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 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第四,票据使用。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目前对于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时使用票据问题上还没有统一规定,许多企业以收据或白条入账.这样既不利于规范企 业财务管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各种税款流失。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 〔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可以有条件扣除的,如果因为没有获取合法的票据,从而失去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权利,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咨询员提醒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 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 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 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 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 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 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 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注意:(一)预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借 款数及期限确认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业 与个人之间已没有了借款合同,此时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此种逾 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利率标准,可以扣除;(四)由于合同规定情况可能存在变化,提前还款的应以实际支付为扣除额,而不是合同规定数。 利息支出应凭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虚开、制售假、非法代开,以及非法取得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 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 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项目的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并申报纳税, 此类自然人应了解代开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企业应关注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 过程中的税金,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