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对全省城市、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的批复要求,结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X)有关规定,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评估和环境监管体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X年年底前,省辖市73个和省直管县(市)1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省直管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建设
X年年底前,各级要通过现场勘查和遥感监测,勘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保护区边界,绘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作为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X),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标识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县级要于X年9月底之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各乡镇要于X年12月底之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X年6月底前,各级要对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二)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X)加强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责令停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
拆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活动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X年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由当地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制定综合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当地依法整治到位;取缔一级保护区网箱等水产养殖面积8000平方米,整治二级保护区网箱等水产养殖面积5740平方米;拆除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20处,总面积218037平方米。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各级统筹配备区域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提升水源地水质全指标分析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能力,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X)对饮用水水源开展预警监控,对日供水规模超过10万立方米(含)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立方米(含)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同时要不断完善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实时数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上旬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2年开展1次
水质全指标分析。
各级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省辖市城市自X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信息;自X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信息。
(四)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要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并向省环保厅进行备案。各级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建设,X、X、X、X、X、X、X等单一水源供水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X年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本级部署,提升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
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未安装或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采取水质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剂投放管理到位。要在X年6月之前对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
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T774—X),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报告当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省环保厅,并抄报同级;各省辖市将县级饮用水水源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报省环保厅备案。 (七)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X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关于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有关企业于X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按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封井方案,省水利厅负责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X年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监督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
量变化。省环保厅要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对因地质原因造成的相关因子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供水水厂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的饮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监督和属地管理。省环保厅重点对省辖市73个(含国家考核的45个)、省直管县(市)1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开展评估及监督考核;省辖市负责对辖区内县(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开展评估及监督考核;县(市)负责对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开展评估及监督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上下密切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主动公开信息
加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方案中任务、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攻坚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调度通报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
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相关单位要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定期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在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界标、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地建设;用于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等;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五)加强奖惩问责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X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对各地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工程、任务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行奖惩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