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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要的休息时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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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 黑河学刊 Dec.2013 总第197期第12期 Heihe Journal Serial No.197 No.12 对“必要的休息时问”的理解 ⑧王振虎,卞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上海201700) 【摘 要】“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我们在讯问中无条件地执行。“必要”一词的 内涵应包括时间、程度及休息次数上的要求。新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侦查部门在讯问中应保证嫌疑人必要的 休息时间,如果侦查机关在讯问中违反“必要休息时间”的规定,应属于“非法手段”。在此阶段讯问所获得的嫌疑 人供述应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关键词】必要休息时间;背景;理解;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G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3036(2013)12—0074—02 新刑诉法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 后,以及受同步录音录像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约束,这 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 种疲劳讯问的现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间”。对比1996年施行的刑诉法,该条款是新刑诉法新增 二、如何理解“必要的休息时间” 加的规定。对于新刑诉法为何增加该项规定,应当如何理 对于正确理解新刑诉法规定的“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 解“必要的休息时间”,职务犯罪查办中应如何执行该规 要的休息时间”,笔者认为,应首先要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定,这些都是我们反贪办案部门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本文 1.“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需要 拟从职务犯罪查办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 我们在讯问中无条件地执行。我们注意到,法条对于保证 我们的浅显看法。 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一、对“必要的休息时间”入法背景的解读 这实际上排除了侦查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对职务 1.规定“必要的休息时间”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和保障 犯罪讯问中,若违反“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的 的体现。这一规定顺应了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 强制性规定,应属于程序违法。 作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作为对原则的尊重 2.何谓“必要”。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必要”应包括以 和保障的具体体现被明确写入了新刑诉法。作为新刑 下几层含义:首先从字面意思上说,必要就是不可缺少,即 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尊重和保障不仅仅是一部法律 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检察机关时,要有侦查员停止讯 的一个宣示性表述,而且有着十分具体的内容,保证犯罪 问、嫌疑人休息的时间。从法条结构看,对嫌疑人必要休息 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就是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 时间的规定在第1 17条第三款,与第二款规定的传唤时间 2.规定“必要的休息时间”可以防止或减少职务犯罪中 及延长传唤时间属并列关系,而且在第三款规定中,享有 存在的疲劳讯问等违法现象。休息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 休息时间的主体是被传唤的嫌疑人。因此,无论是正常的 被明确于我国第四十三条中。但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 12小时传唤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到24小时的传唤,都 讯问时间内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一权利?从无罪推定的原则 应给予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其次,必要一词的内涵还 出发,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在判决之前都不应被剥脱。然而 应包括时间、程度及休息次数上的要求,即参照正常人的 在新刑诉法没有明确这一规定以前,司法实践中如果职务 休息标准或相对于嫌疑人已经被讯问的时间,适当地给予 犯罪的嫌疑人不能积极配合调查,出于侦查的需要及为获 犯罪嫌疑人一次以上一定时间的休息,但休息时间的长 取嫌疑人的口供,侦查部门往往会忽略嫌疑人的休息权 短、次数应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再次,在具体何 利。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 时允许嫌疑人休息时间的问题上,侦查部门应有主导权, 【作者简介】王振虎(1982一),男,江苏南京人,上海市青浦区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卞昊(1985一),男,江苏南京人,上海 市青浦区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74・ 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有休息的要求,结合案件审讯的情况 也应听取其本人的意见。对于从白天持续到夜间的连续讯 问,在凌晨零时以后应给予犯罪嫌疑人休息时间,但其明 确放弃休息的除外。最后,“必要”的内涵因嫌疑人的性别、 年龄、身体状况及对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白天进行的讯问,可能在嫌疑人就餐前后半个小时可 以认为是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又 经历长时间、不间断讯问或者夜间进行的讯问,可能连续 多个小时的休息才能被认为是给予了嫌疑人必要的休息 时间。这实际上引申出来的问题是因为法律未有明确的解 释及所处立场的不同,侦查部门与嫌疑人对“必要”的内涵 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要解决在这一认识上的 分歧,侦查部门除了应切实遵守这一规定外,更为重要的 是要在讯问笔录中通过“你休息好了吗、你休息得怎么样 了”等讯问方式,及时固定其对休息状况的评价,防止嫌疑 人事后以未得到必要休息妨碍侦查。 3.对“休息时间”的理解。从字面意思上说,休息是指暂 时停止工作、学习或活动。这一词语放在职务犯罪讯问的 特定语境中,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含义:一是在准许犯罪 嫌疑人休息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应停止讯问及其他影响嫌 疑人休息的活动,也就是说这种休息应该是持续的,不间 断的;二是休息不等同于睡眠。嫌疑人不能以未进入睡眠 作为未得到休息时间的理由。在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 告其可以休息或者其要求休息得到准许后的一段时间内, 应认定为已经给予了休息时间。三是休息是犯罪嫌疑人在 接受讯问时的一项权利,其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对于嫌 疑人明确放弃休息的,应有书面记载。当然嫌疑人放弃后 又主张该权利的,侦查机关也应准许。 三、司法实践执行该规定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分析 1.执法观念转变问题。可以预见,新刑诉法对于“保证 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突然性”规定,短期内必然会对 案件查办带来一定的影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我们办案 中通常采用“借时间”、“疲劳讯问”等讯问方法的否定和禁 止,它所带来的影响不同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律师介入 制度等规定。因为在上海地区,侦查部门在新刑诉法实施 之前,就已经开始对录音录像等制度进行了尝试和贯彻, 到新刑诉法明确这一规定后,我们已经适应了新制度所带 了惯性影响。但作为给予嫌疑人休息权的规定来说,侦查 部门缺少执行或适应这一规定的缓冲期。但作为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实践中侦查部门必须要转变执法观念,摒弃打 擦边球的思想,切实执行“保证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规 定。可能从短期来说,执行这一制度会对办案数量产生一 定的影响,但从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转变侦查方式、提升 办案水平来说,益处必然更大。 2.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如何执行该规定。同步录音录 像制度是职务犯罪取证、固证,防止嫌疑人翻供、变供的重 要方法,也是侦查机关文明、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在新刑 法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实际已具备 了证据的属性。笔者认为,在这种条件下执行“保证嫌疑人 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嫌疑人休息 的过程要有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嫌疑人以未得到合理休息 为由翻供或变供。二是在讯问笔录中对嫌疑人休息的情况 应有记录,如:在讯问过程中给予其休息的,应在笔录中对 嫌疑人休息的起始、结束时间有记载。对于在讯问结束后 休息的,也应在讯问笔录末尾予以记录。三是通过规范化 的表格设计对嫌疑人休息的情况进行记载,表格应至少包 括嫌疑人提出休息或侦查人员准许其休息的起始时间、休 息结束的时间、休息的地点、休息的次数、休息期间是否持 续、未被受打扰、嫌疑人对于休息情况的态度、评价等。表 格应由嫌疑人及讯问人员签名,做为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 录像的佐证。 3.关于讯问中未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所获取的口供 是否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按照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 及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那么,讯问中 未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 手段”?首先要明确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 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 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口供的行为。根据现行 法律规定,侦查部门讯问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如 果在这24小时内未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从程度上来 说显然还达不到“精神折磨”的标准。那么是否属于“非法 手段”?从严格法律规定来说,新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侦 查部门在讯问中应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如果侦查 机关在讯问中违反这一规定,应属于“非法手段”。从这个 意义上说,在此阶段讯问所获得的嫌疑人供述应属于非法 证据排除的范围。 4.关于在协助调查期间是否需要遵守该条规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之前,一般有一段时间 的协助调查谈话时间,实践中一般掌握在12小时以内。那 么在这l2小时内对调查对象(包括关键证人)的谈话是否 需要执行“必要的休息”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新刑诉法关 于“休息时间”规定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节中,是对被立案 后犯罪嫌疑利的保护,但从立法的精神来看,在协助 调查的时间内也应相应地给予谈话对象必要的休息时间。 毕竟在这段时间内,侦查部门了调查对象的自由,对 其淡话形成了具有证据效力的调查笔录,而且全程也进行 了同步录音录像,为避免庭审中不必要的麻烦,从规范文 明执法的角度出发,应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口编辑/张玉龙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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