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上墙的安全制度牌
安全通则
DCAQ/BZH02-2012
第 1 条 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操作。
第 2 条 严禁携带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 3 条 凡参加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 4 条 在工作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严禁脱岗、窜岗、严禁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第 5 条 上班前和工作中严禁饮酒。
第 6 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从事转动设备操作、维修、清洁等工作的长发职工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允许露在外面。
第 7 条 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仪表、阀门、设备等,并不准在岗位上任意逗留。
第 8 条 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和公共场所。
第 9 条 公司进行用火、用电、高处、动土、断路、爆破、进入设备、下水井等作业均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否则严禁作业。
第 10 条 易燃、易爆工作场所严禁堆放可燃物等。
第 11 条 严禁使用汽油、石脑油等有机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设备、地面等。
第 12 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泵房、罐区等地灌装油品、液化气体等。 第 13 条 凡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储存、装卸等区域。
第 14 条 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动用。
第 15 条 各种设备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擦洗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管道上的安全设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
第 16 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时,要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的方法传递物件。
第 17 条 凡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严禁穿凉鞋、高跟鞋等。
第 18 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或设有警戒标示的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面通行。
第 19 条 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未经批准,严禁带电作业。
第 20 条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等敲打设备、管道、地面等。 第 21 条 消防通道未经批准,严禁断道、堵塞或占用。
第 22 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攀扶机动车辆行驶。
第 23条 凡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品、液化气、易燃易爆化工产品等停止装车、采样和脱水。
第 24 条 严禁带未成年人进入各生产岗位。
第 25 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须由接待人员负责,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时不得影响和妨碍岗位人员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
第 26 条 每周安排一天定为“安全活动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事故分析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
第 27 条 公司实行的《动火证》、《动土许可证》、《设备检修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高处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票》、《断路联络票》等各种作业票、证上所列监火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实施人员等均需在作业前,履行责任,并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第 28 条 各种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必要时必须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DCAQ/BZH03-2012
1目的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
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及辅助生产各单位及所有人员。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总则
4.1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4.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分厂厂长(主任)安全职责: 5.1
分厂厂长是分厂的安全负责人,对分厂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
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
5.2 5.3 5.4 5.5
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组织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参加每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
规程、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备、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5.6 5.7 措施;
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
为重要内容之一;
5.8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5.9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5.10 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落实隐患整改。
5.11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5.12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6分厂副厂长(副主任)安全职责: 6.1 6.2 6.3 全措施;
6.4
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进行安
全生产和防护知识教育,取缔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7工段长的安全职责 7.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全面负责;
7.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工段
级安全教育,并保证教育时间,组织定期安全考核,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分配工作。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7.3
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分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
度。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7.4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
火检查,做好安全装置、设施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在讨论技术问题和做技术决定时,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
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7.5 7.6 措施;
7.7
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
为重要内容之一;
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7.8 练。
7.9
认真检查班组交和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岗位工艺
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7.10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7.11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7.12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技术员安全职责: 8.1 8.2 8.3 8.4 8.5 生产;
8.6 9.1
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分厂、工段的直接领
9分厂、工段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导下开展工作。
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
编制本专业(工艺、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教育大纲,并担在编制装置开、停工、设备检修、改造、变更工艺方案前,必须在规划、设计、改造、检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装置安全定期组织安全活动,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
任讲课任务;
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
9.2 行情况。
9.3 9.4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
定、修订分厂、工段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
协助分厂、工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分厂、工段搞好职工安全思想、
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编写二级安全教育大纲,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9.5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
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遇到重大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9.6 9.7 9.8 9.9
参与分厂、工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负责分厂、工段安全装置、防护、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协助分厂、工段审批二级用火,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动火制订分厂、工段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安全部
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9.10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班组长安全职责:
10.1 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10.2 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10.3 组织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10.4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0.5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10.6 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领导,
10.7 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操作; 10.8 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
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1班组安全员职责:
11.1 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徽度和规程; 11.2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1.3 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坚持召开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
11.4 负责本班组的机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11.5 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首先全力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
11.6 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12工人的安全职责:
12.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2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2.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认真做好各种纪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12.4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越级向上级汇报;
12.5 认真执行交制度,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严格执行交制度,
12.6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12.7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工艺操作安全规定 DCAQ/BZH08-2012
1目的
为加强工艺操作运行、开车、停车和紧急处理的安全管理,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套生产装置的生产、运行、开车、停车和紧急处理。
3引用的标准及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3.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 具体要求 4.1运行
4.1.1必须编制装置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法,严格按岗位操作法进行操作。
4.1.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由生产运行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禁止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4.1.3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个严格》规定,禁止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1.4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禁止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4.1.5在现场检查时,禁止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4.1.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4.1.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4.1.8当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于异常状态时,禁止随意进行交。 4.2开工
4.2.1各套生产装置的开工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方案,服从生产运行部门的统一调度。
4.2.2各套生产装置分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在现场组织开工工作。 4.2.3开工前必须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工要求,各种原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总变电所的送电必须办理操作票。
4.2.4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4.2.5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工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2.6安全、消防设施应完好,通讯联络应畅通。危险性较大的装置开工,应通知当地消防队及有关人员到场。
4.2.7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4.2.8各种条件具备后开工,开工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工方案中的步聚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4.2.9开工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参数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工,严禁强行开工。
4.3停工
4.3.1计划停工必须根据生产运行部门编写的书面停工通知,严格执行停工要求、顺序及时间。
4.3.2各基层单位在接到停工通知后,应认真布置,落实到各工段、班组。 4.3.3必须编制停工方案,正常停工必须按停工方案中的步骤进行,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工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工。
4.3.4系统降压、降温、减负荷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工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4.3.5大型转动设备的停工,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3.6设备(容器)卸压后,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4.3.7冬季停工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热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4.4紧急处理
4.4.1发现和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做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4.4.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聚紧急停工。
4.4.3发生停电、停水、停(汽)气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4.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5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规定
DCAQ/BZH09-2012
1目的
为了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及隐患,并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 3引用的标准及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3《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3.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职责和组织形式
4.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工作的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每月一次,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2 分厂(工段)级安全检查由基层领导组织,每周一次。
4.3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日一次,检查情况报部门领导。
4.4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根据各部门、各专业以及季节的变化由分管的部门领导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主管部门。
4.5 经常性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4.6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部门、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5安全检查内容: 5.1日常安全检查:
5.1.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1.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5.1.3承包责任区领导检查各自的承包单位每月一次,其他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5.2定期安全检查: 5.2.1季节性安全检查:
5.2.1.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为重点;
5.2.1.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静电、防风、防汛、防食物中毒为重点;
5.2.1.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尘、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5.2.1.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5.2.2节假日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对生产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值宿安排、关键设备、备用设备、消防、保卫等为重点。
5.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
5.3.1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5.3.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如通风、除尘、防噪声设施等;
5.3.3检查电气设备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 5.3.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5.3.5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 5.3.6检查工艺操作,有无跑、冒、滴、漏、堵、串等; 5.3.7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5.4不定期检查:新、改、扩建装置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的专业检查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6 检查后的整改治理 6.1隐患的判定依据
6.1.1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6.1.2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但安全控制措施、手段没有得到改进或改进不够。
6.1.3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等缺陷或不完整。 6.1.4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等方面的反常状态。 6.1.5安全检查、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 6.2部门职责
6.2.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整改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包括隐患查找、申报、整改治理、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负责消防、职业健康等安全设施隐患的相关管理。
6.2.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类隐患整改治理的管理,包括设备类隐患查找、申报、整改治理、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
6.2.3生产调度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工艺隐患整改治理的管理,包括工艺类隐患的查找、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实施和控制过程中技术方案等相关措施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各类隐患应急过程的组织协调。
6.2.4财务部门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和控制的资金保证,在企业的资金和计划过程中,优先考虑隐患治理和控制方面的投资。
6.2.5隐患存在的基层单位负责各类隐患的自查、初步治理方案的提出、现场控制和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
6.3隐患管理
6.3.1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6.3.2隐患按三级管理[公司、分厂(工段)、班组]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下不推上”, 逐级落实整改措施。
6.3.2.1分厂(工段)级隐患:分厂(工段)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后果轻微及一般的隐患;以及分厂(工段)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
6.3.2.2公司级隐患:分厂(工段)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后果较大或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以及公司不能解决的,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
6.3.3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分厂(工段),分厂(工段)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6.4隐患的逐级申报制度
6.4.1分厂(工段)不能整改的隐患向公司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
6.4.2公司主管部门不能整改的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
6.5隐患的整改治理坚持“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限期治理”的原则。
6.5.1对于分厂(工段)级的隐患,由分厂(工段)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安排隐患的整改治理。
6.5.2对于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各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隐患的整改治理。 6.5.3对于需要进行投资治理的隐患,由隐患管理的责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立项,确定隐患治理的具体方案,然后组织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6.5.4隐患治理按生产工艺、机动设备等专业进行技术管理,计划、设计、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运作方式,落实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及时完成隐患治理任务。
6.6隐患整改治理的验收和效果验证
6.6.1隐患治理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由隐患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的工艺、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专业人员参加,并留下验收记录。
6.6.2分厂(工段)级的隐患由分厂(工段)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分厂(工段)工艺、设备和安全技术员参加。
6.6.3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公司安全、设备、技术等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和效果验证。
6.7隐患的控制和应急
6.7.1凡查出重大的隐患在没有完成整改治理之前,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应急措施,落实责任人,并组织演练,各级管理部门应监督执行。
6.7.2分厂(工段)级的隐患由分厂(工段)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
6.7.3公司级的隐患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 6.7.4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措、安措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6.7.5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整改。
6.8隐患管理的责任追究
6.8.1对于在各种检查过程中以及日常管理中没有发现明显的隐患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6.8.2能够整改治理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8.3对于已经发现的隐患,在整改治理之前没有采取适合的控制和应急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6.8.4对于已经发现的隐患,由于自身不能整改又没有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7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
裁。
1目的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DCAQ/BZH015-2012
为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3.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的规定。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资储存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2.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2.3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2.4要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责任到人。
4.3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
5.仓库管理
5.1物品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5.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
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5.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5.4.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5.4.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5.4.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5.4.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4.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5.4.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5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5.6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7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10 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6 储罐区管理
6.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6.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置在防火(护)堤内。
6.4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有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5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6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7.1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7.1.1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1.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7.1.3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7.1.4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7.1.5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7.1.6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7.1.7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8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DCAQ/BZH016-2012
1目的
为加强电气安全的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具体要求 4.1电气运行安全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4.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83)执行。
4.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接地装置的规定:1000V以上工作接地及防雷设施接地电阻允许: 4.1.10.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0.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变电所露天部分的单位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易燃易爆的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4.2静电接地:
4.2.1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0欧姆;
4.2.2露天铺设的易燃易爆介质管道每隔20-25米应设静电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0欧姆;
4.2.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大于30米。
4.3防雷接地:
4.3.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位等采取防雷措施;
4.3.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3.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3.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3.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个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
4.3.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3.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一个接地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