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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意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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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格浪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工程被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

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信中南[2011]建鉴字第4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

我公司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沪高法(2011)委工审第160号委托函委托,对贵院(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675号上海格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所涉标的物(被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鉴定(参照合同约定价格))的工程审价。我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涉案材料,结合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派员实地勘查,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结合现场情况进行了测算,并向双方当事人征询意见,鉴定情况如下:

一、鉴定内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沪高法(2011)委工审第160号委托司法鉴定函鉴定内容为:(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675号一案所涉标的物(被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鉴定(参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审价。

二、案情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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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位于嘉定区黄渡镇星华路2458号,工程内容为新建厂房工程。本案原告为上海格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为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三、鉴定依据

1、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

3、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4、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1993);

5、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

6、《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与交易信息》;

7、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签证单;

8、其他有关资料。

四、鉴定意见

1、该工程施工合同为370万元的闭口合同,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的计价方式,合同约定增减工程按照93定额计价,对应合同总价的工程预算书为93定额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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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格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此次鉴定按照93定额来进行计价,我所按照93定额计价方式测算得鉴定造价为1540986元。(详见附件明细)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依据沪建建(2001)第0384号文件明确废止93定额,应执行现行的2000定额,因此此次鉴定应用2000定额进行计价,我所按照2000定额计价方式测算得鉴定造价为1633435元。(详见附件明细)

2、另外争议部分:

1)、原告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万元对应整个工程,所以应按工程已完工比例分摊计取;被告认为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对应的专项已经开具给原告,原告也已经支付该款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15万元计取;我所认为该工程为未完工程,该笔费用对应着整个工程,建议按工程已完工比例分摊计取15万元*%=万元。

2)、原告认为被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挖填后多余土方50米以外的驳运,因此相应费用不应计取;被告认为土方实际是开挖后堆放在4#厂房东侧以外及老厂房的南侧,待基础完成后再驳运回填至基坑,相应的土方驳运费为176332元;我所认为挖填土方的驳运是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事后审价无法明确是否进行驳运,请裁定。

3、关于工程分包配合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为分包工程费的5%计取,由于分包工程造价不明,所以无法计算。

五、本次鉴定费用

本次司法鉴定费用为57176元,原告(上海格浪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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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元,剩余25176元司法鉴定费未支付至我公司。

附件

1、审价书

2、司法委托函等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57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94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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