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知识问答
1、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即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包括哪几种方式呢?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以下6种:(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收取增值地价;(四)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换给。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交换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换土地等价的土地。
4、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征收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得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原批准用地评估出让金金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用。
5、 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2种情况: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6、收回闲置土地要经过哪些程序呢?
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二)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三)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陈述和申辩;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的权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五)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六)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七)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八)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