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 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 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 明科室称号等),适当赋予奖金或者奖品。 成绩特殊突出者,由医院积极 向有关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 大会上宣布或者张榜发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 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范围: 第三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 的。
第四条 工作认真负责,阻挠事故或者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者 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者科室服务质量方面 成绩突出者。
第六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 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七条 凡在正式杂志发表论文的,省级奖励 500 元,国家级奖 励 800 元。
第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 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者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 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每次奖励 200 元。
第九条 工作中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或者诋毁他人、抬高自己,
同事间不搭台,甚至拆台,影响团结和工作者,扣罚当事人 300 元。 给医院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扣罚 500 元,且 2 年内不得评 优。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者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 知情不报或者故意隐瞒的,扣罚责任人 500 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 罚当事人 200 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赋予 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的, 每投诉一次, 扣罚科室 200 元。
第十三条 科室住院患者社会满意度在 90%以下的,门诊患者社 会满意度在 85%以下的扣罚 500 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者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 人员未挂牌或者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罚当事人 100 元.
第十五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 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者物品价值的 3 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同时赋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即将上 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 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十六条 向病人或者其亲属暗示, 索要钱物, 除如数退还外,按索 要钱、物(折款)5 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赋予党纪、政纪 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赋予党纪、政 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者接受药品商、器械商 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500 元,扣发科室 1000 元,接受 药品回扣的,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赋予回扣金额5— 10 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 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者索要回扣或者类似回扣的, 均视为受贿 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赋予回扣金额 5—10 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未经医院允许,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 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罚科室负 责人 200 元,扣罚当事人 500 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 赋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赋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者假检查报告的, 扣 罚当事人 500 元,如从中收受钱物者, 除如数退还钱物外, 扣罚 1000 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扣罚当事人 500 元;收费部 门错收费、 少收费或者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 或者不到下班时间停 止服务的情况,扣罚当事人 500 元。
第二十一条 私自给病人做检查、 治疗,扣罚当事人漏收金额 3 倍 罚款。 私收费者没收非法所得并扣罚 100 倍的罚款, 并住手执业 6 个 月.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罚当事人 200 元。非医学需要,利用 B 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扣发责任人 1000 元,并住手执业一年。
第二十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药 械、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谋取私利的,扣罚500 元。处售药械金额 20 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购药从中 获取利益,或者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的扣罚 1000 元,情 节严重者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 岗位,玩忽职守,或者推委、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罚500 元。 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当事人 1000 元。造成医疗事故的, 按缺 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扣罚当事人 100 元。造成医 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德医风差,被病人投诉一次扣罚 200 元。 第二十七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 或者从中截留部份的,除如数追缴外,扣罚所收金额的 10 倍。不得 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者不积极催收患者对付的各 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罚当事人 200 元,并处以漏收金额 3 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 500 元。
第二十 个人未经医院允许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 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罚当事人 500 元;如 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 扣罚科主任 500 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 则按个人外 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给病人划错价、收错款、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处 方、做错检查漏诊、误诊者每次罚款200 元,造成投诉或者引起纠纷者 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视情节给以住手执业 3—6 个月, 下岗待聘等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暴光批评或者社会指责或者各级政 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名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 实,科室所为扣罚科室 1000 元,个人所为扣罚当事人 600 元, 同时给 予当事人待岗学习 1 个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三十一条 医德医风差, 业务水平低, 被病人投诉一次扣罚 300 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 3 次者,离岗学习 3 个月,或者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 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 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按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医疗争议 (事故)受到的处罚: 因技术水平有限 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 5000 元以下, 个人承担 10% ,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 5000 元以上,个人承 担的 10%加 5000 元以上部份 15%,科室承担全部金额的10%;由 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 诊疗常规、 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 (事故)赔偿,赔偿金额 在 3000 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全部金额的30%;赔偿金 额在 3000 元以上,个人承担的50%加 3000 元以上部份40%,科室承 担全部金额的40%, 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 经济赔偿原则同上, 并住手责任人执业活动 6 个月,情节严重者转岗待聘.
第三十四条 违反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造成医疗护理差错、缺 陷,但未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是有纠纷但未进行经济赔偿者 ,扣罚责任 人 500 元,如果存在科室管理不到位、疏于管理等原因,则科室主任 (护士长)连同责任人一样处罚.
第三十五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质量评分标准》认真书写 ,各科室副主任、主任、科护士长为 病历质控责任人。
(1)凡病历中浮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浮现一份扣罚责 任人 50 元,科内质控医师 50 元,并责令重写; 运行病历未按规定时限 完成的每发现一份扣罚责任人50 元,超过规定时限3 天未完成者扣罚 责任人 100 元,超过规定时限 7 天未完成者扣罚责任人 200 元。
(2)住院病人出院后三天,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 当理由的, 扣罚科室 50 元;丢失病历扣罚责任医师及科室质控医师各
500 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者遗失的,按责任 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 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浮现 一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三十七条 护理文书书写有不符合要求的,每浮现一处扣罚责 任人 50 元。
第三十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信息、 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浮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 的,扣罚责任人 100 元。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 进修安排的,扣罚 100—200 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者擅自更改进修 安排的,扣罚 500 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 扣发并追缴进修 期间医院赋予的各种形式支出; 进修期间浮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者进修科 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 相关条款处理; 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 以旷工处 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 5 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 承担 10 万的 违约金;短期进修3 个月以上,回院工作不满3 年,非正当理由离开 医院的,承担 2 万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 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者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者无故中途 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 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四十一条 上班时服装整洁,工作服不得穿到食堂、厕所、会 议室等。违规者每次扣罚个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 无菌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如违反 规定,情节轻微者每次扣罚个人100元;造成医疗纠纷者,按医疗纠纷 处罚原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重点科室每月作空气培养监测,消毒供应中心、血 液透析室、手术室、口腔科、内镜室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相关 监测,并做好记录。监测不合格者或者未监测者,每项扣罚科室100元。
第四十四条 有严重感染或者危重病员和有传染性的病员,应安置 在单独病室,病室应先作消毒处理。如违反规定,每次扣罚科室200 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办法》执行,并做好记录。若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全者,每次扣罚科室 100元,任何人发现我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即将采取 相应制止措施, 并报告后勤总务科和感染管理科, 经调查核实后将给 予每次2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发现我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者, 将赋予当事人300元经济处 罚。因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赋予 1万元罚款;并在全院大会上认错检讨.造成传染病传播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疑似医院感染的诊断,主管医生报告科主任,会 同该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一同讨论,并作进一步的分析及检查, 作 好讨论记录, 及时上报感染管理科, 迟报漏报者扣发当事医师200元. 由此造成医院感染事件暴发、传染病传播者赋予当事人及科主任降 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者多记帐, 扣 发责任人 100 元。
第四十 后勤科室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每 次扣罚个人 100 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建立科务管理记录、物品管理帐目和执行 有关规定的扣罚科室负责人 200 元.
第五十条 科室浮现缺陷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 ,扣罚科室负责人 100 元。
第五十一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专人 负责, 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 论证随意采购的, 扣罚责任人 500 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 70%。若采购的药品、器 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 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者资质证明不全的,扣罚责任人 500 元,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 库或者出入库程序混乱、 出入不相符的,扣罚责任人 500 元,并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 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者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 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罚责任人每份100 元;遗失的,扣罚 责任人每份 500 元。
第五十三条 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档案、有使用、 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扣罚责任 人 500 元。
第五十四条 对考勤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弄虚作假的科室主任、护 士长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第五十五条 上班迟到、早退、脱岗,每次扣罚 100 元,迟到超 过 30 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 60 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调动 ,或者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批 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视为旷工。旷工每天扣罚3 天工资,累计 旷工超过半月除工资扣罚外,下岗待聘。
第五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医院或者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劳 动的,扣罚当事人每次 200 元。
第五十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导致医院财产 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 医院设备等),视损失大小,扣罚当事人 500-2000 元,并赔偿损失 的 50%。
第五十九条 虚报工作量,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 罚当事人 500 元。
第六十条 负责水、 电、暖等维修人员在接到通知 30 分钟内无故 不到位检修的,或者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 响正常工作的,扣罚当事人 200 元。
第六十一条 各科室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 扣罚 100 元。
第六十二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或者吵架,扣罚 500 元。 第六十三条 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 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罚 100 元.
第六十四条 科室或者个人无安全意识,浮现火警、火险、被盗, 扣罚 500 元,并赔偿财产损失的 50%。
第六十五条 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 者扣罚责任人或者科室 200 元。
第六十六条 对酒后上岗者罚款 200 元,对酗酒影响正常工 作者每次扣罚当月工资和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受到机关刑事处罚、拘留,或者受到医疗行政部 门通报批评者处以 500 元罚款。
第六十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罚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者科室 的工资或者奖金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凡奖励或者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 2 条以上可合用的类似条款,不 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 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者处罚程度最大的条 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