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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学硕、博士班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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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元智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辦法

84.12.20 八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85.01.09 教育部台(85)高(四)字第85000471號函核備 86.11.19 八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86.02.02 教育部台(87)高(一)字第870066號函核備 88.01.26 八十八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88.03.11 教育部台(88)高(一)字第88024283號函核備 88.10.20 八十九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88.11.25 教育部台(88)高(一)字第88148100號函核備 91.01.21 九十一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91.03.25 教育部台(91)高(一)字第91040353號函核備 97.06.10 九十七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 97.09.03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70172944號函核備

依據: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訂定之。

招生委員會:

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組成之,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入學方式:

碩士班招收研究生入學方式可分為甄試入學、考試入學二種。

博士班招收研究生入學方式可分為甄試入學、考試入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三種。

招生名額:

一、各系所(組)招生名額以本校依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總量發展

審核程序報送教育部核定通過之名額為準。

二、本校招收之碩、博士班研究生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其招生名額應

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但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如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

三、各碩、博士班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

定若干組別(如甲、乙、丙等組),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明訂於招生簡章內。

四、甄試招生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

超過當學年度各系所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報考資格:

一、碩士班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博士班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三、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

定,在職生考生並應具各系(所)規定之工作年資。

四、報名時考生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所需繳交之資料,由各系所

擬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列於各招生簡章中。

第六條 考試項目:

碩、博士班招生(含甄試)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佔成績比例由各系所擬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七條 考試日期:

一、甄試入學訂於每年十一、十二月間舉行為原則,一月底前發佈錄取

通知。碩(博)士班錄取新生如於下學期開學前取得學(碩)士學位者,可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

二、碩士班入學考試訂於每年四月開始舉行為原則,五月底前結束,六

月底前發布錄取通知。

三、博士班入學考試日期由本校每年酌情訂定之。

第八條 錄取原則:

一、於放榜前由招生委員會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

生,得列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其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如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小於招生名額時,則得不足額錄取。

二、總成績分數相同時,應依簡章所定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如

仍無法決定錄取順序時,則依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三、甄試得列備取生,若仍有缺額得於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第九條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處。

第十條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得依本校「考生申訴處

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本校考生申訴處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與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本人或三親等內親屬報名

參加考試應自行迴避,由本校發現時應強制當事人迴避。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需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其他規定:

一、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其報考及就讀碩、博士班,另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及審核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通過實施: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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