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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样本

来源:华佗小知识
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样本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公司各单位在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 3 职责

3.1 安全与环保监察部是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不安全事件管理办法,负责人身伤害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考核、统计、上报等项工作;负责发生的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的监督、考核、统计、上报等项工作。

3.2 其他单位按照本办法对不安全事件进行管理,配合安全监察部对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4 不安全事件分级 4.1 安全事故定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设备一类障碍的定义执行中电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

4.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如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定性为一般设备事故。

4.3.1 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4.3.2 220千伏南、北母线、Ⅰ、Ⅱ段母线任一母线全停。 4.3.3 20MW及以下主设备强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4.3.4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

4.3.5 运行机组或者220千伏开关场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

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4.3.6 运行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4.3.7 运行机组在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4.4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定义为较大事故。 4.4.1 运行机组或者220千伏开关场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4.4.2 运行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4.4.3 运行机组在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4.5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定义为重大设备事故。 4.5.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3000万元。

4.5.2 发生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 不安全事件的管理

5.1 发生一般不安全事件,如果事件责任不涉及其他专业,

首先按专业分工由生产技术部主任(或专业主管)组织,所在单位专业主管、主任参加,负责组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经生产技术部专业审核后上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安全与环保监察监察部专工参与调查。

5.2 发生一般不安全事件,如果事件责任涉及其他单位,由生产技术部主任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主任、主管参加,各单位要本着对企业负责态度,认真分析,正确面对各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能互相指责,互相逃避责任,认真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5.3 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向公司汇报生产系统运行期间发生的不安全事件的经过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5.4 发生一般不安全事件,相关单位要及时通知安全监察部之后,24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提交书面报告;发生障碍或轻伤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相关单位要在及时通知安全监察部之后,在48小时之内向安全监察部提交书面报告(遇节假日时间可以顺延)。个别事件如需要提前上报,应按公司有关部门要求的时间上报。

5.5 不安全事件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生产事件报告单规定格式填写,事件发生单位填报人由部门专业专工,由部门专业主任负责审核,审定由生产技术部主任或主管负责审定后报至安全监察部。

5.6 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件时,由安全与环保监察部组织,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加,对事件进行分

析,并由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单,经生产技术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和上级单位;发生二类障碍事件时,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主持分析,各相关部门参加,对事件进行分析,并由事件所发生的部门主管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领导审定后,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发生异常事件时,由发生单位负责人主持分析,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由部门专业主管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单,部门领导审核,生产技术部专业审定后,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

5.7 生产事件报告单必须有事件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设备损坏情况、不符合项和防范措施等内容。

5.8 障碍、轻伤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和管理程序执行下列标准:

5.8.1 股份有限公司《二类障碍实施细则》(讨论稿)。 5.8.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依照国家电监会最新版本及投资集团公司出版的最新版本)。

5.8.3 障碍、轻伤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必须按规定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5.8.4 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的不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填写,安全与环保监察部主任审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定,安全监察部负责上报。

5.8.5 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填写,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定,公司总经理负责签发,

安全监察部负责上报。

5.9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值长在不影响事故处理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30分钟内),必须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现象、主要报警及原因汇报股份公司生产调度室和公司安全与环保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5.9.1 机组跳闸、锅炉熄火及负荷甩至零; 5.9.2 机组启停,发电机与系统并列或解列; 5.9.3 机组启动不成功;

5.9.4 机组主辅设备发生重大缺陷,影响负荷或有可能造成机组停运;

5.9.5 机组在检修、启动、运行过程中发现重大缺陷或发生其他问题,可能造成检修工期延长,不能按照计划时间启动或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 5.9.6 厂内重要线路跳闸;

5.9.7 热网系统运行方式发生改变或设备原因影响对外供热的事件;

5.9.8 脱硫系统不能正常投入或故障停运; 5.9.9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5.9.10 电气误操作事故;

5.9.11 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5.9.12 其它需要向公司汇报的生产情况。 6 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及时限

6.1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向部门领导进行汇报,由部门领导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股份公司汇报,并将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并于1小时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安监局和东北监管局吉林业务办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送书面快报。如所发生的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

6.2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由生产技术部或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30日内报送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如由地方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在收到当地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报告书复印件和事故情况说明报送东北监管局吉林业务办和股份公司。 6.3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6.3.2 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6.3.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3.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4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6.5 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上报(见附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当信息报告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7 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组织进行事故处理,在事故发生后,除立即汇报公司领导外,应立即通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综合部及相关部门,安全与环保监察部、综合部及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收集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第一手资料和依据。

7.2 检修单位负责事故抢修工作,运行单位负责事故处理与抢修工作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7.3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负责事故处理与抢修工作各项检修措施的制定。由公司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参加,对设备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审核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向股份公司、东北监管局吉林业务办和当地报告;负责向安全与环保监察部提供有关事故分析材料和图片资料;负责提出设备事故分析及防止对策,并组织落实。

7.4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运行专业事故调查、分析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由公司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参加,对运行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运行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审核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向股份公司、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和当地报告;负责向安全与环保监察部提供有关事故分析材料和图片资料;负责制定防止事故对策,并组织落实。

7.5 综合部负责人身伤亡事故抢救及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和抢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7.6 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应急处理,积极组织扑救和现场保护,防止火灾事故扩大和蔓延;

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意见及防止对策,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向股份公司、业务办和当地报告。

7.7 综合部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和应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对策,负责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并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审核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向股份公司、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和当地报告。 7.8 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对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应急处理,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意见及采取的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向股份公司、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和当地报告。

7.9 安全与环保监察部是事故调查分析的职能管理部门,是事故的仲裁单位,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监察工作。 依据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监督生产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向上级公司或地方安全与环保监察部门提供有关事故分析材料和图片资料。 8 附则 8.1 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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