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边防与法规
第一节 边防
一、边防的含义
边防是党和国家为了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维护边境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边疆经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在一定的时期,针对不同性质的邻国和不同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边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二、边防的本质特征
(一)制定的主体是国家
边防制定的主体是执政的中国党和国家,党对边防事务的指导与国家对边防事务的领导是一致的,体现了党和国家代表人志的一致性。
(二)具有针对性
边防是针对不同的邻国和边境地区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其指导作用是具体的,不能将针对某一邻国或边境地区的边防予以泛用。
关于中苏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60
《关于中缅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75
1
《关于中越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75
(三)具有时效性
边防是针对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不同邻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指向性。国家关系的改变和边境情况的变化,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引起边防的调整和改变。
中苏50年代《中苏友好条约》,但随着两党意识形态的分歧,边境武装冲突的出现,为期30年的条约已经毫无意义。
(四)体现对外工作的方针
边防是党和国家用于指导边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在边防涉外工作中十分重要,任何时候都不可缺少。
“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边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有全面系统的边防法律制度,也需要的指导。
边防的制定方式
1.党和国家通过召开边防工作会议制定
2
2.党和国家专门制定的边防
3.党政机关或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三、边防的功能
边防是指导和规范各类组织和人员在边境地区的社行为,调整我国与邻国的关系,处理边境事务的重要依据,主要功能体现在对边防事务的管理与上。
(一)导向功能
边防作为指导和规范边境地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准则,既规定了人们必须根据的具体规定而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同时也鼓励人们在容许的范围内选择行为。
如在有关边防规定中,对在边境地区活动的人员,提出了不得从事人为改变边界走向、在争议地区擅自扩大和缩小活动范围等有损国家主权的活动的具体要求,又鼓励人们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维持边界现状,发展边疆经济等,这就使人们在边境地区的行为能够有效地纳人到一个统一、明确的目标上来,成为规范有序协调的行动,从而保持边境地区持续稳定的秩序。
(二)功能
边防对边防工作中内部的各种利益和权利的矛盾、冲突、交叉等问题,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调节和控制,以化解矛盾、理顺关系、维护秩序。如边防对现行边防中的各个职能部门,既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又强调了相互协调配合,并规定了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使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保证了边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三)分配功能
边防根据国际法有关原则和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议,用规定的方式,合理规定、正当取得、公平分配了与邻国在边境地区就边界维护、人员往来、物资进出、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利益关系,明确了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原则和方针,妥善解决了与邻国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如在与有关国家的边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保护边界标志、边民按传统习惯从事生产放牧活动
(四)约束功能
边防为达到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发展同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的特定目标,阐明了我国对处理与周边国家边界事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边防机构人员及在边境地区活动的其他各类人员的行为、监督和在边境地区活动人员的行为。同时,对边防机构和边防工作人员改造职能、行使权力也具有约束作用。
四、边防体系的构成
边防体系的构成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由不同时期、不同方面、不同方向的边防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全面性和层次性,能够满足边防领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个方面、各个方向的工作需要。我国的边防体系由基本、具体和性指示构成(见图)。
(一)基本
所谓基本,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边防工作必须遵循的总的原
4
则,具有长期的、全面的指导作用。
1951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边防工作会议。根据当时我国的边境形势和任务,提出了“武装警卫、行政管制和秘密侦察相结合”的方针 。对边防工作起了长期的指导作用。
由于边境形势的变化,1988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在原方针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提出了“行政管理、情报调研、武装警卫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
1994年国家边防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所确定的边防工作指导原则:
巩固边防,维护稳定,睦邻友好,兴边富民。
这是新时期边防工作的总,这一总是在我国基本国策和对外工作总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新时期我国对内对外等在边防工作上的充分体现。
(二)具体
所谓具体,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基本所制定的在边防的不同方向和不同领域的工作中所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具体是基本的细化和具体体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含义:
5
一是针对某一边境地区的边防规定;
二是针对某一方面的边防问题的规定,如关于边境生产作业方面、界务或牲畜越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的由、联合制定颁发的针对不同国别边境地区的规定,如《中俄、中哈、中吉、中塔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我国边防具体,从所指导的边防工作领域来分,可分别为陆地、海上、特区等边防。从所指导的边防方向来分,可分为对不同毗邻国家的边防。
(三)性指示
所谓性指示,是指为贯彻基本和具体而以实施细则、贯彻意见、工作要点等性规定的形式发布的边防工作的具体指示,如由地方边境省(区)、的大军区、省军区单独行文或军地双方联合行文的一些边防工作指示等,都属于边防性指示。边防性指示体现了边防基本、具体的精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时效性。
五、我国边防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边防是伴随着国家的发展进程和边防工作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方针在边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国自建国以来,始终坚持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奉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并且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外交和军事战略方针的调整,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利益、与国际局势和周边形势相适应的边防。
6
我国边防的形成与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五个时期:
(一)初创时期(建国初期至 50 年代末)
20世纪50年代为我国边防法规初创阶段。这个时期我国为适应边防体系的建立和边防斗争的需要,对周边各国边防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当时,美帝国主义妄图扼杀我因新生的政权,它们在政治上孤立中国,在经济上封锁中同,在军事上支援蒋介石,想方设法搞垮我们。在此期间,我们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边防重点放在东北亚和东南沿海,主要防止美国的入侵。
当时我国的对外是联合世界上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争取中间势力,重点打击美帝国主义。
这一时期西南周边邻国与我关系友好,边防较为稳定,边防基本宗旨是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保持边境和平与安宁,重点放在打击美蒋特务的渗透破坏o
1952年7月29日.我国政务院颁布丁《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1960年在西南战略方向,相关部门也制定了《边防守则》,其精神是与邻国保持睦邻友好关系,维护边防稳定事,避免发生武装冲突。
(二)形成时期(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
20世纪60年代为我国边防法规调整阶段。
这一时期国际形势和我国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7
中苏关系逐渐恶化,美帝国主义继续对我进行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军事袭扰,实施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战略包围。我国周边某些邻国追随美苏,参加大合唱,在边境地区制造事端,威胁我边防安全。
当时的边防是根据国家的外交斗争需要,尽量保持边境安宁,但在领土主权等原则问题上不让步。
中苏边境线长,历史上遗留的边界问题比较复杂,两党意识形态的分歧开始在边境上反映出来,在边界附近,界江上进行的放牧和捕鱼纠纷日益增多,为了处理这些问题,防止问题扩大,1960年10月21日,经批准,党组下发了《关于中苏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第一个关于边防规定性的文件。
1962年以后,两国关系不断恶化,苏方不断在边境上挑起事端,边境地区安宁的社会秩序受到严重损害,根据变化的中苏形势以及受影响的中蒙边境形势,1962年批转了中国人民武装司令部关于《关于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加强边境管理,防止我方人员越境”,边境管理第一次作为单独概念使用,并逐步成为边防工作的一项专业工作和专业术语。另外规定里提到了“边境通行制度”,、内蒙、黑龙江、吉林四省区陆续在边境一线划定了边境地区,通报全国,实行了严格的居住通行管理制度。
签于中苏、中蒙边境形势恶化,如1962年10月苏联策动的依塔事件使我边民大量外逃,并裹胁走数十万头牲畜,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1962年9月10日总参谋部下发了《关于中苏西段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对经常性的边境事宜作了规定外,还对下述问题作了规定:外逃和回归人员处理;打击回窜的反武装;防
8
止和平息;加强边境建设,实施边境封锁等。
1962年,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伊塔事件”,此后中苏关系开始恶化。
1963年,召开了中苏、中蒙边境边防工作会议,经批转了《关于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国界争议和边境事端的态度和立场。
西南边防斗争的重点在中印边境。由于印度顽固推行地区霸权主义,侵吞了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我国9万平方公里领土.并越过双方实际控制线.不断制造事端。1962年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后,根据我国对外声明的精神,总参谋部下发《关于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我侧20公里内停止巡逻等问题的规定》,规定我边防在实际控制线我侧20公里内停止巡逻,双方武装人员脱离接触,避免再次发生武装冲突。
这一时期,中越、中老关系进一步发展,边境相对平静。颁发《关于正确处理中越事务问题的几项规定》,基本精神是强调友好,以两国团结友好为重,着眼于增进中越两目的兄弟友谊。
中缅边界自1960年两国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正式划定了边界后,边境形势一直比较稳定。但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奈温在国内掀起排华恶浪,加之缅甸党在中缅边境地区开展反斗争。两国关系有所疏远。这一时期,我对缅外交是“又斗争,又联系”。
1965年4月30日颁布了《边防检查条例》;当中,受“左”的思想指导,一度推行“政治边防”,在边疆民族地区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伤害了边疆民族宗教上层
9
对象的利益和感情,周边关系相对紧张。
20世纪70年代是我国边防法规完善阶段。
我国系统地颁布了与12个邻国的边防:当时的国际形势是中苏关系严重恶化,中美关系有所松动。
我国外交总的精神是“防范和打击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和”。20世纪70年代后期,越南黎笋集团在苏联的唆使和支持下,恶化对华关系,入侵柬埔寨,军事占领老挝,加紧拼凑“印支联邦”,竭力为苏联策划的“亚安体系”效劳,西南边防的重点转向中越边境。
1978年,越南在国内大肆进行排华,并向我提出领土要求,不断制造边境件.挑起边界武装冲突。针对越南立场,在中越边境斗争中的基本精神是“坚持原则,针锋相对,后发制人,着眼于人民,进行有理、行利、有节斗争”。
1979年2月,由于越南肆无忌惮地挑起边境武装冲突,严重威胁我边民生命财产安全,我边防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奋起自卫还击。随后一段时间中越边防形势仍较紧张,我边防本着“人个犯我,我不犯人”的精神,保持强大的军事压力,坚决打击来自边境的一切挑衅活动。
这一时期,西南其他边境地区基本稳定。中缅边防的主要精神是“增进中缅友好睦邻关系,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打击敌特袭扰破坏”;颁发了关于中印、中锡、中不边境地区边防工作的规定,强调要严守实际控制线,保持边境的平静。核心是为国家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创造—个和平稳定的周边安全环境。
10
上述规定,主要是解决各边境一线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突出了边境涉外工作,对边境地区社会治安方面涉及的较少。为解决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问题,、在制定上述的同时,于1975年1月21日下发了《关于边境地区安全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共10条。除了明确边境地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工作,“实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贯彻群众路线等问题作了规定外,属于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工作做了如下几方面规定
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边防法规调整阶段。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后,我国实行了战略性转变,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临战状态转到了和平时期经济建设的轨道上来。这一时期,我国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与周边邻国关系的发展变化,对边防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1981年,中印开始边界谈判后,印度为争取边界谈判的有利地位,在双方实际控制线地区加紧进行蚕食扩张,对此边防加强了中印边境反蚕食斗争。
西南边防加强了对中越边防的控制,改善了中老边防的关系,使云南边境保持了稳定。
图:7月15日,这是一个令广西边防某团官兵兴奋的日子。这一天,他们将首次对防区内新勘定的中越边界进行集中巡逻。带队的副团长李华发告诉记者:“7月14日,中越陆地边界勘界议定书等法律文件正式生效,意味着中越两国边界管理与合作开发已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今天,我们首次沿新国界线巡逻,彰显了边防官兵捍卫国土的决心和信心。今后,我们将继续学习贯彻好中越陆地边界勘界议定书等3个法律文件,严格落实边海防执勤制度,进一步加大巡逻执勤力度,确保边境地区安全稳定。”
11
(三)调整时期 (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美苏的对外扩张以对阿富汗的各族人民和对越南侵略柬埔寨的支持为标志发展到顶峰后,开始走下坡路,并寻求与我国改善关系。
中苏两国于 80年代后期开始进行第三次边界谈判,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1981年上台的美国里根,一改70年代对苏联扩张无所作为的状态,政治上对苏强硬,军事上大力追求对苏强势。美对我国实行“接触与遏制”的,在发展与我关系的同时,在问题上以制定对关系法和进行军售等,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精神,干涉我国内政,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
为了使我国在国际战略中处于更为有利主动的地位,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与周边邻国关系的发展变化,我国的对外再一次经历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强调自主的和平对外,“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从我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中国决不依赖于任何一个超级大国,也决不同它们任何一方结盟或建立战略关系”。
我国的军事战略方针也实行了根本性的转变,依据提出的较长时间内不发生大规模的战争是有可能的战略判断,实现了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即从时刻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临战状态真正转到和平时期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强调战略指导要从立足于随时准备对付敌规模入侵转变为着重对付可能发生的局部战争和军事冲突,并提出了适应当时形势要求的积极防御军事战。
我国的边防陆续进行了与形势变化相适应的修改和调整,强调继续坚持“人不犯
12
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针锋相对的斗争原则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策略,严格控制边境,维持边界现状,同时要着眼于与邻国人民的友谊,讲究斗争策略和艺术,多做对方人员工作,实事求地妥善处理边境事务。
(四)发展时期( 90年代至今)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四周边安全形势有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先后与俄罗斯、老挝、越南等国解决了边界领土争端.与印度、不丹达成了保持边境地区稳定的协议,周边安全环境更趋稳定,边境往来大幅度增加。
为此,及时颁发了新的边防,强调要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境秩序,保持边防稳定等问题。
这一时期的边防主要有1996年1月《关于中俄、中哈、中吉、中塔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2年4月《关于中印、中锡、中不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中印关系也得到了改善,分别在北京和新德里签订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全的协定》和《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战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我边防遵照新的边防法规的规定.加强边境管理校制,妥善处理边境涉外事务,保持了边境地区的稳定。
第二节 边防法规
一、边防法规概述
边防法规是调整边防工作领域各方面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边防法规作为边防
13
工作的法律依据,以其权威性、强制性、广泛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在规范边防行为、维护边境秩序、促进边防建设和确保边境安全稳定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边防法规的渊源1
简单地说,边防法规的渊源就是边防法规的表现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单一的专门调整边防工作各方面关系的法典,有关边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尚散见于多个部门法和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
(一)国内法渊源
1、中的边防有关法律规范
《》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法律规范的最高法源,也是边防法规的最高法源。
《》当中的有关规定是制定边防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边防工作的最高准则。
例如,我国《》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中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总纲第4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第29条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等等。
1
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张保平主编的《边防法律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和《边防法制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的相关内容,并有所调整修改和补充。
14
2、法律中的边防有关法律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与边防工作相关的法律规范是边防法规的重要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等。从法律效力看,法律仅次于。
3、边防行规
边防行规是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边防工作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等。行规的效力低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规中有关边防工作的法律规范不能与和法律中有关边防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4、部门边防规章
部门边防规章是指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边防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15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等。部门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低于行规。
5、地方性边防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边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关于边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黑龙江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吉林常委会颁布的《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辽宁常委会颁布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常委会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维吾尔自治区常委会颁布的《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自治区常委会颁布的《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等。地方边防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行规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边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云南省颁布的《云南省边境地区边防管理规定》、福建省颁布的《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等等。这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边防法规和地方性边防规章的效力均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国际法渊源
16
1、适用于边防的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是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可从各国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或国际组织的实践中找到存在的依据。在各国的边境管理、移民管理的实践中,存在一些国际习惯,这些国际习惯只要为我们所认同,就应当成为边防工作的依据之一。在边防工作实践中,既要注意遵循我国外交实践和外交所认可的国际习惯,也要善于利用它来作为边防斗争的武器。
另外,我国与相邻国家在共同维护边境秩序的实践中,还逐渐形成了一些边境惯例。
这些边境惯例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长期的历史原因所延续下来的习惯做法,如在中缅、中老、中越等一些边境地区,双方边民互市、过耕、朝圣、探亲访友等都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双方历届都予以承认,有的则在国家有关边防和边界条约、协定中确定下来;二是由于双方签订的条约、协定、协议不可能把处理边境事务的程序、方法等有关问题规定得面面俱到,而双方边防机关为了及时、灵活、简便地处理有关边境事务,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没有明文规定、但双方又相互默认并自觉遵守的做法,作为双方成文协议的补充。这些边境惯例虽然不是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却对相邻国家有一定约束力。
2、适用于边防的国际条约
为了划定边界,维护边界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保证边境居民生活便利及经济利益,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我国与相邻国家订立了大量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
(1)边界条约
17
边界条约是相邻国家之间为划定共同的边界,确定双方领土管辖的范围,由双方签署的一切关于边界问题的条约、协议、协定的法律文件的统称。
边界条约通常由划定边界的基本文件和在此基础上签署的其他有关文件构成,划界基本文件称作母约,而其他法律文件则称作子约。基本文件通常称作边界条约、边界协议、边界协定等,其他法律文件主要指在签署划界基本文件后,边界双方在实地勘界的基础上形成的边界议定书,以及针对边界的变化双方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如在边界联合检查基础上形成的“联合检查议定书”等。
目前我国与14个邻国之间,除了与印度、不丹等少数国家未正式划定边界,签署边界条约外,与其他国家都签订有边界条约。绝大多数边界条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重新划定边界的基础上签订了边界条约。
(2)边界制度条约
边界制度条约又称边境制度条约、协议,是边境双方为了维护共同的边界的安全,保障边境地区的安宁,妥善处理边界事务,相邻国家间通常都签订边界制度协议或条约,便于双方遵守。边界制度条约、协议同边界条约一样对边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边境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同邻国陆续签订了一系列边界制度条约。这些边界制度条约、协议、协定,从其规定的内容上分,有的是规定了某一边境地区全面的边境问题,有的是规定了某一方面的边境问题,即有的是综合性的协定,有的是专项协定。
18
从签署部门来讲,有的是我国签署的,有的是我国有关部门与对方有关部门机关签署的。同常情况下与邻国之间的全面的边境制度协议,由我国外交部门代表国家签署,关于某一方面的边境合作的协定、协议,通常由国家的有关部门签署。
综合性的边界制度条约具有代表性的有《中蒙关于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1988年11月28日)、《中老边界制度条约》(1993年12月30日)、《中俄关于国界制度的协定》(1995年5月3日)、《中缅关于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等。
专项的边境协议多是全面协议的补充或某一方面的细则,如《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中蒙关于保护合理用边界水的协定》是《中蒙关于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细则。
(3)边境合作协议
国家部门与邻国部门签署的合作协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卫部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部友好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等。在合作协议中主要是规定了边境双方在有关和边境秩序的有关问题上的合作,如上述《中朝边境合作议定书》规定了双方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在维护两国边境地区安全和保卫国家、社会财产及居民生命财产的工作中,在对两国边界和边界上的设使的警卫工作中,在建立和维护两国边境通行秩序的工作中,在防止居民非法越境的工作中。
3.国际公约
19
国际公约指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指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其中除我国保留的条款外,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由于目前我国边境法规尚不够完善,有些问题未做规定,或规定较为原则,因此在处理有关涉外问题时应当遵循国际条约中我国保留条款外的有关规定。如1996年5月15日全国常委会在《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中规定,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岛屿的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害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征得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显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我国的利益,与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因此我国作了保留。
2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