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机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一系列社会组织与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以满足农业生产所需和提供方便、高效、优质服务为目标,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面建成“成本低廉、运作高效、覆盖广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
(三)尊重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意愿,禁止垄断服务。 (四)有偿微利服务为主,无偿公益服务为补充。
第五条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至2010年底,建成50个基层农技(机)推广机构,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的比率达到35%,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比率达50%; 至2015年·,建成162个基层农
技(机)推广机构,农户参与农协、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的比率达到50%,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比率达60%;至2020年,基层农技(机)推广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农户参与农协、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的比率达到60%,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比率达70%。
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 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鼓励农技(机)推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农技(机)术优势领办合作组织。其运行模式为“基层农技(机)部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二)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领办合作组织。其运行模式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三)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其引导优势,创办合作组织,其运行模式为“村级组织+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四)鼓励农村中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大户,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建合作组织。其运行模式为“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入股,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建合作总(联)社(协会),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与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机)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市、县(区)设立并逐年增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论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产粮大县应当拿出国家奖励资金的10%以上专项用于种植业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第十四条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茶园使用权等财产和权利抵(质)押代款。
第十五条 允许通过土地入股组建的土地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寸甲贷款。
第十六条 大力整合财政支农基金。以县区为平台,整合各类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特别是粮种补贴、农田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
第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技(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发和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对获得以上证书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县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认真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
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河南、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发[2008]2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创办“公司+基地+市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 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并逐年加大投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级龙头企业风险抵押信贷基金,兼顾用于重点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品牌培育和创建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农范围。
第二十六条
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以县区为平台,整组建由注入资本金,龙头企业、金融机
构和合作组织自愿入股的农业产业化信贷担保公司,拓宽信贷支
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扶贫开发、退耕还林等涉农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
第二十七条 甲贷款。
第二十
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争创名优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应收账款、股
权、仓单、存单、结算单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寸
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和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龙头企业新扩建项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
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第三十条 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定年度用水计划,保障企业生产。
重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按照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可从事性粮食收储业务。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业科技示
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用电,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按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规定
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农技农机推广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农技(机)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
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根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河南省《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E2007)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实
行公益性职能由公益性机构承担,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职能全面推向市场,开放搞活,实行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基层农技(机)推广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
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和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国家农技(机)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机)服务行
业和领域,参加经营性农技(机)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
有关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体系。
第三十 鼓励和扶持农民组成建机耕、机播、机收、
机防专业服务队,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
农技(机)推广机构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
术承包等形式提供服务的,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摊派或冲抵农(机)技术推广事业费。
第四十条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实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农业物化技术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推广领域。 国家农技(机)推广机构推广农技(机) 所需经
费, 由同级财政拨给,并逐年增长。农技(机)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克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设立农技(,机)推广专
项资金,用于实施农技(机)推广项目。
第四十四条
对在乡、村从事农技(机)推广工作专业技术人
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农业技术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五章 农业新型保险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为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营风险,稳定农业生
产和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根据《河南省性农业保险实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在现有参保品种的基础
上,将具有一定养殖和生产规模的水稻、猪、禽、羊、奶牛、特种动物、钢架大棚和部分经济作物纳入保险范围。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按照“推动、商业运作、节余
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一定投资比例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农业保险共同体。
第四十
保险公司应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发生保
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中介结构。
第五十条 鼓励专业性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经营农险业务。
第五十一条 费补贴。
第五十二条
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主要险种的建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农业
参保对象当地可按当年农险保费金额给予不低于60%的保
民个体都可将符合条件的标的物参加保险。鼓励农合来推选代表集体参保,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户集体参保。(需提供参保农户的详细资料)
第五十三条
成立由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
市保险行业协会选聘专家组成农业保险技术指导小组,为农业保险责任的认定、确定保险标的损失额提供指导。
第五十四条
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政
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在村(居)委会确定一名干部负责宣传农业保险、组织农户投保并代收保险费,专业保险公司可按其实收保费的—定比例向其支付劳务费。
第五十五条 当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在市统一部署下,对辖区内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确定全市平均的损失率,评估灾害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在当次保险责任事故可以确定的最低损失金额内先予赔付,在全面核定损失后,支付其余的保险赔款。
第五十六条 扶持。
第五十七条
年度无赔款的投保户,保险公司应按所交保对经营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
司在我市保险费总收入30%以上的专业保险公司,市给予
费的—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信阳市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机
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规定事项,按照有关规定-
信阳市2009年度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体
制机制考评细则
根据《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总体方案》和《信阳市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工作宏观规划》精神,特制订本考评细则。
一、考核对象
考评对象为各县区和,市管各管理区和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及量化分值
考评内容.共四项,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0分、农业产业化经营30分、农技农机推广体系建设 20分、农业保险10分。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0分)
1、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与带动能力。主要包括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社员总数、带动农户数及覆盖农户比例。(15分)
2、出台的优惠数量及提供的资金支持总量。主要依据是落实上级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情况;当地出台的正式文件的有关条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数量。(10分)
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程度,主要依据是合作社有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与管理;设立社员账户,对社员出资额、公积金、交易额(量)及时记载;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
制度;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10分)
4、合作社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情况;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情况;国家、省名牌产品创建情况;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情况。(5分)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30分) 1、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6分)
2、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情况。主要依据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数量及金额。(6分)
3、注重龙头企业宣传,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召开的农产品交易会、农产品加工博览会等。(6分)
4、出台的优惠数量及提供的资金支持总量。主要依据是当地出台的正式文件的有关条文。(6分)
5、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主要包括龙头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情况;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情况; 国家、省名牌产品创建情况;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情况。(6分)
(三)农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20分)
1、建成覆盖全面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主要依据是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10分)
2、农业综合服务站服务能力。主要依据是服务领域、人员职称、服务次数。(5分)
3、建成县级综合农技服务中心。(5分) (四)农业保险体系(10分)
1、参保品种。(4分) 2、参保面积。(4分)
3、农业保险领导机构。主要依据是当地出台的正式文件。(2分)
三、考核办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社员总数、带动农户数及覆盖农户比例比上年增长20%以上,少—个百分点扣1分。
2、出台的优惠数量及资金支持情况。出台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正式文件,有一定的资金扶持,每少一项扣6分。
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情况。随机抽查10个合作社,规范化程度达了70%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合作社标准化生产情况。凡生产农产品的合作社,全部开展标准化生产工作,如有一个合作社未进行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扣1分,5分扣完为止。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
1、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每年增加2家以上,少一家扣3分。
2、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情况。30%以上龙头企业实行与农户订单生产。每少十个百分点扣2分。
3、注重龙头企业宣传情况。每参加一次活动得2分,得满为止。
4、出台的优惠数量及提供的资金支持情况。出台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正式文件,有一定的资金扶持,每少一项扣3分。
5、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情况。开展标准化生产工作的龙头企业达20%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三)农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1、建成覆盖全面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情况。按照条件每少一个乡镇扣1分。
2、农业综合服务站服务能力情况。能够全面开展综合服务,每少一个乡镇扣1分。 : 3、建成县级综合农技服务中心情况。建成者得分,否则得0分。
(四)农业保险体系
1、参保品种。每少一个品种扣1分。
2、参保面积。参保面积达总面积5%,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3、农业保险领导机构情况。成立机构得分,否则得0分。 四、奖罚措施
1、市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将考评结果上报、市,作为县区党政班子考核和县区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2、、市在年底召开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工作奖惩大会,表彰先进,激励落后。对综合评比得分前三名的县区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8万元、5万元,所需资金分别由评比得分后三名的县区提供,由市财政局在年末转移支付
中代扣代转。
五、组织领导
1、各县区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工作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当地经济发展,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市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工作组、市改革试验办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指导,开展经常性的调研和督促检查,注重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考评工作的常态化。
3、各县区要依据本考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考核目标。
4、市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市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工作组年底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农村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