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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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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相关法律

篇一: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包合同的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XX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XX]131号)规定,从XX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

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二)审查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

签订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同时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

1、证照审查:区分营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意义在于两者主体均可签订合同,但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主体应当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因建筑施工领域奉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部门单位,较为常见的是项目部未经授权无权签订分包合同。

2、资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应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XX]14号)规定,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3、经办人审查:经办人系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无需单位授权;之外的任何委托代理人,应持单

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其身份和授权范围后方可签约。

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合同涉及标的大,影响面广,《合同法》第270条规定该领域所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亦不例外。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强化、完善证据意识,注意收集签约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便今后核对真假。实践中,就发现诉讼阶段,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上的公章与签约阶段所留存的公章印模不同;其次,可通过当地工商红盾等相关部门查询营业执照及资质证真伪,同时与其单位联系核查签约人有无授权。

综上:在建筑施工领域仅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取得了建筑施工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后,才获得该施工领域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证》、《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资证》是签约的前提条件。 (三)劳务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务分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均会造成分包行为无效,实践中以上行为往往与挂靠、借用其它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关,这也是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

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是劳务分包企业实施上述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对上述三种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7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

对类似行为做出限定:

第13条规定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14条对违法分包行为表现分为两方面:

一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15条对借用资质行为表现的定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四)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带来的纷争

一般情况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为完成特定项目施工,临时成立的一次性内部职能部门,往往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即告终止,是一个临时性职能部门。 项目部公章对外使用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建设项目原材料采购合同、建筑设备或辅材租赁

合同、担保合同上加盖项目部公司章。此时,项目部提供的是保证担保,属于法人的担保范畴,本质是信用担保。法律规定保证人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对担保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由于项目部系临时性职能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担保法解释》第1规定,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可见要求项目部或其所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是,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建筑辅材租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发包单位应当承担其项目部的民事交易后果。

二是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XX]40号)第12条规定:当前早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只要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基于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自身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就可构成表见代理。客观表象方面举证一般不存在难度,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就应结合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考虑签订时间、以谁的名义签订、是否盖有印章以及印章的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购买材料和租赁器材的用途、项目部所在单位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

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对项目经理的聘任考察,除工作能力外更要注重品行方面的考察;同时书面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从事或实施的行为范围等;针对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实践中有的单位将项目部公章刻制的大一些,在章子上明确载明“对外签订合同无效”、“仅用于内部单据确认”等。 (五)合同文本中待改进的问题

1、合同文本中将当事利义务和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混为一谈:权利义务的约定与违约责任的认定关系紧密,施

工现场管理规定参杂其中会造成合同文本篇幅过长,淹没重点内容,查找不便,可将相关管理规定列为分包合同附件予以解决。

2、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想要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一是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行为或现象属于违约行为,二是在违约责任中列明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两者缺一不可。

3、合同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缺乏专业法律审核,发生争议时部分条款存在不同解释。

4、结算条款应注意的问题:结算条款是劳务分包合同的重点内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XX]369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按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相关补充协议、签证、施工规范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原始资料协商处理。 XX版建筑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合同价款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二是总价合同,是指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三是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结算方式分为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工程进度款结算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关于结算报告需强调一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约定仲裁存在的弊端:

约定仲裁解决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条款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但实践中最好不要约定仲裁,理其存在以下弊端:一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由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组成,比诉讼费要高;二仲裁员随即挑选,办案质量无法保障;三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且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裁决文书的内容。 分享: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6-18分) 分值适中,很烦的一章要记得东西特别多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0-12 分)

1Z304011合同法则和合同分类(可能考1-2题) 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适用民和民之间)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家里人和家里人)

2)有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官和民) 3)劳动合同(老板和伙计) 4)的协议(和) 2.合同分类(六大类)(近年来都在考今年也可能考!)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如赠予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 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从合同(如担保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承揽合同(重点今年可能会考)

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这章的重点,难点也是每年必考点,要熟练掌握。出题老师会比较得瑟出些超纲的题,考1-2题)

上图中的要约的撤销不对(是要约邀请) 1. 要约规定(投标文件是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应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不能逗你玩) 2.要约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刻: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到生效,非发出生效) 2)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3.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和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4

12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不视为承诺,而视为4)如只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视为承诺 5.招标工程中个法律行为的特殊性(难点、重点,思路要清晰别弄混了,出题老师容易挖陷阱。别着了道)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投标文件不是到达招标人时生效,而是自投标截止日时生效 2)承诺是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中标通知书不是到达中标人时生效,而是发出时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建设工程法律规定因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不成立,而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可能会考1-2题)

1.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的法律形式(XX年考) 1)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应采用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XX、XX年考)

合同的标的可分财产、行为、工作成果

3. 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 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发包人和承包的主要义务(年考) 1.开工日期 2.推迟开工

3暂停施工(记住三个48小时) 4.工期顺延 (原则)一定是非承包人原因才可以顺延工期 承包人在可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在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 (重点难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

议的处理(三种情况)XX XX XX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注意:项目管理那本书《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提交竣工报告为竣工日期与上面所述有冲突(上面的是司法解释) 技巧:考项目管理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准,考法规以司法解释为准(你的明白) 6.工程价款的支付(递进关系) 1)可以协议补充(先自己谈)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行业规矩) 3) 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的,按一定的原则执行(合同法61条) 注: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定价的除外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非定价和指导价类的物品二个是时间要点,订立合同时,而非履行合同时

三是地点要点,是合同履行地,而非合同订立地 7.工程价款利息的支付 8.发包人欠工程款

9.工程垫资(重点必考)XXXX XX

1)带资承包虽然违反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没有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

2)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 10.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XX )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施工单位先于银行)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购房人先于施工单位)

3)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将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点从来没考过,今年考的可能性大) 5)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2.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 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无偿保管合同 D.无偿借用合同

2、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根据合同的分类,下列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租赁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4、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投标书

B.招标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拍卖公告

5、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是要约。 A.招标公告 B.投标书 C.寄送的价目表 D.招股说明书

6、在下列情形中,构成承诺的是(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向甲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B.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丁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C.甲向乙发出要约,明确7天内不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如期答复

D.甲按某广告给乙汇款购买建筑材料,乙给甲邮寄了其指定的产品

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合同的,( )。 A.应当采用口头形式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可采用头口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D.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8、乙施工企业承包的由甲投资建设的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乙部分垫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了纠纷,诉至。乙除要求甲结算工程款外,还提出对垫资的利息要求。本例中对垫资利息的正确处理是( )。 A.按民间借贷处理,垫资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B.按银行借贷处理,垫资的利息按略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C.合同中并无利息的约定,垫资不计息

D.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垫资条款的合同因违反了的有关规定而无效,不予受理

9、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属于( )。 A.直接损失 B.间接损失 C.边际损失 D.效益损失

10、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列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属于有效合同的是( )。 A.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B.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有承包人带资承包条款的承包合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

D.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

11、关于无效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B.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

12、对于下列合同中订有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为无效的是( )。

A.某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有:“发生工伤,一切自负”的条款

B.某饭店在人门处放置醒目的标志:“小心台阶,防止摔倒”

C.某市地铁入口处写明:“儿童乘车需有成人陪护,否则意外自理”

D.某医院手术通知书上写明:“经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

意。手术中的意外风险由患者承担”

1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是有效的。 A.房屋买卖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接受赠与合同 D.借款合同

14、张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为出卖人,李某为买受人。随后张某将其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宋某,则此合同转让属于( )变更。 A.主体 B.标的 C.权利 D.义务

15、李某乘孙某危难之机提出不合理条件与孙某订立合同,随后李某将其合同债权转让给杨某,则( )。 A.孙某仍可以撤销合同

B.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孙某返还其不当获得的利益 C.孙某、杨某可共同向李某请求赔偿损失

D.孙某只可以向李某请求赔偿因其向杨某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16、(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

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A.约定解除 B.法定解除 C.协商解除

D.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17、除( )以外,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 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合同主体的一方承办人调离单位

D.约定的履行期限未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18、关于重大误解构成要件,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 A.一般的误解也可造成合同可撤销 B.误解是表意人自己过失造成的

C.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 D.表意人在缔约时故意发生错误的不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19、某钢铁厂用偷梁换柱的方法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将劣质钢材以优质价

格出售给建筑公司使其蒙受损失,则该建筑公司不可以( )。

A.申请或仲裁机构变更该合同 B.申请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C.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 D.继续认可该合同

20、邓某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与李某订立了合同,后经邓某向人民申请,撤销了该合同,则该合同自( )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A.合同订立时

B.人民决定撤销之日 C.人民受理请求之日 D.权利人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

21、某建筑公司与某钢铁厂于XX年2月5日签订一钢材购销合同,而钢铁厂却将劣质钢材以优质的价格出售给该建筑公司使其蒙受损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于XX年3月8日得知自己有撤销权。则下列关于其撤销权消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该公司( )。 年2月5日前未行使撤销权 年3月8日前未行使撤销权 C.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撤销权

D.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提示

22、发生下列事件后,其中允许解除合同的是( )。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2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 )。 A.低于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增加

B.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减少 C.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增加

D.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债务

24、甲乙双方签订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20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20万元定金,乙收取定金后拒不发货,则甲可以要求乙返还( )万元。 25、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失时,当事人( )。 A.可以拒绝赔偿 B.不得提出异议

C.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予以适当增加 D.可以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予以适当增加 26、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A.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应当返还定金

C.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返还多少定金 D.人民决定返还多少定金

27、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 )起建立。

A.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之日 B.实际用工之日

C.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D.实际用工之日后一个月

28、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 )。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C.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D.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9、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 )。

A.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C.可以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D.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0、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尚未期满,张某拟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他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日 日 日 日

篇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XX修订版) 合同编号: 项目 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人: 分包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承 包 人: 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2.总包工程地点:

3.总包工程立项及批准文号: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1)。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

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承包人保留随时调整总工期的权利,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赔偿。

(详细节点工期见附件2)。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 标准,并符 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为: 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3)。 六、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

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年 2.本合同自

3.本合同一式 份。

承包人: (公章) 劳务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应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 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

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 承包人 承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承包合同的复印件或就承包合同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约定进行交底。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承包人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劳务作业现场。

承包人负责提供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1)将水、电、通讯线路等接至作业现场内;(2)进入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3)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路资料;(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3. 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按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篇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再整理

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

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2、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重庆高院的意见》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1、具有下列情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除外(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的;

【广东高院暂行规定认为: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

业名义的;

【江苏高院第四条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种情形——也就是挂靠,: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江苏高院第五条认为认定为以上挂靠行为,还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

(1)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高院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

——由此可见江苏高院和安徽高院在认定挂靠经营上是有分歧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 【安微高院认为: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5)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参考自《江苏高院的意见》)

(6)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参

考自《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参考自《江苏高院的意见》第六条)

(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安徽高院司法解释》第7条)

(三)、下列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1、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参考自《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第1)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

3、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

的合同有效:

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安徽高院的司法解释》第6条)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问题: 第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深圳中院意见》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

(五)、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

(六)、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

(七)、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 (八)、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 ——参考自《深圳中院意见》

三、关于违约责任、责任承担的问题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深圳中院指导意见》、《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二)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

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三)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广东高院意见》

(四)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五)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六)“三无”工程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后,承包人仍然依发包人的要求继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负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七)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四、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五、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

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如果该使用部分的质量是由承包人造成的呢?);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工程质量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对造成质量问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该条与上述最高院的第十三条有些差别) 六、关于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而行使拒绝交付工程的抗辩权问题

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承包人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无法对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浙江高院意见》《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的抗辩权。(此处的抗辩权性质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还是留置权性质的权利?) 七、关于工期的问题:

(1)、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

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2)、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的开工时间早于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的时间,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等,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确定。

方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无法查明开工时间的,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浙江高院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

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浙江高院意见》 第十二条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浙江高院意见》

篇六:建筑工程劳务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方将《茂名市茂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所有泥工、模工、钢筋工、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分包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权力和义务,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茂名市茂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围墙改造项目

2、工程规模:长度约170米; 3、工程类型:砖混结构

二、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三、承包性质:综合单价包干。 四、乙方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

1、合同承包范围内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涉及的泥水工、模工、钢筋工分项的全部工作内容:基础垫层、地梁、柱、圈梁、过梁、压顶梁、砼浇筑、二次结构砼(自拌)浇筑、墙体砌筑、钢筋绑扎安装成形、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所有预留洞的后补、所有门窗过梁现场预支及安装、填充墙砌体、内外墙钉铁丝、内外墙抹灰、交付验收前补烂、本班组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楼地面卫生清扫干净交付验收、验收后质量保修期内维修补烂等。

2、承包范围内各种材料转运、各种砂浆搅拌,各分项工程的洒水养护工作;

3、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堆码,施工中材料清理、施工场地每天卫生清扫(含机具清理),不可自卸材料的下车人工;

4、承包范围内所需脚手架搭设、钉制高凳等、内外墙施工脚手架板铺设;

5、承包范围内施工放线及标高抄测时乙方必须派专人

(1-2人)配合;

6、承包范围内所有的作业人员个人工具(灰尺、砖刀、钢尺)、劳保防护用品(含安全帽、安全带、手套、水鞋等)、等所有低值消耗品由乙方负责。

7、施工范围内临时办公室、厕所、施工围墙、道路硬化等泥水工作。 五、承包单价:

1、砌灰砂砖元/块。(每平方240MM墙按128块灰砂砖计)

2、钢筋混凝土柱(高5米)每条350元、米高每条175元。

3、基础素砼垫层10元/米。 4、圈梁35元/米。 5、压顶梁45元/米。 6、地梁45元/米。

7、以上报价为包干价,包含模板的制安及拆除、钢筋的安装、砼的水平运输(50米内),垂直运输(6米内),浇筑、砂浆的制作等。 六、付款方式

1、考虑到本工程小,时间短,在施工过程中不预付工程劳务进度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天内一次性现金支付工程劳务款的100%。

2、乙方食住自理,甲方每天每人预借15元生活费用,预借的生活费用在乙方劳务工程款里扣除。如有加班作业,生活费由乙方自理。

3、乙方收取的工程劳务款必须首先保证劳务费用的支付,乙方支付的劳务费必须当月报花名册给甲方。 七、安全文明施工

1、所有进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甲方项目部要求按时如实上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特殊工种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如焊工。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生火。如果乙方需要生火作业必须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动火作业,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生火现场监护,并备有灭火器材。

3、乙方必须设立专职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标准组织施工,接受各部门的检查监督,现场作业人员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班组作业人员(含班组管理人员)如有违章将无条件接受甲方(包括施工、业主、监理、安监等相关单位)违章处罚;

4、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包括施工、监理、业主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和管理,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得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认真做好班前安全交底记录,做到事前交底、事中勤查、发

现隐患先整改后作业,发现违章及时制止,争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班组。

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发生事故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以甲方无关。若因安全事故造成停工事件,乙方承担窝工、误工等人工损失及因此导致总工期延后相应罚金。

6、本班组所用的各种材料必须随用随收分类堆放整齐,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堆放区域堆放,严禁乱堆乱放。每完成一个工作面必须及时清理一个工作面,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100-500元/次。

7、乙方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爱护甲方机具设备,不得故意损坏,严禁偷盗甲方财物,如有发生,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机关处理。 8、施工现场内必须做到和谐配合、文明施工。如发生打架斗殴,甲方有权对肇事双方同时出发500-XX元/次罚款,同时造成相关医疗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肇事者双方班组(个人)自行负责。情节严重或不服从甲方调节移送当地机关处理,因上述行为影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有权对肇事人员所属班组作相应处罚。

9、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相关部门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如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当月劳务进度款

中扣除;

10、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确保电话畅通,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无故不接电话、不参加会议者,甲方有权按100元/次对乙方进行处罚。 11、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或安全绳、穿防滑胶底鞋、紧袖口衣裤、如有违规行为,每人次罚款50元,甲方可直接从应支付劳务费用中扣除。 八、施工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施工规范要求,各分项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及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无条件接收甲方处罚100-500元/次。

2、混泥土浇筑质量要求:混凝土应振捣密实、收平压光、覆盖薄膜并拉线浇筑避免开裂;不得有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等缺陷。

3、砌体施工质量要求:轴线位移≤10mm,垂直度≤6mm,墙面平整度≤8mm,门窗洞口尺寸≤5mm,门窗洞口上下偏移≤20mm,灰缝控制8-12mm,砂浆饱满度≥80%。

4、内外墙抹灰施工质量要求:墙面垂直度≤4mm,阴阳角方正≤4mm,表面平整度≤4mm,确保阴阳角顺直、接搓平整,色泽一致、表面无开裂、无空鼓、无掉砂现象。 5、外墙面砖施工质量要求:里面垂直度≤10mm,阴阳

角方正≤5mm,表面平整度≤3mm,表面平整,沟纹清晰、留缝均匀、色泽一致、无缺角掉砖。 6、模板制作安装质量要求:

(1)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进行配置、安装模板,要认真熟悉图纸,领会图纸内容,不明之处要及时汇报,盲目施工者,后果自负。

(2)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3)要节约使用材料,长料不可短用,充分利用短料,拒绝浪费,如有浪费现象,按照原物原价的2倍处以罚款。 (4)模板安装时要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几何尺寸必须准确,严禁出现涨模漏浆现象。

(5)如有涨模漏浆现象,由此发生的踢凿、清理、修补等现象,由自己负责,根据事故的大小处以100-500元罚款。

(6)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透。

(7)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纸屑、木块等杂物应清理干净,特别是柱内的混凝土掉渣要处理干净。

(8)跨度大于4m的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1/1000-3/1000。

(9)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

(10)模板安装允许偏差:轴线位移5mm;底模上表面标高±5mm;柱梁截面尺寸+4mm,-5mm。.

(11) 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层高在5米以内的柱垂直度为3mm,相邻两板的表面高低差2mm,表面平整度5mm。 (12) 底模及支架拆除时,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砼试块送去抗压待强度达到施工规范的规定时方可进行拆除。 (13) 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14) 模板拆除时,不应在楼层上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应分散堆放并及时将其运至地面堆放。

(15) 柱、剪力墙出现移位、爆模、顶板下榻等大型事故,严重影响甲方名誉的,扣工程款的5%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16) 按时完成自己的工程量,如没有出现连续停电、材料短缺、天气影响等因素未完成的,甲方将采取帮工措施,按市场人工费价收取,影响工期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三次以上者将终止合同。 7、钢筋制作安装质量要求

(1)制作人员首先要熟悉图纸,根据配料单进行下料,成型完毕并经检验合格。

(2)根据设计要求,工程所用钢筋的种类、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钢筋及半成品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安装前先标出钢筋的位置线,清理净墙身、洞口松散的砼渣。

(5)施工现场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应和设计图纸相一致。

(6)剪力墙钢筋绑扎时应注意先后顺序,特别是剪力墙内有暗柱、暗梁的部位。

(7)剪力墙钢筋的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新规范标准。

(8)水平筋的位置、间距应确保位置准确,下层伸出墙体的钢筋和竖向筋绑扎不符合要求时,应先将下层伸出钢筋调直理顺,然后再绑扎。若出现钢筋移位较大时,应征的项目部同意后进行处理。

(9)门窗洞口加强筋的位置尺寸,保护层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在拐角、十字节点、墙端、连梁等部位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1)现浇板底筋绑扎前,必须弹线后绑扎,应满绑不能点绑,扎丝头应压倒朝墙里不能外漏乱飞,然后在绑扎板上筋、撑筋、保护层。

(12)楼梯梁钢筋,斜板底筋、负筋、平台底筋绑扎根据图纸要求、数量、位置、规格必须正确。

(13)暗柱钢筋的机械连接方式,变径钢筋的锚固长度、套筒变径、电渣压力焊的钢筋、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14)钢筋制作完后,按照下料单每个规格的长度尺寸经检查合格后,然后进行绑扎,钢筋绑扎完由班组自检,钢筋工长检查,分管施工报验,由项目部与监理组织隐蔽验收,如存在问题,由项目部和监理提出整改意见,班组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15)验收钢筋制作绑扎的标准,以图纸设计要求和现行施工规范为标准。

8、分项工程一次报验不合格对分项工程承包班组罚款200元,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罚款500~1000元,经项目部检查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违者罚款。 九、工期要求: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十、材料使用要求:

1、乙方必须在使用前三天内向甲方上报材料计划单,经甲方项目部审核后,甲方必须在乙方使用前一天内组织材料进场;

2、乙方在施工中,负责对所用各种材料进行妥善保管,有效利用,严格控制损耗率,每班所拌砂浆必须用完,如乙方在施工中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材料损失或故意浪费甲方材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材料浪费处罚200-500元/次,且根

据材料损失的多少对乙方进行扣款。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履行合同时,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不能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退场,并积极配合甲方清理已完合格分项工程量劳务费结算,退场期限甲方在解除合同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推迟退场的,每推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在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2、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劳务进度款,造成工人停工及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返工整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务费后,乙方因工人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治安事件不能控制局面(如拉闸断电、爬塔吊、阻扰正常施工、阻拦交通、聚众等)以及乙方工期滞后,质量事故等,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及相关单位形象和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甲方因上述情形单方解除本协议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及处罚条款按约定执行,且合同约定的所有罚款及扣款均在支付当月进度款中及

时扣除。

十二、争议和仲裁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付清所有款项后,合同自然失效。

篇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张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给大家梳理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

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所以,大家在草拟合同时,不要怕麻烦,要把可能想到的东西都写进合同里去,所有的事情都是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理要省事的多。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来草拟合同,防患于未然,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

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将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这种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的事情却是不合法的,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麻烦。当事人可以请都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使合同顺理成章地有效。

篇八: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

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或者国家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将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

(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例如:一级木工企业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定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产生的

风险

如果建筑企业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定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当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企业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较为简单,但其自身有一些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XX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范本的内容,结合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的具体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有: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3)分包工作期限。(4)质量标准。(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标准规范。(7)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合同

应供劳务分包人查阅,但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劳务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复印件。(8)图纸,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9)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都要委派驻工地现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10)工程承包人义务。(11)劳务分包人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合同的重心。)(12)安全施工与检查。本范本约定的安全责任是过错责任。(13)安全防护。这款指特定施工条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环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费用,该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14)事故处理。规定发生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15)保险。指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内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员,设备、材料等由项目承包人自费办理投保工作。劳务分包方的人员及自带设备(少量的、辅助的)由其自己投保。(16)材料、设备供应,本条款体现着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劳务分包人根据图纸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17)劳务报酬:有三种计价方法:A、固定劳务报酬;B、约定不同工程劳务的计时单价,根据确认的工程量计算;C、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订合同时任选其一。还可以约定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调整的条件。(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采取固定劳务报酬的,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根据工时或工作成果计算单价的,工程承包人应定时对

劳务分包人的

工时及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确认。(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21)施工变更。(22)施工验收。(23)施工配合。(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25)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和预防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

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篇九: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 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 甲方: 签约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帐 号:

乙方: (劳务队) 签约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帐 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汇智苑公租房小区工程。 2、工程地点:

珠海路与北三环交叉西南角。 3、结构形式: 框架剪力墙结构 4、建筑面积:

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二、承包范围 汇智苑公租房小区承包工程施工图纸所含(除甲方分包工程外)所有施工内容及其工程施工所需的临建设施、施工设施。 1、临建设施;

工程施工所需临建设施均由乙方在施工现场以外解决,施工所需的施工工棚及办公室,乙方在施工现场甲方划定的区域内自行解决,但必须符合文明工地的要求。 2、主体、屋面、装饰装修

乙方负责主体、砌体、内外粉刷、涂料、栏杆制作安装、油漆、屋面面层工程施工,工程公用部位的墙砖、地砖工程施工;甲方负责钢材、水泥、沙、石、白灰、搅拌机、施工升降机等主材和设备供应,其他所需的材料和施工机具均由乙方负责。

3、工程管理目标

乙方负责承建的工程必须达到“市级文明工地”,并承担相应的支出和费用。 4、施工配合、零星用工

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所有分包工程的施工、负责甲供材进出场装卸用工、现场公用设施用工及甲方其他零星用工,乙方均不得计取任何费用;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小清包的承包方式:施工图纸中全部施工内容。(甲方分包 工程除外)。 四、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XX年月日;

2、交工日期:XX年 月 日,总工期 个月;

(按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为准,依据开工报告甲方、业主、监理签字)

3、工期共计 日历天数,连续停水、停电五天以上者,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连续停工五天以上者,可以顺延工期,但必须由业主、监理、甲方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若发生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停建、缓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费用,且无条件解除合同。 4、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所做的施工进度安排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作为甲方进行进度检查、付款条件的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期每拖延一天,累计拖延天数不得超过30天。否则每拖延一天扣罚乙方总工程款2%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直到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所受一切损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程例会、资料整理、报验手续、专项施工方案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罚。当场发现当场处罚兑现。乙方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计划工程进度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乙方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计划工程进度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乙方采取这些措施无权向甲方申请任何附加费用。

五、双方责任 1、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资金、设备、技术及管理能力,乙方并应积极组织工程所需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及时进场,满足工程施工及达标需要。工程承包后不得转包,如有发生,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交纳的全部安全质量进度保证金,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场后,成立工程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担任项目经理,并将项目部所有人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送样员、资料员及特殊工种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和联系方式交送甲方现场办公室,乙方施工人员根据有关要求必须持证上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项目部人员不得更换,否则后果自负;乙方项目部人员不服从甲方和业主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 (3)合同签订后,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法人或合同签订人必须蹲守施工现场,配合甲方现场管理工作。 (4)乙方向甲方交纳每单元 万元安全质量进度保证金(不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无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乙方按,建委规定缴纳。(以合同承包总价核算)

(5)乙方服从业主、甲方及监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现场管理制度,做好配合工作,努力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合同目标实现。

(7)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8)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得发生农民工因

工资拖欠造成停工或在施工现场聚众的现象,若每发生一次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5000元—10000元;若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对甲方和业主名誉损失等不利影响,每发生一次,乙方将赔偿甲方和业主名誉赔偿金 万-- 万元。

(9)负责配合建委安全监督站、质监站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检查,并积极落实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 (10)乙方无偿对甲方另行分包的,其他施工项目提供配合和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分包项目的产品乙方无条件办理接收手续并实施成品保护,现场产品损坏和丢失乙方负完全责任。

(11)若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应保证工程继续施工到下一付款节点,不得停工。如停工按拖延工期进行处罚。 2、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图纸一套,配合乙方承包项目的管理及验收工作。

(2)处理工程施工现场各楼号交叉施工,协调及管理。 (3)负责将主材送达工地,甲方指定材料集中堆放处。 (4)当本合同约定付款理由成立后,经甲方、监理审核无误,乙方出具,将工程款支付乙方。如乙方不提供劳务,甲方按 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5)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并组成项目管理小组,实施工程管理。检查和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

六、工程造价

1、土建二次结构工程每平方米元∕㎡,本承包价为最终结算价。

七、工程结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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