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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照书一字一字敲的)

来源:华佗小知识


AAAA 1、安人宁国: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BBBB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不法古,不修今:这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商鞅以进化的历史观说明变法的重要性。

4、抱法处势: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命题。指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权势,势治是法治的前提。若无势,则不能令行禁止。但是,势又不能离开法。离开法治,势治就会变成人治。因此,法和势必须结合。抱法处势,就能治理好国家。

5、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6、暴君放伐:是孟子指出的观点,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已不像孔子那样把“君君、臣臣”的原则绝对化,而认为君臣关系是相对的,是一还一报的双边关系。至于国君有错,臣下应忠言直谏。对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孟子提出这种“暴君放伐”论在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的思想武器。

CCCC 1、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2、《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3、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主张,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主要是改革刑狱,采取“除讼累”、“省文法”等一些表面措施,进一步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而“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如“罪行法定”、男女平等,他都是反对的。

4、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DDDD 1、德礼政刑: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

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2、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循名责实:由邓析提出。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执政者的看法相反,同时也因为他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从而能够把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有关名词概念以及案情事实,巧妙地加以推衍。他的循名责实的方法,为后来的法家所继承,成为“法治”学说的组成部分

4、道法自然:道家的法律思想。是指人必须顺从自然的制约

5、道统:即“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

6、道统论:韩愈著名的思想观点。为了反对佛教,韩愈杜撰出儒家之道有一个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子、孟子的传授谱系,并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志在阐扬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论,用儒家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

7、董仲舒:西汉政治家、思想家,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他适应当时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继承孔、孟思想,并吸收先秦阴阳五行、墨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中的一切有利于巩固封建统治的因素,建立了一个新的儒 家神学理论体系。他主张立法和司法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原则,提出“大德小刑”的关系理论,提倡“春秋决狱”,实际上使儒家经典法律化。由董仲舒初步建立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后世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8、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活动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9、定分止争:是商鞅的观点,商鞅认为,法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其实质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下,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10、《大学衍义补》:是丘濬作品,此书以“经世致用”作为指导思想,专门论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在广泛汇辑整理前代关于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丰富的资料基础上,阐述和总结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他上承孔孟,博引程朱理学,实际上是在理学的立场上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11、《代议然否论》:章太炎为否定西方资本主义所实行的代议制而写的著名文章。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揭露了代议制的种种弊端。章太炎看到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弊病,并加以深刻揭露,无疑是合理的,但为了反对代议制,章太炎不惜美化中国封建,则有失偏颇,不合历史潮流。

FFFF 1、父子相隐: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2、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统治者所制定的法令越多、越明确,民众就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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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羊三世说: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他还认为,《春秋》里的大义是孔子治据乱世之法,而“微言”是孔子治“升平世”、“太平世”之法,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治世之法,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纲举网疏:西晋刘颂的法律思想,纲举主要是要求严惩“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网疏主要是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

HHHH 1、化性起伪: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2、黄老学派: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3、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竣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他的性三品说同时也可以用来反对佛教。

JJJJ 1、君权神授:神化封建君主制度的一种政治理论。认为皇帝的权力是神给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

2、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3、节制资本: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4、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是商鞅的主张。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其三,轻罪重刑。

5、君臣共理天下:由范仲淹提出。他认为君主应该克服“独断”、“偏听”,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这一学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但是,由于这一理论只是建立在劝谏君主和君主自觉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因而是无法实现的。

KKKK 1、康有为:(1858—1927)又名祖诒,字广厦,号长素,广东南海人。他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的领袖,后期变为保皇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变法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所著的《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春秋董氏学》等著作及他向皇帝所上书奏中。

2、《孔子改制考》: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撰写的著作。书中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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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学: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2、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4、李斯:他和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菲,同是荀子的学生。他曾协助秦始皇制定和实施对六国各个击破的战略,同意中国,帮助秦始皇统治者推行,用严刑人民。

5、隆礼重法:这是战国时期儒家学者荀子提出的思想命题。这不但是对西周礼的修正,也是对孔子礼治思想的发展。隆礼治法就是礼、法并重。在治理国家中,两者都不可缺少。而且荀子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性质。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6、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7、礼教派:是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理论争执,二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最后以法理派退让和妥协告终。

8、礼乐:指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

MMMM 1、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2、《明夷待访录》:黄宗羲的著作。P455

3、“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4、民贵君轻:孟子的著名思想。意思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NNNN 1、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PPPP 1、〈便宜一十八事》: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QQQQ 1、千耦其耘(西周):指有成千上万的奴隶大规模地集体耕耘。

2、“亲亲,尊尊”:是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所谓亲

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

3、齐物:由《庄子》提出。即将自己融化到自然之中,与道合一,与物同化

4、丘浚:1420—1495)字仲深,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著有《大学衍义补》。他反对横征暴敛,严刑峻法,主要轻徭薄业,这就使他的思想具有反对暴君、主张德化仁政的传统儒家色彩。

5、权能分治:孙中山“五权”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其中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相互,相互制约。

6、去九界:这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治的大同社会。

7、权重位尊:战国中期法家的慎到认为,国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必须依靠自己的权势,并使自己的权势远远超过一切臣僚。

8、趋时更新: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RRRR 1、《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

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从反对变法维新发展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SSSS 1、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的法律思想。其主要观点是认为统治者的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人们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统治者的意志。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2、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3、事皆决于法: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4、三纲五常: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5、师夷长技以制夷: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6、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民主、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

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它奠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理论基础。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7、“世卿世禄”制:在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一般说来始终是世袭,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而且作为国王和诸侯手下重要职官的“卿”也变成世袭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8、赏誉同轨,非诛惧行:由法家提出。是指思想观念、社会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

9、尚同:“尚同”是“天志”的表现。墨翟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因此互相诽议和相互损害,致使天下大乱。于是“天”便“选天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从而“一同天下之义”。

10、三不足理论: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期间提出的理论;其内容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等思想;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与升华。

11杀盗人,非杀人:这是墨家的思想命题。墨家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而主张“交相利”,痛恨抢劫他人财物的恶人、贼人。认为盗人已脱离了一般“人”的意义。因此,杀“盗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可以不通过“政长”将其杀死。

12、“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13、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

14、事统上法: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

TTTT 1、天罚: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思想,夏代已经产生。奴隶主统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其刑罚是代天行罚,给其残酷的刑罚蒙上了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以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2、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3、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4、天变不足畏: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5、托古改制: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太平之世不立刑: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7、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

8、同条共贯,相扶成治:这是王夫之提出的法律体系说。他认为,法律要适应形势和需要而建立,要自成体系,并与政治、道德相一致。他强调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各方面是围绕其中心“互相裁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因而绝不能只取其中一部分而割裂其他方面。

9、《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主要内容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农民平分土地的原则2,农村兵农合一乡官制度3,废除封建买卖婚姻4,主张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具有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精神,但带有浓厚的绝对平均主义空想,实际上没有实行。

10、“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天(即自然)和人(即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

WWW 1、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2、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3、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

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4、文武张设: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5、五权 :“五权”孙中山独特的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民主主义的学说。

6、五伦: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主与臣下、父亲与子女、兄长与弟妹、丈夫与妻妾以及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准则。

7、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士大夫统管。

8、谶纬神学:西汉末年和东汉时期形成并风行的一种经学神学化理论,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谶”是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是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谶纬有利于统治者愚弄和统治人民。

XXXX 1、信赏必罚: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2、玄学:玄学之“玄”得之于《老子》的“玄而又玄,众妙之门”一语。玄学首先是一种哲学,同时

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它研究形名、本末、有无等问题,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相互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问题。

3、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决定,监督行政的机关。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4、“兴功禁暴”:是先秦活动家商鞅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禁止被压迫者反抗。其目的是维持地主统治农民的权利

5、刑、礼、道迭相为用:白居易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刑、礼、道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

7、刑政:指政治法律方面的统治。

YYYY 1、以德配天(周公为代表):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从单纯地强调天意,转而重视民心的向背,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

2、以刑去刑: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3、以礼率律: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

律的立法原则。

4、以轻代重,化死为生: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5、原情定罪: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6、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7、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8、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2、以德去刑: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为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地制裁。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4、以礼自治,以礼治人: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所谓“以礼自治”即用礼来呼吁他的同伙,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所谓

“以礼治人”即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曾国藩主张礼或礼治,并不是要施仁政于民,而是将它作为维护清王朝统治的重要工具。

5、有治人、无治法:荀子认为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非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混乱的情况。所以礼治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这一论断体现了荀子的人治思想。

7、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8、越名教而任自然:魏晋时期嵇康的玄学思想,嵇康认为自然以名教是对立的,名教不出于自然,而是当权者有意构造出来的,公开要求抉破名教、礼法的束缚。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纲常伦理作最高准则来正名定分的封建礼教,是一种政治理论,并形成一套与其理论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玄学: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是魏晋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是儒道结合的混和体,是一种以道家的虚无来论证儒家纲常的思想理论。

ZZZZ 1、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的行为规范。

2、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4、《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5、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6、祖宗不足法: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7、《资政新篇》: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8、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9、中罚:就是刑罚适中,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10、“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各个斗争着的阶级,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都要按照自己的面貌来改造世界。

11、中体西用:由张之洞提出。就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2、子产:(?—前522),又名公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晚于管仲约100年,与孔子同时。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他一方面强调“宽”是执政司法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又主张从显示出发必须以猛为主,他的刑法思想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

13、章太炎:(1869—1936),原名炳麟,字枚叔,因仰慕顾炎武,更名绛,号太炎。他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他的著述有《章氏丛书》及《章氏丛书》的《续编》和《三编》等。他的法律思想以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为主体,同时含有较浓厚的大汉组主义、复古倾向及宗法意识和农识。

14、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权的精华所在。孙中山认为西方的间接民权难以全面维护“主权在民”的宗旨,故“于间接民权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15、罪人不孥: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BBBB

1、白居易:自称“香山居士”,其法律思想是以儒为主,调和儒法似的特点。建议朝廷“悬法学为上科”、“升法

直为清列”。其诗文充满“致君”、匡时济世的精神,使“权豪贵近者相目变色”

a刑、礼、道“迭相为用”b法令贵一,自上行之c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①理大罪,赦小过②消除犯罪。止狱措刑③肉刑可废不可复④慎选司法官吏

CCCC

1、曹操:唯才是与

DDDD

1、邓析: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a“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体现了新

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b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

称为战国活动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2、董仲舒:a阳德阴刑;b德主刑辅c大德而小刑,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

3、杜预: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FFFF

1、范仲淹:a不可不更张以救之,革故鼎新(更张:变法、改革)b得地千里,不如一贤

GGGG

1、龚自珍:a一祖之法无不敝b龚自珍:变法改图,事无不变c不拘一格降人才

2、郭象:a名教即自然

3、管仲:a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b;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

HHHH

1、韩非:a抱法处势,潜御群臣

2、韩愈:是反佛、道教的代表人物,既主张“诛民”又表示“爱民”a君权至上与“道统论”b 圣人“制刑”与天刑说c“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3、淮南子:a法以时变b:仁义为本,法度为末c举贤而立功

4、洪仁王干:a变通、更新

5、汉初:德刑相济,德治为先、刑罚为末

6、洪仁某:a德化于前,刑罚于后b代有贤人相维持

7、韩非子:上法而不上贤。任智则危

JJJJ

1、嵇康:a越名教而任自然;b非汤武而薄周孔

2、贾谊:a变化因时,立经陈纲b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KKKK

1、孔子:a主张由亲及疏地爱人;b导之以德,齐之以礼c德主刑辅,以德去刑d举贤才

2、康熙:a礼教刑辟教相为用

3、康有为:a认为开国会可以“上广皇帝之圣聪”; b时移法亦移,无百年不变之法

LLLL

1、老子:a天地不仁;b法令滋彰,盗贼多有c不尚贤,使民不争

2、陆贾:a设刑者不厌轻

3、刘廷琛:a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b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

4、粱启超:a认为立国会是与立宪政体的重要特征 ;b无时不变,无事不变,“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变者天下之公理”c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d变法之本,在育人才

5、李世民:a以隋为鉴,“安人宁国”b立法公平,务求宽简①既制礼,又立刑②立法并许公平③“工价法令,惟须简约”④法须稳定,“不可数变”c慎狱恤刑,务求其“实”①慎狱恤刑②创立九卿议刑制度③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d反对严训,务求其“实”e明正赏罚,“一断以律”f纳谏与执法腥结合①求谏纳谏,“以成治道”②各尽其言,群策群力③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④明刑弼教

6、柳宗元:把对历史的批判变成对现实的批判,把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a“天人不相遇”和赏罚及时说。b法律起源于“势”c 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7、刘颂:赦小过,举贤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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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墨子:a主张无差别地爱人b“尚贤”、“贤者举而尚之”

2、孟子:a徒法不能以自行b举贤使能

QQQQ

1、丘浚:a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2、丘某:德主刑辅,应经合义。“礼教刑辟交相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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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阮籍:a汝君子之礼法,诚天下残贼乱危死亡之术耳b刑教一体,礼乐内外也。刑驰而教不独行,礼废则乐

无所立

SSSS

1、沈家本:a我中国介于列强之间,…盖有万难守旧者b法随时变c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

2、商鞅:a认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b不法古,不修今

3、申不害:a重视“疑诏诡使”、“倒言反事”

4、慎到:a强调权势是君主制服民众的根本条件b:反对尚贤,主张任贤

5、孙中山:a认为代议制度会形成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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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跋宏:a变法改度,宜为更始(要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b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2、谭嗣同:惟变法可以救之

3、唐律疏议:a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b封建纲常的法律化c维护等级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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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安石:a祖宗不足法;b三不足变法理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c众建贤才

2、王弼:a若乃多其法网,…则万物失其自然;b名教出于自然

3、魏源:a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b魏源:因势变法c国家之有人材犹山川之有草木

4、王夫之:趋时更新

5、王充:a文武张设b养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贤

6、王叔文:用人唯贤路线

7、完某某:举荐人才,当今急务也

XXXX

1、荀子:a隆礼重法,,则国有常b尚贤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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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ZZZZ

1、庄子:a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海;b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2、张之洞:a中学为体,西学为用b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3、周公:a明德慎罚

4、长孙无忌:a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章太炎:a认为“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

6、子产:a改革内政,创立新制b礼与法、德与刑统一

7、仲长统:变法改制论

8、朱熹:a因事制宜b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9、张居正:立法以宜时便民为原则(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10、张斐:以礼率律

11、张杜律:是张斐、杜预注释的《泰始律》,以礼为本,以经为本,以经注律。他们的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布天下,与晋律视为一体,后称张杜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项第一、最早

1、最早提出罪犯要区别对待的是周公(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2、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子产

3、春秋战国中形成最早的学派是儒家

4、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孟子

5、最早起来反对孔子的是墨子

6、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的提出者是老子

7、法家中第一个提出“刑无等级”原则的是商鞅

8、试图将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付诸实践的第一人是贾谊

9、最早、最完备、最系统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合理性永恒性的思想家是董仲舒

10、王充是第一个出来从理论上对东汉谶纬神学系统加以清算和批判

10、第一个明确阐述儒法道三家学说混杂用之,共同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是白居易

11、第一个提出立法应“以天下为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官吏平等的思想家是黄宗羲

12、第一个将“法治”深入到法律本质的领域,强调 “人人平等”“天下之法”的是黄宗羲

13、第一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家是沈家本

14、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法律、国家起源论

1、商鞅法的起源论:以进化历史观为根据,社会经过上中下三世,下世圣人制定各种制度(法律产生的具体过程为:定分、立禁、、立官、立君)

2、鲍敬言认为国家、君主的产生是暴力和征服的结果(提出暴力征服说)

3、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

4、黄宗羲认为法律起源于公利

5、龚自珍认为法律起源于农

6、梁启超认为法律起源于良知、契约

7、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1、仁学与仁政说

(1)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反对人殉

(2)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所谓的“不忍人之心”诸侯国也不例外。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之”,用在政治上就是王道或仁政。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

(3)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2)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3)荀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3、德主刑辅论

4、论法与刑

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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