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
(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
(1) 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
(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 思考题:
1、 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 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
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国家机构: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
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
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人罪,这三种罪行结果是杀)。 ③赎刑。适用于奴隶主贵族。 ④监狱:圜土(囹圄)、夏台、钧台
(3)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的本质不同(什么书?第11页)。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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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述中国奴隶制法律是怎样产生的。
2、 试述夏朝法律制度与原始社会习惯的本质区别。
二、商朝的法律制度
1、商朝的建立 2、商朝的刑事立法 (1)立法概况:
①继续沿用原商朝部落某些习惯和夏朝颁布的对商又行之有效的法律;同时根据新情况颁布一些命、诰、誓(三种法律形式)等。誓: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诰:对大臣诸候的训诰。命: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②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恭行天罚”。 (3)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颠越不恭等。 刑名(主要沿用夏的五刑):
①死刑:斩、戮、炮烙、醢、脯、
②肉刑:墨刑、刖刑、宫刑
③徒刑:将犯罪者拘系使其劳作的刑罚。 3、民事法律制度:
(1)土地归王所有,没有私有 (2)婚姻制度与继承制度
①婚姻制度:规定一夫一妻制,允许纳妾。
②继承制度:商朝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商朝末期,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只是指政治权力的继承。嫡长子:正妻所生的长子。) 4、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商王之下的司法审判官是司寇。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 (2)监狱:圜土、囹。
(3)审判:“疑狱”从轻(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赦”从重(慎重实行赦免,以防罪犯漏网)。
思考题:试述商朝的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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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曾被商王封为西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 2、立法状况 (1) 刑书
九刑:存在不同的解释。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不是法典。《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2)法律形式:
①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②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③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④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⑤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⑥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3 刑事立法
(1)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即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罚)。西周继承了夏以来的神权学说(天讨天罚),又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下面的赎刑,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联系起来,它们都是明德慎罚的体现。礼和刑的关系:礼:源于祭祀活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强制性、国家意志性。
(2)定罪量刑的原则:①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②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③“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④罪疑从赦。
(3)罪名:①违抗王命罪;②不孝不友罪;③寇攘与杀人于货罪;④群饮罪。 (4)刑名:死刑,肉刑,流刑,徒刑,拘役,赎刑,没为官奴婢。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方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方法。 4、民事立法 (1) 所有权
①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②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2) 契约关系:
①买卖契约:亦称“质剂”。②借贷契约:亦称“傅别”。③租赁契约
司约:西周时专职管理契约事宜的。 5、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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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婚姻关系的缔结:①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②同姓之间不许通婚。③结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④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⑤媵妾制。
B.婚姻关系的解除:①“七去”: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②“三不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 家庭制度:①父权家长制的统治。②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3) 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6、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土,遂士。 (2)诉讼与审判
A.诉讼: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B.起诉:①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需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称“质济”,民事案件的书状称“傅别”。②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③一般情况下,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
(3)审理:①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双方须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②五听:“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5)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据地区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思考题
1、 试论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死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 2、 试述西周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3、 西周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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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
1、社会状况
(1)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生产力、政治、文化层面上; (2)法律制度变革——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 2、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
(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 晋国: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3、因成文法而引起的纷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经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在一定程度上了旧贵族的,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二)战国时期
1、社会状况
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其中,秦国商鞅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其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商鞅变法:(1)改法为律。(2)富国强兵。(3)剥夺旧贵族权利。(4)以法治国。 2、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①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重其轻者”。 (2)李悝的《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于战国初期由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魏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①《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思考题:
1、 试析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形成的两种对立态度及其背景。 2、 试述我国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原因与标志。 3、 名词解释:《法经》、“邓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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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5、 试述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家思想)。
五、秦朝的法律制度
1、社会状况:
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中国史上第一个多民族主义集权封建国家。 2、立法状况:
(1)立法指导思想:①法令由一统;②事皆决于法;③以刑杀为威
(2)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发掘的记载秦法令的竹简。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令答问》、《风疹式》、 (3)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3、刑事立法
(1)刑名:①死刑:具五刑、族诛、定杀、坑等。②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刑结合使用。③劳役刑:作刑(说明秦已经有了徒刑,刑期有期限);④流刑:迁;谪(sui);⑤财产刑:赀:赀刑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⑥耻辱刑:髡、耐、完。 (2)罪名
(3)定罪量刑的原则:①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③区分故意与过失;④并合论罪;⑤共犯加重役;⑥自首减刑;⑦诬告反坐。 4、经济立法:
(1)自然资源保护;(2)农业生产管理;(3)管营手工业管理;(4)市场贸易管理 5、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公室告”: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行为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官府不予受理。
思考题: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法律特点。 2、名词解释:秦简、“盗徙封”、公室告、封诊式。
3、比较秦朝和两汉时期刑名和罪名的异同、各自的特点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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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状况:
1、立法活动:分为三个时期
(1)西汉时期: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减轻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巩固封建政权。刘邦重视法律,在攻进咸阳后,立即废除秦朝的苛法。西汉建立后,命萧何参照秦朝法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汉武帝为了加强集权的需要,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大量诏令,都是以严酷著称。
(3)东汉时期:主要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的威力曾“议省刑法”、“解王莽制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矛盾。但到后来,法律又日渐严苛,特别是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2、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汉朝的“律”和“令”的区分比秦朝略为明显。
(3)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朝的“科”有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4)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5)春秋经义 (6)法律解释
(二)刑事立法
1、立法指导思想:(1)约法省禁;(2)德刑并用;(3)顺天行刑。 2、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且最低某类和最高年龄相区别。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但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
(3)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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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3、罪名:
左官:不准诸候私自选任官吏,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候国; 阿党附益: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党,官吏与诸侯王交好。 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的。 酬金罪:上等醇酒,上等黄金。 4、刑名
(1)死刑: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死刑三种:枭首,腰崭,弃市。“殊死”即斩首。
(2)徒刑:沿用秦朝之制,此外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汉另有“顾山”,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3)肉刑: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
5、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为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笞刑、宫刑、死刑。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三)民事立法
1、行为能力:
(1)汉代男子从23岁起便要在官府登记,开始服摇役,直到56岁。 (2)汉代初期口赋的年龄早于服摇役的年龄,即15岁起直到56岁。 (3)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两汉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同时也包括其它财物。
(1)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中。为保护土地所有权,汉律严禁盗卖土地,注重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2)财物所有权: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同时规定对一般财物的损害需赔偿。
(3)关于遗失物: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及家禽家畜,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收为公有,小物件则归拾得人。 3、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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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4、婚姻家庭 (l)婚姻制度
①婚姻关系的建立:实行六礼的结婚程序,聘礼之风盛行;婚龄上,要求女子在15至30岁内出嫁,否则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存在赘婿婚姻,但赘婿受到歧视。 ②—妻多妾制:汉律规定男子可以—妻多妾。
③离婚制度:汉律仍以”七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 (2)家庭关系
①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 ②维护夫权:汉律规定丈夫可以蓄妾,可以再娶。 5、继承制度
(1)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
(2)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2)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2、诉讼制度 (1)提起诉讼
种类:①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②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劾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①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②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
①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
②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 (3)审理和判决
①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②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③读鞠: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4)上书复审:汉代称“乞鞠”,即对原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 (5)执行:①行刑机关: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县、 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②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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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l、三国法律
《魏律》(《新律》):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律,共18篇,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①增加篇条;②改“具律”为“刑名”,冠子律首;③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④正式规定“八议”条款;⑤改革刑罚制度。 2、两晋法律
《晋律》(《泰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晋律》共20篇,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①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②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③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④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⑤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的法律制度。 3、北朝法律
《北魏律》(《正始律》):共20篇。(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齐律》12篇,(1)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总之,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4、三囤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2)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4)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5)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1)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2)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1)“八议”、“官当”入律(2)确立“重罪十条”(3)改革刑罚制度
(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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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①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②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魏晋南北朝之后死刑有皇帝复审)。③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④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八、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①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②规定“八议”制度;③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2、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死刑改为两种:绞和斩
3、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沈家本在评论隋朝法制时说:“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2、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3、唐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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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 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①五刑:笞、杖、徒、流、死。②十恶;③八议、情、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④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第二篇 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 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 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①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②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③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第五篇 厩库 2,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 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 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①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的行为。②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③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④严禁买卖人口。 第八篇 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 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 杂律 62条,不便编入其他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 捕亡 1,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 断狱 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2)经济立法
①土地立法:“均田令”
②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 ③工商立法 (3)民事立法
3、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1)特点:①规范详备、科条简要;②中典治国、用刑持平;③诸法合体,以刑为主;④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地位:①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②唐律对亚洲许多关津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①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三司推事: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③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①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②起诉:举劾和告发;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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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的形式:邀车驾(拦截皇帝的车驾)、击登闻鼓和上表申诉陈情三种。
③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服”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④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奏皇帝批准。 (3)监狱管理
(4)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公罪和私罪;化外人处罚原则
九、宋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增加了“折杖法”;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每篇之下设“门”。 (2)“刑律统类”
(3)“编敕”: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宋朝立法活动的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
(5)编例
2、法律形式:除律外,主要有敕、令、格、式、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3、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①“重法地法”;②“盗贼重法”。 (2)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①租佃关系的有关规定: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契”(确认土地所有权)。宋朝法律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
②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3)刑罚更加酷滥:①折杖法;②刺配之法③凌迟。 (4)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
①在除三大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 ②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上奏活动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4、司法制度
审刑院:为了加强司法; 提点刑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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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的形式:邀车驾和击登闻鼓;
十、元朝的法律制度
1、元朝的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分而治之;附会汉法 2、元律的主要特点:
(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2)残酷农民阶级的反抗;(3)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2、元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刑部;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特点:互不统辖 地方:达鲁花赤 (2)诉讼制度
(3)监察机关:御史台、行御史台。
十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的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重典治吏;刑乱国用重典
(1)《大明律》: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主义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2)《大诰》:明太祖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篇,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诰源于西周,本意是上级对下级的训诫)
(3)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
(4)《大明会典》: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典。(惩治贪官的案例,体现重典思想)
2、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严酷危害君主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3)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大明律》专设“奸党”条。
(4)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5)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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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
②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
③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3、刑法:
罪名:奸党罪
刑罚:凌迟定为法定刑; 充军刑。廷杖制 适用原则: 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4、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①司法机关:“三法司”: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
(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正好跟唐宋相反)
②地方司法机关:省设提刑按察司主管司法;府、州县则由知府、知州知县亲掌审判。
(2)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①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大三法司会审、小三法司会审。
②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③朝审;④热审;⑤大审。
经过朝审、热审的案件,分为“情真”、“缓决”、“可矜”、“可疑”,后三种皆可免死。
5、监察制度
都察院(“风宪衙门”)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十二、清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3)适用于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法律:《苗律》、《蒙古律》等。 2、清律的特点
(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①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机器株连范围;②以“”推行文化。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赋予满族人更大(减等、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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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5)建立了更加严苛的刑罚制度: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3、刑法:充军刑;发谴刑;死刑执行有立决和监侯两种。 4、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①司法机关:三法司: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刑部权力上升。 ②地方司法机关:省督抚、省按察使司、府(知府)、州(知州)县(知县)均有审判权。
(2)诉讼审判制度
①秋审:每年秋季各部院长官(三法司会同各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的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②朝审:每年霜降后(晚于秋审)各部院长官会同(三法司会同其他)复审刑部或京师在押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在押犯须押到当场审录。
③热审:“小三司审”。P290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5、监察制度: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推行“禁榷制度”,商业发展:明清统治者扩大禁榷范围
2、奉行海禁,阻挠对外贸易:明朝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发出迁海令。
3、 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民间自由开矿
4、 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十三、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1、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①日益高涨的人民斗争迫使清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②日益强烈的立宪迫使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③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披上宪政的外衣。
(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2、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管制改革:清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①管制改革中,清提出“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因此,根本没有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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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地方管制改革: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2)《钦定大纲》(1908年8月27日)
结构体例: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 评价:《钦定大纲》根本没有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规定了内阁的组织、国务大臣的职责、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内阁的权限、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二)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
1、立法指导思想: 2、立法概况
(1)刑法:《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型法典,源于《大清律例》)
《大清新刑律》(现代刑法典)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3)商法: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组织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编制法》 3、法律的基本内容 :
(1)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2)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3)人民的反抗斗争:(4)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5)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和利益。 4、立法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
(2)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3)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和南京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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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变化
①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②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③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2、司法制度的改革
①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②实行四级三审制;
③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①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②会审公廨:是清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十四、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1851―18年)
(一)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太平刑律》
《天朝田亩制度》(基本纲领)《资政新编》(后期施政纲领)
1、立法概况:
2、法律的主要内容
(1)政权组织立法:保举制度、保升奏贬制度
(2)土地、经济立法:平等平均的土地分配原则;国库制度。
(3)刑事立法:①严厉反分子;②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③坚决取缔“妖书邪说”;④实行严刑峻法。
(4)婚姻立法: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合挥、一夫一妻、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三)太平天国法制的性和局限性 1、 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2、 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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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夹杂封建因素;②渗透宗教色彩;③包含空想成份;④存在偏激倾向。 3、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
十五、中华的法律制度(1912——1949年)
(一)南京临时的法律制度
1、《中华临时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
(1)性质:具有临时性质的组织法,
(2)内容:共4章21条。规定:临时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审判所是司法机关。
(3)评价: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君主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1)性质:资产阶级性质的文献,
(2)内容:共7章56条。①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②为防止帝困之义侵略,规定中华领土的范围;③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的政治制度;④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⑤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3)特点:①临时约法为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④增加“人民”—章。
(4)评价:宣告了封建君主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的作用;其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3、其它法令
(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
①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 ②发展工商业 ③注重农业生产 (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数育制度的法令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的法令:
①禁绝贩卖“猪仔”;②禁止买卖人口;③保护人民权利;④保护华侨。 (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①严禁鸦片;②限期剪辫;③劝禁缠足;④禁止。 4、司法改革
(1)实行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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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禁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禁让刑讯文》 (3)废止体罚制度:《禁止体罚文》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5)实行辩护原则
(二)北洋的法律制度
l、北洋的约法、
(1)《中华草案》(《天坛宪草》)
(2)《中华约法》(《袁记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
①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②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③废止资产阶级民主的法令。
(3)《中华》(《贿选》)(1923年10月10日公布)
①表面上规定中华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上是军阀的国家。②表面上规定中华实行内阁制,实际上实行总统制。③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制。④表面上规定与地方分权制,实际上实行集权制;⑤表面上规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统治。
2、北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主要内容
①严厉人民的活动;②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利益;③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2)主要特点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②恢复封建法制;③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三)广州、武汉国民的法律制度
1、《国民组织法》:①规定指导和监督国民;②规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③中国党直接参加武汉国民的领导工作。 2、其它立法
①保卫广州、武汉国民,反的破坏活动;②保护国动,惩治土豪劣绅;③保护妇女利益,提倡婚姻自由;④党员犯罪加重惩罚。 3、司法改革
①改正名称,采用二级二审制;②废止检察厅,在内设置检察官;③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④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⑤废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行政委员会制;⑥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
(四)南京国民的法律制度
1、《六法全书》 2、训政时期约法和
(1)《训政纲领》(1928年l0月): ①训政时期由中国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②中国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重大国务的施行;③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逐渐训练国民行使四项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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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①规定实行专政、蒋介石的政治制度;②打着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集权制;③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④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中华》(1946年12月25日):①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之实;②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①《中华刑法》(1928年 )
②《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刑法的日益法西斯化。
(2)主要内容:①维护的反动统治,人民的活动;②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③维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利益。 4、民商法
(1)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原则,共分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主要内容:①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经济制度;②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③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 5、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①竭力被害人的自诉权利;②实行人民的侦查制度;③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④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⑤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原则。
(2)《民事诉讼法》:①最大限度地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②保护外国人的诉讼权利;③采用虚伪的”不干涉审理主义”原则;④实行剥削人民的高额诉讼费制度;⑤维护有利于剥削阶级利益的调解制度。 6、审判制度
(1)普通的审判制度:设置;审级制度。 (2)检察机关
(3)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的设置、审判方式。
十六、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1927——1949年9月)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制定时间、主要内容、历史意义 2、工农民主政权其它立法的基本内容
(1)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2)刑事立法:①确定了反罪的概念;②规定了刑罚原则;③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④规定了刑罚种类。 (3)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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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立法
3、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的组织与任务、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2、其它立法
(1)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基本形式;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2)土地、民事立法
①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②减租交租,保障佃权;③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 3、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①诉讼制度的原则、内容;
②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调解制度: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①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②原则:自愿、合法、不是诉讼必经程序;③调解的种类 (4)狱政制度
(三)战争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原则和施政方针
《陕甘宁边区原则》《华北施政方针》 2、经济和立法 (1)土地法 ①“五四指示”
②《中国土地法大纲》: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
(2)没收官僚资本的法令:《中国人民宣言》 (3)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法令 3、镇反和刑事法令
(1)镇反,如:《人民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2)刑事立法 4、婚姻和民事法令 5、司法审判制度
(1)东北区人民的审判制度 (2)华北区人民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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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审判机构
②审判制度: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介绍的制度,取消讼费;重申研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规定上诉制度;确定刑事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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