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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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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运⽤

刑事证据的运⽤是指司法⼈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1)重证据,轻⼝供。《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处罚;没有被告⼈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处罚。

(2)⼀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的结论。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罪名不能成⽴的⽆罪判决。

(4)必须忠于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民起诉书、⼈民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展开,认识证据本⾝以及了解掌握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对把控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到关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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