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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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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药品、保

健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医药广告

【发布部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1999.04.28 【实施日期】199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卫生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药品、保健品(含保健药品、食品、用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广告市场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应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1 / 3

第三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要求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四条 审查、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必须以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为宗旨,坚持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的原则,不得出现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内容。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对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审核、出证,并保证出证的真实与合法。医疗广告须经县(区)、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出证后方可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出证后方可发布。发布内容必须与出证内容一致,出证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六条 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最佳、××之王、第一、首创、根治、有效率、完全治愈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四)利用患者、医疗机构、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及其人员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其推荐行为进行宣传的;

(五)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六)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七)标明获奖内容的;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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