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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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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投诉查处制度

一、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的;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尽职行为的.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和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不满意的,告知其毕节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上述机关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有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四、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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