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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照表(连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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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照表(连载一) 柏 凡 (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四川成都610041) , 中图分类号:¥81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8964{2012}03—0016—03 新条例 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 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 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 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 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 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 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 料。 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 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 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 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 的品种目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布。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饲料、饲料添加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饲料、饲料添加 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 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 剂。  .添加剂。 骗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 辑 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农 彭 剂的质量安全。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 蓉 农、I 行曲丰管部门指章的棚构涮和饲嘌 酴 I6 四川畜牧兽医・2012・3期・总第257期 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 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 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 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 营养、毒理 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 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 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行政 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 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 当提供下列资料: 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 , 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 准和检测方法; 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 毒理: 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 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 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 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 报告。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 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 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 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 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 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 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 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 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 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 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 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 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 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 试验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 四川畜牧兽医・2012・3期・总第257期 间可以延长3个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 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 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 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 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 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准。 . 办理0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 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 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 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 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 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 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 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 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 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 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 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 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 发产品登记证。 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 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 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 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 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 报告。 编 辑 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 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 记证。 四川畜牧兽医・2012・3期・总第257期 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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