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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上海案例精选 2004年12月24日

来源:华佗小知识


2003年上海案例精选 2004年12月24日

汪芳要求上海市虹口分局广中路署履行强制迁移户口职责案

【提 示】

本案是一起公民要求国家职能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案件,案情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公民的户籍登记地与常住居住地不一致,机关是否有权可以采取强制迁移户口的措施。

【案 情】

原告:汪芳

被告:上海市虹口分局广中路署(以下简称广中警署)

1993年10月,原告汪芳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就读,经户主张竺英(原告外祖母)同意,其户口自安徽省芜湖江路113号迁入福山路111弄15号104室。1995年3月22日,经过房屋交换,张竺英与原告户口迁至本市水电路×弄×号×室。之后,经张竺英同意,其女儿贺文仙、外孙陈杰(贺文仙之子)的户口分别于1999年12月27日、2001年2月1日从沽源路113弄5号403室迁入水电路×弄×号×室。因家庭成员间为房屋居住使用产生矛盾,2001年8月始至今,原告居住他处。2002年4月张竺英故世,贺文仙也移居别处。2002年5月20日原告汪芳向被告中警署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将贺文仙、陈杰户籍从本市水电路×弄×号×室迁出。2002年6月4日被告复函认为,原告与贺文仙、陈杰间系

住房矛盾,如一方要求另一方户口迁出需有判决方可强制执行,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房屋纠纷,可诉至,故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予以拒绝。原告不服,遂诉至。

原告汪芳诉称:贺文仙、陈杰自户口迁入本市水电路×弄×号×室后,从未在该房内居住,且已在他处购买产权房,依照《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居民应当在其常住地登记户口,“人户分离”应属违反《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故被告应依法将贺文仙、陈杰二人的户口强制迁出,现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履行。

被告广中警署辩称:具有解释权的上海市治安总队并未作出过“人户分离”属“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解释,其无权对此擅自作出解释。原告要求其将贺文仙、陈杰户口迁出并无法律依据,其不能履行。

【审 判】

经审理认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还是《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均未规定户口登记地与常住地不一致可予强制迁移,现原告要求被告作出强制迁移户口决定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拒绝原告请求的答复并无不当。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根据《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2年9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汪芳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提出上诉,后以原告撤回上诉终审。

【评 析】

本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理由在于:

首先,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还是《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均未规定户口登记地与常住地不一致可予强制迁移。195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这是法律对有关户口登记所作的原则性规定,而对具体行为及罚则则未作相应的规定。2000年2月1日上海市制定、施行的《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赋予机关相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手段,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可以采取户口管理强制措施的情形,大都是对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户口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的执行,本案原告的申请不属该内容之一。该款第九项规定:对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人户分离”是否属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强制迁移,并无相应解释,如果认定“人户分离”属于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客观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大,“人户分离”情况现实生活中并非少见,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法律规定已经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合,若按照原告主张的人户分离、他处有房被告即应当予以强制迁移户口,无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秩序的稳定,故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户口管理机关实施强制迁移的依据。

其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是一起因家庭住房居住使用矛盾引发的行政案件,特别是户主故世后,矛盾愈加明显。原告与贺文仙、陈杰系亲属,本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产生矛盾时应互商互谅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还可寻求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明确各自的居住使用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定纷止争。在系争房屋居住使用纠纷尚未解决时,如由被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迁移户口,使被迁移人丧失该房居住权,即以公权力的提前介入来解决民事权属即私权上的纷争,是有失公平的。

综上所述,无论于法于情,机关都不应以户口登记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由,作出强制迁移户口的行为。

一审判决书:虹口区人民(2002)虹行初字第31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胡春香;审判员:施海红;代理审判员:连慰江。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编写人:施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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